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萝元婴要什么属性:斗法——刑诉法“控辩”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08:20:11
刑诉法修改历经7年长跑,终有结果。公安机关做出了难得的“警察出庭作证”的妥协,检察院争取到了秘密侦查权,司法部强烈要求与公检法并驾齐驱,相形之下,律师界和法院稍显弱势。有“小宪法”、“人权宪章”之称的刑诉法,因为涉及多家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权力安排,被业界认为最难修改的法律。刑诉法拟规定警察须出庭证明证据合法,也有人认为实践中未必能叫得动警察。 (朱慧卿/CFP/图)
“亮点”有阴影
近亲属没有拒绝作证权,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律师没有在场权。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拒绝出庭,但有一条未改,“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虽然新增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法律依然强调,“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时,律师就可以介入,但仅限于了解嫌疑人所涉罪名,代理申诉、控告。
在全国人大刚刚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近亲属没有拒绝作证权,被告人没有沉默权,律师没有在场权。
参与论证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不得自证其罪”体现“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中国刑事诉讼法立法理念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
“无罪推定”等基本的诉讼原则,不是超前的概念,在中国政府于1997年10月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都有明文规定。陈卫东透露,修正案规定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本提法是“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直接来自“两权公约”。
“即便是很大的亮点,也就是国际上的通例比较到位了,不是我们的做法超过国际。”陈光中说。法律援助特别是律师辩护的修改,令陈光中最为满意,但他指出,对刑诉法第38条的修改,尚不足以有力保证律师被无辜追究刑事责任。
第38条也是律师界反映最强烈的条款。这一条规定,辩护人不得帮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1997年刑法修订时,“伪证罪”罪名被确认,最高可获刑7年。这条规定本来旨在规范他们的执业行为,未料成为打击报复律师的工具。
立法者试图解决这个问题。草案将“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改成“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这意味着司法活动中的检察官、法官同样应担此责任,“但为何只明确指出辩护人?”田文昌认为这样规定没有意义:“他们可以抓律师,律师不可以抓他们。”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的观点代表了律师界的普遍想法,“要想修改刑法306条,必须先删除刑诉法38条。”
与辩护权相关的“亮点”,其实都来自2007年通过的律师法。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草案的规定,有的还不如律师法的规定进步。比如,律师“三权”(会见权、问卷权和调查取证权)可行使的范围在刑诉法草案中都比律师法缩减。司法鉴定权,嫌疑人一方仍无启动权。
强制措施没有得到有效约束,甚至加重。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原本规定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这次修改则将上限延长至二十四小时。逮捕的条件仍是“可能判徒刑以上”,这使得高达80%多的逮捕率将很难下降。
原本未被赋予技术侦查权的检察机关,其技侦行为终于被合法化,期限可长达3个月,且可申请延长,这使得个人隐私有可能被长期窥视,而法律又无规定救济渠道。
尽管检方、律师已规定可介入死刑复核,但如何“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仍不明确。有律师告诉记者,此前受托死刑复核案件时,最高法院相关部门并不接待,只能去信访窗口,曾发生过律师被当做上访人抓走的事情。更尴尬的是,有的律师还在准备材料的时候,传来当事人已被执行死刑的消息。
学者强烈建议但未被纳入的基本诉讼规则还有“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如果适用此原则,云南的李昌奎不应该被改判死缓之后,又被再审判处死刑。
“这些东西我相信这次进不去,下一次也要进去,大势所趋嘛。”陈光中评价这部草案“进步比较明显,退步也有,但不明显”。
小改快跑,跑了7年
“学者多主张看守所应该中立,公安机关既反对,又觉得应该改革。”
8年前,修改刑诉法就已列入人大立法规划。
一开始,学者们倾注了巨大热情,纷纷起草了规模庞大、体系完备的建议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静村最早拿出了一个462条的稿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设计了一个450条的版本,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的建议稿更是长达600多条,希望能管上“三五十年”。
“立法机关原本准备大修,但后来决定小改,争取在一两年内完成。”曾参与论证的全国律协刑事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说,因为直接涉及各实务部门权力,刑诉法修改远比刑法敏感许多。
徐静村2006年参加法律界的一次会议时就感觉到,立法机关可能放弃全面修改的计划。“他们认为全面修改风险太大。”不止一位专家说,当时正在“冲关”的物权法随时可能夭折,对立法机关的选择影响深远。
“小改快跑”还是绊了一跤。2007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内部拿出了的刑诉法修正案第一稿,未及公布,就宣告搁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说,立法推迟的主要原因是要等“十七大”召开,这次会议的政治报告中有关民主与法制进程的阐述,有5个问题直接与刑诉法相关:民主、人权保障、公平正义、宽严相济政策贯彻和权力制衡。
根据“十七大”报告,中共中央政法委启动司法改革研究,提出60个课题项目,如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如何优化配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如何贯彻等。
在政法委出台司法改革意见之后,2009年,刑诉法修改再次列入立法计划,重新启动。樊崇义说,至此次会前,已有40多个项目完成。“这次刑诉法修改重要指导思想,就是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
参与论证的专家认为,推迟修法现在看来不完全是坏事。一方面,一些关键条文获得实务部门的实际支持,终于正式纳入草案,如“两高三部”出台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另一方面,录音录像,刑事和解等创新或实证研究,也得以展开。
社会人权意识的提高,被认为是这五年中,对修法最为有利的因素。但这往往与频发的各类司法“丑闻”有关,比如“躲猫猫”。
此次草案未涉及看守所的体制问题,但规定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进行,一般重大案件要求录音、录像。
“学者多主张看守所应该中立,公安机关既反对,又觉得应该改革。”陈光中说,一些学者去参观看守所,“确实出现了新气象。有些东西在博弈中,没有根本大改变,也有小改进。”
围绕刑诉法修改,最主要的矛盾在于权力与权利的平衡。2007年,时任公安部法制局局长柯良栋曾撰文说,在当前研究提出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时,有些观点自觉或不自觉地存在着一种倾向,即过于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而忽视、轻视保护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过于注重强化、扩大律师的权利,而限制、削弱执法机关有效打击犯罪的手段。
有的修改意见实际上没有充分展开讨论。比如,录音、录像和律师在场,是防止刑讯逼供的三项制度。“本来是三项制度都要上,结果只上了两项。”一位专家说,有关部门最反对的就是侦查阶段律师在场。
接近立法机关的一位学者说,2007年的第一稿,仅有35个条文。“主要内容是规范和限制侦查权。”由于公安部强烈反对,该稿最终实际被废弃。
4∶2,和公检斗法
学者、律协(包括司法部)、人大以及法院,观点较为一致,另一方则是检察院和公安。从票数来讲就是4∶2。
“这次刑诉法修改得以启动,得益于公安部门的配合。”
“且不说世界通例,按中国特色,你也特色出格了!”
参与刑事诉讼的几大主要机关,法院、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无一不要求维持甚至扩大自己的权限。
1996年刑诉法修订通过后还未正式实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就分别出台相关解释,“刑诉法本身才225条,三个机关的解释加起来就有一千多条,重点是确认修法中未分完或没分清楚的权力。”徐静村说。后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召集各家,化解其中的冲突性规定,搞了“48条解释”。
徐静村认为,所有的解释都不是司法解释,是立法解释,这几个机关都没有这个权力。“这种情况肯定不利于刑诉法的统一实施。”
“这次刑诉法修改得以启动,得益于公安部门的配合。”陈卫东说。他认为,实务部门的观念其实也有变化。
公安机关被认为“从大局出发”作出了妥协,尤其是新增警察出庭的规定。“这条是一条强有力的约束,地位变了:你不是警察了,你是证人。”樊崇义说。
一位检察官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新规定有进步,但实践中恐怕很难做到。几年前他所在的检察院办过一起案件,被告人称受到了刑讯逼供,开庭时他们请有关警察出庭,“前面两个警察出来了,被告人说不是他们,第三个警察一出场,被告人就坚持说是他打的,庭下哗然,场面很不好控制。”
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约束,还体现在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加强,“抽象监督成为具体监督”。比如,针对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这次修正草案中,检察机关希望扩大自己的侦查权,但未得到全面支持。草案规定,检察院对一些重大的贪污、贿赂以及利用职权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由公安机关执行。
参与论证的专家透露,检察院“争得厉害”,甚至希望建立自己的一套技术侦查体系,但反对意见认为,技术侦查特别是秘密侦查(如监听),已有军队、公安、安全部门行使,因此,就保护公民隐私,防止权力滥用的角度而言,不宜再扩大。
司法部被认为“前所未有地积极参与”。一位专家透露,司法部还“自己搞了一稿”。司法部副部长郝赤勇近日在法制日报撰文称,我国的司法实践已鲜明地表现为公检法司“四机关分工负责”,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权力配合制约”,刑诉法中只对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配合制约的规定显然是不完整、不准确、不符合现实刑事诉讼体制机制的。三机关分工负责源自宪法的规定。
在田文昌的印象中,以往律协主要提供书面建议,这次则是直接参会。田文昌感慨从“李庄案”到“北海抓律师”,律师执业环境不断恶化。律协最新提交的建议,细致到希望具体规定阅卷时可以采取复制、拍摄、扫描等手段,还主张明确嫌疑人或被告人,也可以看案卷材料。“这完全是因为李庄出了事,以前我们没觉得太突出。”李贵方说。
上会两天前,全国律协再次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提出修改意见,被认为有进步的律师“三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悉数在内。这些内容虽然在草案中均有体现,但相较律师法规定,实际上已有倒退。比如,关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的刑诉法37条一字未改,仍沿用原来的需司法机关同意、证人同意的表述,律师法已明确允许的“自行调查取证”也未纳入。
参与论证的一位律师说,除了安全部门外,学者、律协(包括司法部)、人大以及法院,观点较为一致,另一方则是检察院和公安。“从票数来讲就是4∶2,”这位律师说,“每次学者和律师在争论中都会占上风,但稿子出来的结果好像相反。”
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改,废除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权,正是由学者提出,相关部门强烈反对,时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的王汉斌“一锤定音”,坚决取消。那次修改,使刑诉法由重打击犯罪向保障人权转型,“无罪推定”、“控辩审”等司法理念被引入。
去年12月至今年春节前后,人大法工委密集召开了三次各方均参加的研讨会,此后,法工委又分别与法、检、司(包括律协、专家)、公征求意见。今年5月的协调会之后,方案上报中央政法委。
此次常委会讨论时,一位列席代表发现,草案几处条文,将公安机关也称为“司法机关”。在法治国家,警察部门都是行政部门,中国宪法没有出现“司法机关”这个词,而第89条规定公安机关工作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领导。
“且不说世界通例,按中国特色,你也特色出格了!”陈光中回忆说,在此前征求意见时,并未看到这样的提法,他感觉这非小事,已有违宪之嫌。
“这不是陈老师的个人观点。”他对立法机关一位官员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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