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朱峰:对婚姻法解释的再思考(这贴写得真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09:47:21
对婚姻法解释的再思考 INS国际市场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 刘远举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最小 背景                    评论[9条] 打印 电邮 收藏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在房价高企的今天,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牵动了一些准备结婚和准备离婚的女性的神经。其实,此次司法解释第十条不过是一个关于如何分割“不可分割的实物财产”的具体操作指南,对司法解释的批评,实质上是对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做出的“婚前财产不随婚姻而转变为共同财产”的批评。目前风波已渐渐平静,但要想在这场社会观念和法律的冲突中做出清晰的判断,不妨从法律、社会、生理、伦理方面去溯源社会观念和法律的来龙去脉。

法是社会意识的反映,有时它落后于社会意识,有时超前于社会意识,拉动社会意识进步。1950年诞生的、以马克思主义和唯物主义为基础的中国《婚姻法》,拉动了中国社会意识的进步。在旧中国,童养媳、女儿没继承权,原本是天经地义,但经过婚姻法60年的潜移默化,现在的中国女性已经可以理直气壮地主张继承权。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实质上是剥离了婚姻的特殊时点以及整个婚姻续存期所具有的一些经济意义。那么,新婚之夜或领取婚书这样的婚姻中的特殊时点意味着什么呢?

从科学角度,性是男女的同等欲望,是平等、自愿的行为,繁衍亦然。所以婚姻法有着以下三个基本出发点:一,婚姻自由;二,两性平等;三,不承认传统贞操观。这三点非常强烈地贯穿于整个婚姻法之中。对最后一点而言,目前民法中虽然有“贞操权”的案例,但意指自然人对性行为的控制和决定以及维护性尊严的权利。它不注重自然人在性生活方面的品行,而是注重自然人对性生活的决定权和性的不可侵犯性,目的在于维护性自由,对于男女都适用。

不承认传统贞操观,在20世纪50年代的中国,超前于社会意识。但不可否认,这对解放中国女性起到了无可估量的巨大作用,把女性从千百年来的夫权牢笼中解救出来,贞操观不再是社会主流价值观,中国历史从此再无贞节坊。在这个基础之上,才能有离婚权,女性婚外情也不必担心被处以鼻刑、石刑或浸猪笼。但是,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还是存在许多贞操观的衍生概念和社会习俗。

从婚姻自由、两性平等、不承认贞操的婚姻法得到的顺乎逻辑的法律推论就是:新婚之夜的一夜性爱或者一纸婚书,是双方自愿的、平等行为,无关金钱,男性不必为洞房之夜或一纸婚书付款,法律不保护通过婚姻换取金钱的行为。如果认为新婚之夜或者一纸婚书需要男性付出代价,就等同于认为男女之性是不平等的,女性从属于男性,这样的观点暗含了独占权、人身依附及初夜权,而传统贞操观的精髓正在于此。换句话说,这样的观点就是传统贞操观的衍生物。

旧习俗正是如此。为了制止“售卖女儿”,从1934年中央苏区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到1950年、1980年的《婚姻法》,均未规定彩礼且都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这是因为彩礼是售卖女儿的重要支付形式。显而易见,这种售卖包含贞操在内——相对于离婚再嫁,黄花闺女的父母显然会索要更多的彩礼。所以,彩礼和聘礼概念部分是由贞操观念衍生而成,可以部分视为男性为初夜权所付出的代价。

不难发现,“婚前房产增名”和彩礼有很多相似的特点:只和婚姻的特殊时点有关,而和漫长的相濡以沫无关;在特殊时点之前支付;有彩礼才嫁女儿,有增名才结婚。这些都暗示着“增名”不过是彩礼和聘礼的现代版“马甲”,其起源和贞操息息相关。当然,现在的女性解放的大背景下,“源”和“流”之间的联系被斩断了,作为“源”和“义务”的夫权、贞操被社会抛弃了,但强调女权的“流”却仍在流淌。但是,既无“源”,“流”又怎能长久?所以,2001年法婚姻法更进一步,废止了部分婚前财产转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最新司法解释不过是2001年投入湖面的这颗石子泛起的涟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