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塔西路58号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22:10:38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征求意见稿)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公正及时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对我省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中,发现一方当事人可能患有精神疾病进而影响其民事诉讼行为效力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进行释明,要求其提请法院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作出认定。
  如案件审理涉及公益或第三人利益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不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对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认定,但该认定以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当事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依法指定当事人的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
  二【彩礼的认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给付的金钱或实物是否为彩礼进行认定时,应当根据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及给付的数额或价值的大小进行判断。如当地有给付彩礼的习俗,并且根据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判断给付的数额或价值较大的,可以认定为彩礼。
  三【返还彩礼的当事人】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对方或实际收受方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离婚诉讼中返还彩礼的抗辩】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对方以自己非彩礼的实际收受人或使用人为抗辩而拒绝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彩礼返还的尺度】
  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同居或结婚时间的长短、财产的用途、有无生育子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具体情况,确定彩礼返还的具体额度。
  六 【“生活困难”的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而要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应认定其为“生活困难”。
  七【彩礼之诉的诉讼费】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审理。
  返还彩礼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提出返还请求的当事人预缴。
  八【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认定】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提出对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约定,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为解除不当同居关系承诺给付补偿款的处理】
  当事人为解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关系,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如一方不履行付款承诺,另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其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关于禁止结婚疾病的认定】
  当事人一方以对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而要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后进行认定。
  十一【关于事实婚姻的处理】
  当事人于1994年2月1日前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为事实婚姻。如当事人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可以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
  十二【结婚证取得瑕疵案件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结婚证领取程序有瑕疵而要求人民法院认定结婚证无效或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十三【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为协议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协议,后一方反悔,另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方履行协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依法进行处理。
  十四【关于夫妻双方约定赠与子女房屋后反悔的处理】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协议离婚后在财产给付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对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可以撤销赠与的财产,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十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
  因重婚导致离婚,无论重婚一方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另一方要求重婚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六【关于探望权的审理】
  离婚诉讼中,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提出探望权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释明。如当事人仍不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处理。
  十七【关于探望权的判决】
  离婚诉讼中,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提出的探望权请求,人民法院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探望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便于双方当事人执行为原则进行判决。
  十八【探望权行使费用】
  诉讼中,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负担因探望女子发生的费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九【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违章建筑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分割的财产系违章建筑的,人民法院不予审理。但因违章建筑已经获得的收益,当事人要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处理。
  二十【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和分割】
  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对房屋权属进行认定。在双方协商不成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十一【关于房屋权属的异议】
  离婚诉讼中,一方对登记于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并要求分割,人民法院应告之其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
  登记方不同意更正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并可请求法院对房屋权属直接进行认定和分割。
  二十二【关于房屋权属异议的认定】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已经提出异议登记并要求确认权属和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如果登记方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系以其个人财产购买的,仍为个人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虽然该房屋系一方婚前所购买,但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偿还购房款且还款比例超过个人财产偿还金额的,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福利房,但登记方举出充分证据证明用个人财产购买,且该福利房的价格确定与对方无关,也未因此影响对方享受福利分房政策的,应认定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
  二十三【关于对一方按揭房款的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购房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对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款50%的本息部分应由对方偿还。
  如仍有贷款尚未还清,应由双方协商归还,协商不成,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十四【关于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处理】
  离婚诉讼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且夫妻双方对该出资额的转让无法协商一致的,夫妻双方或一方应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如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十五【关于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问题】
  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登记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房屋出售与第三人的,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买受人如符合善意取得条件的,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二十六【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以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债务要求对方承担的,必须证明该债务系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所形成或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或生活所借。
  二十七【债权人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或者债权人明知或应知该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二十八【关于亲子鉴定中的推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亲子关系的认定中需要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应当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
  对子女尚未成年,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作亲子关系鉴定,且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可能存在亲子关系,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二十九【适用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本意见施行前下发的的有关指导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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