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七惠txt:我的婚姻我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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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婚姻我纠结:财产契约VS情感契合——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审视当下婚姻状态

2011-08-26 15: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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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娜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石。婚姻对于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而,每一个社会形态都把婚姻家庭制度看做社会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由此也就不难理解,婚姻法每一个细小变动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简称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的消息就在社会上激起了千层浪。热议的焦点问题在于解释(三)中对于财产的约定和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传统婚姻习俗等的冲击。如何理解解释(三),如何正确对待传统婚姻文化和现代法律精神的关系,本报就此采访了著名婚姻法专家巫昌帧、知名法律学者王学堂、资深婚姻法律师卢明生。

    妇女权益vs男女平等

    《绿海副刊》:听过一个笑话:某女生万般艰辛通过司法考试终于做了执业律师,友人提醒:这个行业竞争堪称惨烈,女生尤其没有优势。有你备考的功夫,还不如找个有车有房有模样的王老五。女生连连摇头:你当我没试过啊,那一行,竞争更惨烈。婚前竞争已然如此,婚后还得不到保障。这个笑话喻示的是女性在婚姻和社会中的地位问题。许多人认为解释(三)有“重男轻女”之嫌,削弱了传统婚姻文化中对女性的保护。这样的看法有道理吗? 

    巫昌帧:我国婚姻法始终立足于体现两个原则,第一是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第二就是要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妇女确实需要法律的保护,但必须理性看待。 

    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建国初期,我国颁布第一部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的男方要负责女方的全部生活,是因为那个时候全国绝大多数女性没有工作,没有收入,一旦离婚无处可去。因此,第一部婚姻法的保护比较具体,比如女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男方的婚前财产是共同财产。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婚姻法。在这部法律中,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对生活困难的一方,另一方可以给一定帮助。这个时代的女性已经开始走向社

    会,有工作,经济上也渐渐独立。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对婚姻法的修订,明确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如果遗嘱或赠与明确指定为个人所有的归个人,充分尊重被继承人、赠与人的个人意愿。 

    法律的变化体现了妇女地位的变化。尽管我们所生活的这个社会里,大部分女性还是在教育、就业、升职、生育等各方面遭受远远高于男性的压力,但武断地认为“解释(三)是对女性地位的降低”是不客观的。 

    王学堂:很多人都说解释(三)怎么怎么样,但没有人去看婚姻法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单独把某一条司法解释抽出来,就好比羊群有肥有瘦,你偏偏抽一只瘦的出来说,你的羊都是瘦的。不能听风就是雨。 

    卢明生:解释(三)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权利只限于男性,如果女性自己买房,或者岳父母为女儿买房,同样存在让男人净身出户的可能。

    社会价值vs家庭价值

    《绿海副刊》:女性在家务劳动、生育、抚养子女中所付出的代价,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易求无价宝,难得有心郎”,对普通女性来说,一个40多岁的中年女性,把感情与青春奉献给了丈夫、孩子与家庭,离婚时却什么都不能带走,等于完全以房子、存款等一系列有形财产为离婚标准而忽视了女性为家庭付出的“隐性努力”与她们创造的“无形财产”。对此,解释(三)是否忽视公平、公正与保护弱者的原则? 

    卢明生:公众的误解是,紧盯着这新出台的十九条司法解释,而没有将它放在婚姻法的体系中来解读。解释(三)只是根据婚姻法中

    的某几条作出细化,而婚姻法中的其他一些规定在强大的舆论面前被忽略了。 

    很多女方婚前有房子,婚后双方共同居住,男方离婚了也会被扫地出门的。在现代社会,男女双方都可能是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未给子女买房,并不表示他们的经济条件比另一方差。 

    女方对家庭的付出,可能无法用金钱或物质的条件来体现,但是婚姻法会从对家庭的贡献上来考量。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解释一对此又进行了进一步明晰,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虽然这次被推翻,但并不意味着女性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巫昌帧:婚前财产归属明晰是必须的,个人财产应当受到保护。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分割财产的时候会照顾。如果你对家庭贡献比较大,一旦离婚,就这一点可以要求对方用个人财产补偿。 

    王学堂:古代结婚有六礼,通过仪式加重了双方对婚姻的理解和尊重。而我们现在打破了原来的传统,这些本身问题不大,但打乱了旧的传统,却没有建立新的秩序就是个问题。 

    《绿海副刊》:一部着眼于指导法官审判的解释,现在引起如此大的社会震动,这可能是司法机关始料未及的。但我们日益丰富的财产在改变法律,法律也在改变我们的生活、思维方式。解释(三)客观上是否会促进女性更自立,促进男女平等? 

    王学堂:这种全民焦虑其实是现实婚姻中负面东西的一次集中爆发,就像禽流感一样。很多问题原来也存在,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的缺失、焦虑,社会责任的缺失等等,这次借着解释(三)涌现出来了。它主要体现了一种焦虑。在单位老板叫你下岗就下岗,今天老公也不行了,叫你离婚就离婚,房子也没有了。生活压力这么大,男人靠不住,婚姻也靠不住了,人们普遍对婚姻缺乏信心。 

    卢明生:婚姻是社会生活状态反映,大家担心的是离婚后没有房子居住,如果社会保障足够的话,就不会造成这样的担心。房价如果不贵,也不会造成这么大的担心。 

    巫昌帧:婚前没有房子,双方可以自愿选择结婚或不结婚,不能以婚姻谋财。自重,自强,自立。只有自己独立了才有话语权。

    财产婚姻vs感情婚姻

    《绿海副刊》:按照爱情归爱情,财产归财产的逻辑,将家庭变成了分别拥有个人感情和财产的两个人组合在一起的合伙生意。这种AA制契约婚姻无疑是充满后现代主义婚姻价值观的想象的。在这种理想模式中,共同财产就是两个人的私产的组合,当两个人的爱情消失,每个人都可以轻松地拿着自己的财产走人。在这种状态下,“我的婚姻我纠结”,对婚姻稳定性是加强了,还是冲击了? 

    王学堂:解释(三)的精神,是在倡导一种契约,调整不了情感,就调整财产,把婚姻外在化、物化,倡导人们理性地看待婚姻。现在的法官趋于年轻化、高学历化,他们更理解婚姻自由、爱情自由的意义。这是这次解释(三)越来越物化、透明化的原因之一。 

    但为什么老百姓有不解甚至不满意呢?因为情感不占婚姻的主要因素,财产成了主要的,客观上使得离婚变得更容易。但我个人分析,离婚率也不会高到哪儿,中国大多数家庭是稳定的。就好像独身主义存在,但结婚是主流的。 

    卢明生:司法解释并不是立  法,是用来指导具体的司法实践的。但客观上,法院的判决会对人们的价值观产生影响,这只能说是附带影响,而绝非其初衷。 

    我们的婚姻法制度有点遮遮掩掩,不完全符合现代婚姻价值观,个人财产又想归个人所有,又想纳入家庭共同财产。契约是合同关系,这或许是一种好处,但契约关系不彻底就麻烦了。 

    《绿海副刊》:按照中国传统风俗,无论在城市还是农村,有相当一部分女孩儿把男方有房有车作为结婚的前提条件。解释(三)的出台对现行的婚姻状态会有怎样的影响? 

    卢明生:对婚恋观念会有一定影响,因为明晰的财产界定在之前是双方协商的过程。财产的选择性被一刀切,会给婚前的双方带来担忧,权益无法保障。例如,如果不动产没有公证,没有产权,赠与是无效的。中国存在低调中庸的思想,财产问题不好说出口,通过法律的途径被看做一种伤害,对婚姻的信任和安全的依赖性会降低。找有房有车者的观念都是错误的,因为本身就是别人的财产。 

    巫昌帧:当前的社会现实是,面对高房价的压力,刚刚工作的年轻人想要拥有一套自己的房产并不容易。为此,一方父母往往会为子女购房倾注全部积蓄。如果双方真的走到了离婚的岔路口,父母耗尽毕生心血买的房子,却成了两个人的共同财产,这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法律是平等的、合理的,现在女性地位提高了,也独立了,即便是农村妇女也不完全是没有收入的,和过去的情况不一样了,女性不需要完全依靠男性。不该得的不强求。 

    离婚以后婚前财产归个人,并不是把对方扫地出门。双方可以协商财产的分配归属,而不能有“必然是我的”那样的观念,那是蛮不讲理。如果对方愿意给你,完全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 

    王学堂: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婚姻对女人是很重要的,但婚姻不是铁饭碗,婚姻并不能保障你一生幸福。如果通过婚姻就能保障女人的幸福,那还不如直接规定,凡是公民,以后结婚必须有一套房子,而且离婚以后房子归女方,不是更简单? 

    我们老是讲分蛋糕。与其分蛋糕,不如把蛋糕做大。婚姻中的人要有愿赌服输的意识,想想自己付出了什么,不要把自己老摆在受害者的位置。 

    《绿海副刊》:作家全勇先在微博中这么说:不要再骂婚姻法了,擦亮眼睛找对老公比什么都重要。如果你找了个混蛋,就是拿到了一半家产又能怎样?你如果有车有房有细软,万一碰上一个贪财的坏男人呢?婚前擦亮眼睛,婚后一心一意,什么也伤害不了你。提高了择偶时候人们对配偶的道德要求,这才是它真正的意义,人品永远比钱财更重要。也许,这才是我们应有的对解释(三)的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