霹雳先锋 电影国语:夫妻一方患了精神病婚咋离婚-离婚-甘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15:35:33
夫妻一方患了精神病婚咋离婚

  主持人:本报法律服务部 甘政法

        嘉 宾: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彭景成

  甘肃省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小娟

  离婚,标志着一个家庭的解体,涉及到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对当事人关系重大,而精神病人离婚案件尤为特殊,既要考虑精神病人配偶的离婚自由,又要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案例

  家住兰州市七里河区的王某与马某系自主婚姻,并于2005年5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小孩。2006年2月,王某因工作压力大患上了抑郁症,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执,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家人多次规劝无效后,于2008年2月13日,王某与马某到七里河区民政局填写了离婚登记申请书,双方对婚后的财产做了相应的处分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同日,七里河区民政局向王某、马某颁发了离婚证。王某的父母得知后,于2009年5月14日向七里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王某与马某的离婚无效。在该案的庭审过程中,经原告方申请,法院委托了某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得出的结论是王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王某对协议离婚过程中签字的这一行为缺乏实质性辨认能力,因此结论为精神分裂症,无行为能力。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王某与马某的协议离婚无效的判决。说法

  主持人:请问办理离婚有哪些方式?精神分裂患者能否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彭法官: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自愿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在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由于协议离婚是当事人的合意与法律的确认结合在一起而成的复合行为,所以协议离婚的效力,应该受当事人合意的效力及法律确认行为的效力的双重影响,只有在当事人的离婚合意及法律确认行为均为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协议离婚才是合法有效的。本案中,王某患抑郁症且未治愈,经法医鉴定机构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与王某办理离婚手续时缺乏辨认能力,因此,王某与马某的离婚无效。

  主持人:在我国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什么?

  张律师:离婚诉讼中,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但具体到本案,则应分析被告的精神病对婚姻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三条规定: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主持人:在本案中,如果马某要起诉到人民法院,王某作为精神病人应如何应诉?

  彭法官:离婚案件中,精神病人作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监护人是其法定诉讼代理人。《民法通则》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作出具体规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从精神病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中确定,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可以作为监护人,没有前述人员的,由所在单位、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具体在离婚案件中,因精神病人的配偶作为一方当事人,其利益与精神病人发生冲突,不可能作为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而作为精神病人的父母,大部分已经年迈,有的生活不能自理,子女属未成年尚需监护的居多,其他亲属怕精神病人离婚后负担精神病人,往往相互推诿、不愿作监护人,法院在确定诉讼代理人时,应充分考虑以上因素,从有利于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征求所在单位、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的意见,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指定其监护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王某在婚前并不是精神病患者,只是在婚后,由于特殊的原因造成王某患上了精神分裂症,这并不是王某的过错。按照《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协议内容进行审查、询问,当事人也应共同到场,这种审查主要针对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及对离婚后果的安排。在这种审查未能排除违法离婚的情形时,应由当事人按民事诉讼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人民法院宣告离婚无效的判决具有对世效力,无需再由婚姻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离婚无效的宣告,婚姻登记机关只需将人民法院的判决收入婚姻档案即可;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及《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签署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属于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本案即属于此种情形,而婚姻登记机关又未能审查出来,发放了离婚证,所以本案只能由王某作为原告,其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宣告离婚无效。

  主持人:目前,我国对涉及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有没有相应的规定?

  张律师:涉及精神病患者的离婚应否准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关键在于患者之精神病能否治愈。无论精神病患于何时,也不论当事人一方在婚前是否知晓对方患精神病,只要可以确定患者之精神病经治不愈(须在患者婚前隐瞒了精神病的案情下适用)或久治不愈(须在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在夫妻共同生活在一方患精神病的案情中适用),人民法院即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长期以来民事司法审判经验的总结。由于精神病患者的离婚案件事关患者权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等因素,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向来注重对精神病患者离婚案件的规范。

  早在1953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法行字第7757号《关于夫妻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提请离婚可否批准问题的答复》中,即认为患精神病者大体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不能治好的,若夫妻一方患有不能治好的精神病,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患者又经医生或当地群众明确为不治之症时,法院应准其离婚。

  另一种是可以治好的精神病,若一方坚决要求离婚时,法院应先进行调解……197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在“关于婚姻家庭纠纷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精神患者的离婚案件,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病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隐瞒了病情,婚后经治不愈,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做好工作,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