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奇侠传非真刀谱:“公众狂欢”未必 “公众狂怒”倒有可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20:54:48
 

“公众狂欢”未必  “公众狂怒”倒有可能  

­——也谈李昌奎改判案  

贾作璋  

 “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副院长,面对社会对该院改判李昌奎案的普遍质疑而做的高高在上、超凡脱俗的回应。乍一听,此番辩驳和高论确实很专业、很前卫,甚至也不乏忧患感、正义感和责任感。但这里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第一,社会不理智了吗?如果是,原因何在?第二,什么时候、又有哪些人以“公众狂欢式方式判一个人死刑”了?如果真是这样,原因又何在?第三,究竟谁在“玷污”法律?  

首先,社会反映强烈和社会“不理智”是两码事。不平则鸣,对明显有失公平正义、触碰人们情感和道德底线的判决,社会反映强烈是很自然的,这不仅不能说明社会不理智,恰恰相反,是社会有进步、有尺度、有温度、有理智的表现。难道面对此类事情,一味沉默、冷漠和麻木就是社会有理智的表现?!云南省高院审理判决过那么多“命”案,为什么其他案件的审判在社会上风平浪静,唯独这个案子使得社会这么“不理智”呢?这难道不值得这位副院长“理智”地反思一下吗?其次,无论从那个方面讲,依法不得不判处死刑、剥夺生命毕竟是一件十分可悲的事,什么时候“公众狂欢”啦?!——这简直是对公众的挑衅和污蔑!对于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如果一味赶时髦而不判死刑,我们将看到的不但不是“公众狂欢”,恰恰相反,将是“公众狂怒”,而任何无视这种“公众狂怒”的法律都是劣法,任何无视这种“公众狂怒”的时髦判决都是愚蠢的、危险的。当然对哪些该判死刑的恶魔判处死刑,使其得到应有惩罚,也未必会出现这位副院长所说的“公众狂欢”的情景——而竟至于出现“公众狂欢”的情景者,那也与有些法院和法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太差,公平和正义难于伸张——但“终于”费尽周折得到伸张有关。所以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最应该“理智”反思的,恐怕还是包括这位副院长在内的某些法院和法官。最后,是谁在“玷污”法律?在法律未做出修改之前,作为法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人命关天的案子上,而任何赶时髦、树标杆的风头主义之举都是要不得的,都是对法律的真正“玷污”,故这位副院长所讲的“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伟大抱负”以及在此基础上的判决,才是对法律的真正玷污,也是对受害者亲人乃至整个社会情感亵渎。  

这位副院长之所以这么理直气壮、问心无愧,是因为在他看来有两大“天经地义”的时髦理念给自己撑腰:第一,废除死刑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第二,司法独立不应受其他任何因素干扰。如果从最抽象、最普遍的意义看,这两大理念确实没有问题。但如果不顾实际条件、形而上学地理解和执行,肯定会有问题。因为不管是死刑的存废问题还是司法独立问题,都要从社会实际出发,任何不顾实际的“东施效颦”和“邯郸学步”行为,都是幼稚可笑的。这两大理念,都是西方舶来品,我们必须结合中国社会实际,批判地、创造性地实行,而不能搞教条主义!  

其实,不管是滥用死刑和废除死刑都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两者都走到了极端。但在时下所谓的文明社会中,最令人担忧的不是滥用死刑的问题,而是废除死刑的问题。实践证明,废除死刑,让哪些罪大恶极、恶贯满盈的恶魔衣食无忧、舒舒服服呆在现代化的“文明监狱”中,到一定时候又放出来,这是对受害者亲人乃至整个社会情感的亵渎和伤害。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做出的免死改判之所以引起绝大多数网民如此大的激愤,就是因为这种机械地以西方为参照系,意在树标杆、赶时髦的判决,亵渎和伤害了受害者亲人乃至整个社会的情感。我们可以设想,即使在挪威这些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面对安德斯·布雷维克这样的恶魔,我敢大胆地推测,肯定会有许多人希望法律能有例外,将其处死的。我还敢大胆地推测,假如布雷维克案刚好发生在挪威讨论废除死刑问题的当口,那么该国死刑的废除也许就不会那么顺利。老实说,对于为什么要废除死刑的问题,我一直无法理解,从而也永远不会支持——尽管在有些“言必称西方”的时髦人士、文明先锋看来,这有点不合“西”宜,不能与“西”俱进!我认为,死刑的存废问题,不能只从某些时髦理念出发,更要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感情出发,后者比前者更重要。因为任何一部法律,都不是服务于某些纯粹的、时髦的理念,而要服务和满足当时当地的社会。其实,死刑废不废以及何时废,这不是个时髦不时髦、文明不文明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治理的需要问题。不是纯粹的理念问题,而是切实的实践问题。一切要从实际出发,视社会实际情况而定。  

关于司法独立的问题。实际上,法律及其实施都不是抽象的,绝对的,而是同社会的“情感和良心”等紧密联系着的。从某种意义上讲,司法甚至要能够保障、伸张和捍卫社会的“情感和良心”。对此,马克思也做过相关论述, 他说:“批判家只是忘记了,法本身也非常明显地把自身同‘情感和良心’区别开来;他忘记了,这种区分可以由法的片面本质和教条主义形式来说明,这种区分甚至成了法的主要教条之一;最后,他忘记了这种区分的实际实现就构成了法的发展的顶峰,正像宗教同全部世俗内容的脱离使宗教成为抽象的、绝对的宗教一样。”(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第300页)在这里,马克思以讽刺的口吻指出了把“法本身”机械地同“情感和良心”等区别开来的法律唯心主义思维错误。因为法律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是要用来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所以它必须从社会现实中来,又必须回到社会现实中去,而且只有真正从社会现实中来,才能真正回到社会现实中去,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公众的“情感和良心”作为一种客观的社会存在,法律及其实施必须正视之,并做出积极回应,否则,我们的法律及其实施就是无根基的,抽象的、绝对的,不能解决任何实际问题;同样,法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在强调司法独立性、以法律为准绳的同时,也要深入调查社会实际、认真倾听群众呼声,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一切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先在的所谓理念出发。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恰当而有效地实施法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法律。总之,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我们还是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不能陷入唯心主义和唯西方主义。  

此外,这位副院长还做了这样的辩解:“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如果不针对这个案件本身,而从最原则、最普遍的意义上来说,这自然也是无可挑剔的,但如果我们做了如下分析后再回过头来看,这种辩解仍然是很苍白和荒谬的。作为国家司法人员,在秉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对“大家都喊杀”也不能置若罔闻。之所以会出现“大家都喊杀”的局面,原因无非是两个方面,首先,犯罪分子的犯罪程度;其次,大家对犯罪行为的心理忍受程度。如果犯罪分子罪大恶极,已经超出了大家的心理忍受程度,而司法者又在曲解法律的基础上滥用自由裁量权,对“该杀”者做出“不杀”的完全出乎大家意料的判决,触碰甚至挑逗大家的心理忍受底线,那么势必会激起“大家都喊杀”的局面。的确,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们不能“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同样,我们也不能因急于树标杆、赶时髦、玩个性而罔顾民意,“轻易草率”地赦免犯下死罪的恶魔。总之,作为法官,不管是向左还是向右,不管是判死还是判活,都不能“轻易草率”!作为法官,应当意识到由客观的社会发展阶段决定的“民意”这个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力的平行四边形”,否则,不是“公众狂欢”的热情,而是“公众狂怒”的潮水将你淹没!  

在这信息爆炸的网络时代,每时每刻都有海量的信息,其中也有海量的信息发布者希望引起“社会轰动”。但真正引起社会轰动、导致社会“不理智”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中的极少数。面对这极少数中的极少数,我们应该冷静地想想,为什么不是别的信息、而恰恰是这些信息引起了这么大的社会反响?其中是不是有值得思考和总结的地方?而任何不假思索的狡辩都是愚蠢的和危险的!这位副院长面对社会的一片质疑和声讨所做的形而上的辩解,因其有违中国的“人情世故”自然招致了更多的社会“不理智”。也许下面的假设有点不厚道,但我们还要做这样的假设:假如李昌奎实施的奸杀妇女、摔死男婴的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在别人身上,而是发生在这位副院长的亲人或亲戚身上,不知道这位副院长领导的审判委员会会不会做出同样的、意在为10年后立“标杆”的改判,而面对社会“不理智”的反映,这位副院长会不会如此“理智”、如此高深、如此超然地向社会做出同样的解释。  

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都很关注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面对社会质疑,这位副院长所做的辩护倒是提醒我们,法官审判案件时的动机也很重要,如果从为10年以后立标杆、树典型的动机出发审理命案,势必会“玷污”法律,激起社会公众“不理智”的反响甚至讨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