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物业办公室电话:对婚姻法解释的反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3:14:09
对婚姻法解释的反思 资深媒体人 信海光 为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撰稿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最小 背景                    评论[23条] 打印 电邮 收藏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面对《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的纷纷扰扰,中国有专家建议老百姓“不看司法解释,也不建议签购房协议,对自己有点信心,老百姓用不着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过日子”,但事实却远非如此。因被其中涉及夫妻房产权益分配的新条款所触动,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出台才十多天,中国各地的夫妻们已经开始跟着最高法院的指挥棒动起来。因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上海、北京等地掀起了一场房产证增名的热潮(把婚前以夫或妻单独名义购买的房子改成夫妻共同所有),各地办婚姻财产公证者也大增。

老百姓忙着给房产证“加名”,政府部门也没闲着,南京、成都、武汉、苏州、无锡等城市顺势明确了对房产加名征收契税的计税方式。比如,南京地税局就通知,从8月23日起“交件”办理的房屋加名案例均须征收3%契税,具体的计税方式为“按双方约定份额的评估价格×契税税率3%”,如没有约定,则按双方各占50%来划分,即价值100万元的房屋加名须缴1.5万元的契税。其他各地也大体差不多。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蝴蝶翅膀轻轻一扇,被影响到的市民就没来由的多“消费”了万元的契税,老百姓心里自然不高兴,网上有人讥讽税务部门“生财无道”,趁火打劫征收的是“妻税”。而国税总局则将这“妻税”定义为“地方政府税收行为”,并未加以阻止。在实行分税制的中国,契税属于地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固定来源,据统计,从1997年到现在,中国地方政府契税收入增长了80多倍。

“更名热”是中国社会在短期内对《婚姻法解释(三)》做出的直接反应,很多人预测,像蝴蝶效应一样,新司法解释将可能在更广范围内影响中国人的未来生活,人们质疑新司法解释对女性不公、无视全职太太的利益、涉嫌分裂家庭,甚至有人从经济学角度指出《婚姻法解释(三)》会推动女性买房需求,刺激楼市,带热律师、精算师、保姆需求、刺激电商大发展之类,更有人将其上升到资本主义侵入中国家庭的理论高度。

新法律规范的出台往往会引起较大争议,但像此次《婚姻法解释(三)》在社会上引起如此大反应的情况,实属罕见。

法律既规范着社会的变化,同时也是社会变化的体现,最高法院推出《解释三》的目的从大面上说是为了在法律层面应对近年来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司法解释统一了审判实践的认识,在房产权属方面,与物权法进行了衔接,彰显了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契约精神和公平观念,提高了司法效率,其优点是务实。但另一方面,法律还具有道德导向功能,立法还应考虑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从这个角度看就很容易产生一个疑问: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会因过于务实而显得急功近利?比如,出台司法解释的目的之一有可能是为了减轻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减轻法院负担,法院系统在公心中有“私心”(部门利益)的一面,那么结果是否会导致出现法院的离婚诉讼率虽然下来了,全社会的离婚率却上升的现象?是否会在全社会范围内体现为总弊大于总利?从现在的社会真实反应看,还不能排除这种可能。

进一步的问题是:《婚姻法解释(三)》虽然引起如此大的争议与社会变化,但不管其是否整体利大于弊,一经最高法院正式推出,都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影响中国的司法实践。如果最终事实证明《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是错误的,谁有权来纠正司法解释的错误?谁来监督司法解释的出台?如何避免司法解释出台的随意性?这是个不能回避的问题。

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进行的解释。在中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但在实际中是最高院占了司法解释的大多数,还有一部分司法解释是由“两高”联合做出。法院系统既拥有对案件的最终决定权,又拥有司法解释权,这很可能会产生一个后果:人民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研究室主任陈国庆在近日一篇文章里提到的话说是“有人认为,在判决书中引用控方的解释对被告人不公平”。

司法解释的过于强大是一种中国特色,这可能源于中国司法人员素质的普遍不足,而必须以明确的法律条文对之进行辅助才能正确执行法律的现实,也可能与中国立法进程的落后有关系。中国近年来出台了大量的司法解释,由于社会变化过于迅速,司法解释经常会面临着再次被解释,从而陷入了“解释的解释”的怪圈。司法解释的频繁出台导致司法人员对司法解释过于依赖,这反过来使司法解释的出台更加频繁,而频繁的司法解释又使司法解释的出台很难避免随意性。

由于中国目前还不存在一个监督司法解释的机关,如果司法解释出台过于随意,或法院系统利用司法解释为本系统谋取部门利益(比如单方面追求审判效率而忽略社会利益、过度限制辩护权、抗诉权等),或通过“抽象解释”侵犯了立法权,就很难被阻止,同时,如果最高法和最高检各自的司法解释出现不一致,也很难协调。

 

目前,司法解释的废止应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自行决定的,比如2010年12月13日,两高就发布文件,称“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2008年底以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将已实际废止或者不再适用的37件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予以明令废止。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一律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决定”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联合指示》等,这些司法解释最早发布于1955年,最晚发布于1991年,或许早已不被引用,但直到2010年才正式废止。这当然也与缺乏一个司法解释监督机制不无关系。

《婚姻法解释(三)》引起的激烈争议表明,建立健全中国的司法解释监督机制已成当务之急,早在十年前就有人大代表建议,在全国人大的专门委员会或其常委会的法制工作机构设立司法解释的审查部门,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改变或撤销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司法解释的权力,允许有关组织和人民团体、公民依据一定的程序提起部分或全部撤销某司法解释的请求。司法解释监督机制的建立,将是中国法制的一大进步。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系资深媒体人,互联网观察人士,专栏作家。曾先后任职于新浪网、中国青年、赛迪集团、中国新闻周刊、竞报等单位。作者联系方式:gooooo@gmail.com)

本文编辑:张春蔚,联系邮箱:chunwei.zhang@ftchines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