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瓷钢琴谱怎么弹:高人:对“不予通知家属”的质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07:39:15
  高人:对“不予通知家属”的质疑作者:高人来源:作者赐稿来源日期:2011-9-5
      一

  9月1日的《人民日报》,刊登专家文章《“刑诉法修正或致秘密拘捕泛滥”结论荒唐》称——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条款,系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原文,也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六十四条的原文,已存在32年之久,表述“宽泛”,可以使任何犯罪的拘留都因“有碍侦查”而不予通知家属;

  而今次的《修正案草案》规定,拘留后,“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针对有人认为此款“或致‘秘密拘捕’泛滥”之说,该“作为一名学习和研究刑事诉讼法十余载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称,此说“完全曲解了修正草案中的文本以及立法原意,得出的结论也是荒唐的”云云。

  二

  专家先从“语文”的角度“解读”说,“修正条款”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以“或是”一肩挑:一是“无法通知”;二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后又从“法学”角度强调,后者是“在少数特殊犯罪中为保障侦查的顺利进行而作的例外规定”。

  进而得出如下结论:“这次修正案把例外限定在了两种情形,而且把罪名具体化在很小的范围内,实际上是对侦查权的严格限制,也是对以往不合理规定的摒弃”。

  三

  专家还认为,上述修订,“不管怎么说,这一步是向前迈出去了,不管步子大小,都是进步,而不是退步”,是现行法律规定的“终于要‘旧貌换新颜’”;“对不足的地方批评,都应该秉持一种严谨求实的态度”,而“不求甚解、曲解原意,致使这种限制侦查权滥用的条款因缺乏支持而‘原地踏步’,这岂不是帮了倒忙”?

  四

  比较“修正款”与“原条款”,两者具有以下异同:

  1“无法通知”和“通知可能有碍侦查”两条延用;

  2“修正款”又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具体化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条,并且后缀上“等严重犯罪”字样;

  3 换言之,专家是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两条,归结为“通知可能有碍侦查”这“后一例外”,与前一例外“无法通知”,构成“两种例外”;

  4但公众却将“上述三者”视为并列的三种情形,况且,“等”字不仅是“列举后的煞尾”,还有“表示列举未尽”之义呢;

  5如是,该“修正款”非但不是专家所说的“限定”、反而是“扩大”,“对以往不合理规定”也没有任何“摒弃”,从而为公安机关留下了更加“宽泛”的解读空间;

  6同样重要的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尤其是“通知可能有碍侦查”,都应作出明确的司法界定;否则,上述两项罪名的泛化,“有碍侦查”的滥用,便“合法”地使家属不得与闻。

  五

  专家还强调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案情重大组织严密,往往有较多同谋和共犯,过早通知会致使后期的秘密侦查和取证工作受到影响”,作为“不予通知家属”的重要理由。

  问题是,犯罪嫌疑人的亲友不是“同谋和共犯”,则“不予通知”悖情悖理,不知是“合法”抑或“违法”?如系同党,“过早通知会致使后期的秘密侦查和取证工作受到影响”虽说关系重大,但作为“不予通知”的理由是否充分?

  恕我辈平民孤陋寡闻,专家理应向公众介绍法治国家相关做法作为参照。

  六

  以上所说,并非吹毛求疵——语言准确,符合逻辑,乃是对“起草”法律条款的起码要求;而专家的“解读”,除不该“不求甚解”和“自圆其说”外,还应该反思公众所谓“误读”的原因,释疑,解惑,乃至修改,怎可恶语相加?

  表述用词不当,语病百出,忽视逻辑,乃是当今浮华盛世许多专家学人教授的通病。

  而法律诸多条款的语焉不详,含糊其辞,尤其是缺乏法理的“不予通知家属”,那是多么恐怖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