韩国的历史与文化:无极小刀:“违约金”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qaa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9:39:47
                                                “违约金”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处理

“违约责任”条款是《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主要内容之一,不可或缺。根据《合同法》,符合违约责任构成要件的行为才构成合同违约行为,又称违约形态。违约形态具体分为以下几类:第一,不履行;第二,履行迟延(又称逾期履行);第三,不完全履行,又称不适当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第四,逾期违约。

构成合同违约行为,则有可能要被追究,要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第一,继续履行合同;第二,采取补救措施;第三,赔偿损失;第四,支付违约金;第五,承担定金责任。

可以看出,合同违约形态具有多样性。同样,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也具有多样性。并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与违约形态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一种违约形态可能对应一种或多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如何对应,要看个案的实际情况。

现阶段,我国正大力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奉行“契约至上”,合约(同)必须遵守的原则。有遵守就必然会有违反,有违反就可能会有违约责任。

法治社会里,合同是约束双方经济行为的准则,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等从事各种经济活动,都离不开合同,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口头的。

从事经济活动,国家凭借权力对其征税也是不可避免的,征收税款又与合同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

《合同法》规范的合同,由于标的物的不同可能涉及增值税,可能涉及营业税,可能兼而有之,也可能都不涉及。为了探讨问题的方便,以下本文在提到增值税时一律假设该合同标的物是涉及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合同。

一、“违约金”在增值税方面的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实务中,违约金的计算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合同法》中所规范的违约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价外费用条款所指的"违约金”,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特定的对象、特定的范围、其内涵要小于《合同法》中的违约金。

违约金视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1、特定的因果关系。违约金的取得必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具有因果关系。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无必然因果关系的违约金不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

2、向购买方收取。违约金的取得必须是向购买方收取,向其它第三方(债务承担关系除外),或购买方向供货方收取的违约金都不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

3、符合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不符合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的违约金不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价外费用的本质特征:(1)非独立性。价外费用在增值税中依附于货物或增值税应税劳务,主辅之分明显。价外费用与主业务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性,不能独立存在,离开主业务,价外费用便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2)非配比性。价外费用无相对独立的成本,不能单独计算成本,无对应成本与之正常配比。(3)强制性。价外费用是卖方利用自身优势或地位,在正常定价以外强制性额外获取的部分利益。(4)附加性。价外费用是合同主权利的附加权利,与合同标的物价款一并收取,附之于合同标的物的重量或价值之上,或按比例或按定额收取,但一般只占合同标的物价款的极小比例。(5)标的的唯一性。价款与价外费用共存在于一个标的之上。

对上述三个条件,必须严格遵循,不得任意扩大解释。

受《合同法》规范的各类合同,执行中无论有哪种违约行为,承担哪种违约责任,取得的违约金,无论是金钱还是财物,如果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主管税务机关特别是其工作人员个人都无权以自由裁量或类推为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进而对其课征增值税。

此外,经济生活中签订合同,在磋商或执行中还有可能存在违反先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缔约过失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类似,这些责任的被追究都有可能导致合同某一方承担违约金或赔偿金,如果要将其归类为增值税中价外费用(赔偿金)课税,同样也需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案例一]

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H货物,增值税适用税率17%。

第一种情况:假设甲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货款,按照合同约定,需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第二种情况:假设乙公司完全按照合同履约,而甲公司未能按时发货,按照合同的约定,需向乙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处理】

第一种情况: 1、甲公司从乙公司取得的违约金5万元,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应当就取得的违约金收入按照增值税的价外费用申报缴纳增值税50000/1.17*17%=7264.96元。

2、甲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作为增值税的价外费用计征了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抵扣原理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该部分收入可以给乙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乙公司凭票抵扣,总体上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

第二种情况: 1、乙公司自甲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5万元,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不对其征收营业税。

2、乙公司取得违约金收入,由于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未被计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开具国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未被计征营业税,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

[案例二]

甲公司准备向乙公司购买H产品,乙公司在该产品制作过程中使用了自己未公开的保密技术。双方签订合同前进行了长时间磋商,后甲公司由于自身原因终止该合同意向。半年后,乙公司得知自己的保密技术被甲公司泄露,遭到损失,随以甲公司违反先合同义务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庭最后终审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20万元.

【处理】

乙公司取得赔偿款20万元,不符合赔偿金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不征收增值税;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不对其征收营业税。

乙公司取得赔偿款收入,由于不符合作为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的条件未被计征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也不得开具国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因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未被计征营业税,也不得开具地税机关监管的普通发票。

二、“违约金”所得税方面的处理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所得税收入和税前扣除的法律规范,都是采取的正列举加概括式肯定再加反向排除的立法模式。所不同的是违约金作为所得税收入是因为其属于“正列举”项目内容之一;作为税前扣除项目允许扣除,则是因为其不在“反向排除”条款范围之内。

1、违约金收入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违约金收入“正列举”为“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违约金收入作为所得税收入中的“其他收入”,未规定任何限制条件,它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规范的各种合同的各种形式的违约金收入,既包含金钱也包含财物。其内涵要大于《合同法》上的违约金。

2、违约金支出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成本税前扣除的正向“概括式肯定”条款:

(1)《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对成本税前扣除的“反向排除”条款:

《所得税法》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违反经济合同支付的“违约金”不在《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成本不得税前扣除的“反向排除”条款范围之内。

因此,企业按照《合同法》规定,在经济活动中因违反合同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三】

接,“【案例一】第一种情况”下的所得税处理:

甲公司以向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记账联)和其他凭据做收入,处理会计账务并申报所得税收入。

乙公司以甲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票联)和其他凭据作会计成本,并据以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案例一】第二种情况下的所得税处理请参考【案例四】)

【案例四】

接,“案例二”情形下的所得税处理:

乙公司取得赔偿款20万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能开具国税和地税机关监管的发票。其应该自行开具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银行收款证明作收入凭据,据以处理会计账务并申报所得税收入。

甲公司支付赔偿款20万元,不能取得国税和地税机关监管的发票,只能取得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凭收款收据、银行付款证明、法院裁判文书作支出凭据,据以处理会计账务并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