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锋网:羞辱卖淫女 就一定能站在道德感至高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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羞辱卖淫女 就一定能站在道德感至高点么? 分享:不吐不快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0-07-19 14:02  点击:8194  发表评论:3

卖淫为我国法律所不容。但示众羞辱与法治格格不入,可惜却仿佛是我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让社会恢复起码的 道德感,包括公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在内,都有大量最基础最迫切的工作要做,而羞辱社会成员显然只能适得其反。





连日来,武汉市警方在一些大街小巷贴出公告,实名曝光多名涉黄落网人员,在这些布告上,小姐和嫖客的姓名、年龄等资料一应俱全。武汉警方的这一举动 引发了舆论争议,在凤凰网推出的民意调查中,69.5%的网友认为实名曝光卖淫嫖娼人员涉嫌侵犯隐私,25.9%的网友则认为不侵犯隐私,同 时,54.2%网友认为此举并不能有效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南方都


在公众习见的扫 黄行动中,武汉市警方的这一行为并不显得特具创意。此前,我们目睹过郑州警方于网上公布小姐裸照,深圳警方更曾将小姐游街示众,现在武汉警方将为人所不齿 的小姐、嫖客的资料公布一下,又算什么呢?(南 方都


按照行政法,行 政机关“法无授权则不能为”,武汉警方此举涉嫌违法;但从效果上分析,这个涉嫌违法的行为却会让两个群体受益。首当其冲的受益者当然是公告的发布者,可以 借此展示自己扫黄的成绩;其次是满足部分人士的道德优越感,报道中一位商户看着公告上的名单就说:“廖某年仅20岁,太年轻了,小小年纪就不学好,做出这 种可耻事来。”但除此之外,我们却再也找不到因此而受益的人了。被公示者断绝了改过自新之路,这几乎是一种必然;公示的威慑力有多大也值得怀疑,否则我们 也根本不需要一波又一波的扫黄风暴了。更重要的是,社会能够从中收获什么?须知,不论在什么时代,扫黄的目的都主要是为了净化社会氛围,帮助社会建立基本 的道德感,羞辱社会成员人格、涉嫌违法的行为是否有裨于这一目标?


卖淫为我国法律 所不容,打击是应有之义。如何在运动式打击的基础上进行彻底根除,是一个牵涉众多的问题,也非一两篇文章能够分析清楚,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卖淫现象的成因 极其复杂,它根源于人性的某些弱点,又往往附着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还可能与管理者的松紧无度乃至“放水养鱼”有关。成因既然复杂,当然就绝对不能 满足于用一种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治理。而且从法律的角度,《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虽然已经升格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但一般的涉黄人员仍然只是轻微违法,并 未犯下十恶不赦之罪。如果连轻微违法的人员都要采用公开示众这种羞辱人格的方式,那么,社会的任何成员显然都不是圣人,也都有一不小心轻微违法的可能,谁 又能够免予被示众羞辱的恐惧?


示众羞辱与法治 格格不入,可惜却仿佛是我们一种根深蒂固的传统。值得警惕的是,尽管郑州和深圳警方曾经广受舆论质疑和批评,但在新一轮扫黄风暴中,与武汉警方类似的行为 仍然有变本加厉之势。就在前几天,广西南宁还在网上公布了小姐、嫖客被抓后自抽耳光忏悔的视频,并配有“生动”的文字报道:“我只有28岁,这是我第一次 嫖娼,你们就放过我吧。”刘某边哭边央求民警。见民警没有理会,刘某又开始求记者:“你们别拍了,我求求你们了,放过我吧。否则我这一生就完了,我不想毁 了自己,我还要娶妻和养老人啊!”见民警和记者没反应,刘某使出了“杀手锏”:“我给你们下跪,求你们放过我!”说着,刘某从床上起身,单膝着地,向记者 们下跪,但他一见记者的镜头,很快用双手遮盖脸部,哭着说:“我再给你们下跪、磕头。”……如果不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介绍,读者阅读这样的报道,只会以为 当事人真的犯下了什么滔天大罪。一个轻微违法的公民,应该这样被公然展览、示众,受到所有人的贱视吗?从这样的示众羞辱中,公众嗅出了公权力和媒体浓重的 道德优越感。如果他们要追问一句:在轻微违法的这些公民面前,管理部门和抱着一种恶趣报道扫黄的媒体,真的就那么纯洁无瑕吗?在这一追问面前,管理部门和 媒体又将被置于何地?(南


让社会纯洁,恢 复起码的道德感,包括公权力机关、媒体和公众在内,都有大量最基础最迫切的工作要做,而羞辱社会成员显然只能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