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食有哪些种类:[原创]泛滥穷生不仅侵害人权而且破坏社会公正 【猫眼看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1:00:04
海旻 于 2011/1/22 17:17:16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泛滥穷生不仅侵害人权而且破坏社会公正

考察人类历史上的人权观念,这是一种动态的概念。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人权观念,比方有人说,追求自由民主是人的天性,难道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奴隶和臣民就没有这种天性吗?所以,人权的范围是由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决定的,经济越发达,政治越开明,人民素质越高,人权的范围就越广泛。反之,经济贫困落后,政治独裁腐败,老百姓愚昧无知,“人权”可能沦丧的只剩下“动物权”了。所以,我始终认为,高素质的人,决定一切!有高素质的人群,才有高素质的社会组织,才有发达的经济,开明的政治,和文明和谐的社会。 

 

在这个立论的基础上,我们就可以得到第一条推论:不负责任的穷生,乱生,是对人权的践踏。鼓吹自我生育权不受侵犯的人,总是扛着人权的旗帜,为自己开脱。然而这人为什么不把人权观念应用于自己的生育结果——自己的小孩呢?难道小孩就不属于人权观念保护的范围,而仅仅是某人的私人物品吗?父母之于孩子,在法律上谓之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是一种监管的关系,不是所属的关系。是平等的权利主体,不是所有者和所有物的关系。如果监护人不称职,那么,社会组织可以指定他人代为监护。

 

在封建制度“君臣主奴”的政治伦理体系里,君臣犹如主奴,是主人和奴仆的关系,所有者和所有物的关系。人类历史进入近代社会,国家公民取代封建臣民,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括父母和孩子,同为公民权利的主体和所有者。所以,在这种理论前提下,如果有人不负责任的穷生、乱生,又不能按照规定,给予小孩良好的成长环境和受教育条件,他就是在制造社会灾难,践踏公民的人权。国家必须根据法律,予以制止和制裁。

 

我在《中国/人口灾难与改良主义》一文中列举了美国电影《公民凯恩》的例子:科罗拉多州的法律,禁止没有财产的人,抚养自己的孩子,就是国家干预的一例典型。任何人,都不能被工具化、商品化,成为他人的所有物,而只能是平等的权利主体,这种平等的基础,就是现代国家的公民意识和法权观念。为保证每一新生人口,都能按照平等的原则,享有良好的生存权,人权,就必须对贫困人口的非计划内的贫困生育进行严格控制。

 

在现代社会的公民意识和法权观念当中,父母子女,同为平等的权利主体,不存在任何性质的所有关系——监护人和被监护人,不是所有关系。所有关系,只能适用于客体,客观对象,比方房屋、财产属某人所有,但不能说张三属李四所有,因为这等于是说,张三是李四的财产和工具,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人不能被对象化,工具化、商品化。任何意义上的对人的对象化,工具化和商品化,都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为现代法制国家所不容。讲明这一前提,生殖投资、养儿防老一类的谬论也就不攻自破了。

 

但滑稽的是,生殖投资、养儿防老这一类自私愚昧的观念,本来就是以人牟利,侵害人权的犯罪行为,但他们自己却贴上维护人权的标签,来招摇煽惑——“人权”主义的手电筒只照自己,不照别人——因为他们只维护自身的“人权”,社会和他人都是可以用来牟利的商品和工具。现代社会给我们树立了这样一种观念:每个人都是单一的、平等的个体,在精神和物质上独立的权利主体。

 

第二条推论,不负责任的穷生,乱生,是对社会公正的严重破坏。这条推论是建立在现代国家观念的基础之上的。近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有两条重要的原则,一是洛克(Loche)、卢梭(Rousseau)传统的社会契约论,二是边沁(Bentham)、穆勒(Mill)传统的功利主义。他的基本内容是,政权是平等的权利主体——国家公民,按照订立契约的方式,组织的委托机构。其权力意志的绝对性,来自权利主体的授权——订立契约的合法性和普遍性。他为什么是功利主义的呢?因为由多数人授权的权利意志,必然是谋求、保障最大限度的整体利益。因此,他必须制止和制裁少数危害整体利益的行为。

 

如此,解释清楚理论背景,现在回头说人口控制的必然性和必要性。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困境,导致今日中国的人口之累无以复加,这是所有人都可以感同身受的。[具体论述参阅拙作《中国/人口灾难与改良主义》],为最大限度的维护、保障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必须坚持不懈的进行人口控制,这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公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人口控制确实侵害了部分人的利益。但是根据功利主义的最大利益原则,这样的制止和制裁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两利相衡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如果有人非法超生而不受制裁,那么,绝大多数公民为什么要按照规定,守法生育呢?所以,穷生,乱生,违反规定非计划的超生,是对社会公正的严重破坏。道理很简单:生育是个人的事情,但是社会公共资源是大家的,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实施侵占!

 

第三条推论,违反规定非计划的超生,是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恶劣侵害。这是第二条的直接推论,可以合并起来,为强调其间,分开来论述。反对人口控制的人,大都是双重标准:自己的生育权不受干涉,生下来社会就要负责。试问,社会凭什么、有何义务为你的超生小孩负责?上面我说的很清楚,国家不是抽象的东西,他就是权利主体组织起来的委托机构,说白了,就是纳税人的钱养活的公共权力组织。比方说,一个家徒四壁的农民,超生三胎,他本身已经是吃救济粮过日子,更别指望他纳税了。那么,按照公平的原则,社会应该赋予他的小孩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比方现在免费的九年义务教育,由社会免费提供的这部分公共福利,难道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吗?这就是从其他纳税人的财富当中扣来的(比方我原来当小记者的时候,每年都从工钱里扣除三百多钱作为贫困地区的教育补助金。)这明显就是无偿侵占他人的社会财富,怎么能说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呢?既然如此,我为什么要缴税呢?我把税钱留下自己用不好吗,为何要上缴去救济超生的人口呢?

 

这是合乎情理的,比方我见过的,一农村地区动员农民交费、捐款,给村里盖希望小学,有的农民一毛不拔,他们的理由是:他们没有小孩在村里上学。当然这不值得提倡,因为他们暂时没有,不等于以后没有。但是这一原理跟社会组织是相同的,那就是,国家不是谁的保姆,他是平等的权利主体——纳税人养活的公共权力组织,应该替纳税人服务。所以,国家根本就没有义务去承担不受法律保护的非计划内生育所产生的后果——去救济因为超生引发的贫困人口——这会损害绝大多数纳税人的利益。

 

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代表人物,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指出,正义的本质就是公平,要实现公平,就必须确保所有公民的平等权利。因此,平等比自由更重要!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自由不是为所欲为,因为别人也有这个权利!如果自由是为所欲为,那一些人就可以在“自由”的名义下,肆无忌惮地侵害他人的平等权利!在整个国家都在为人口痼疾作出努力和牺牲的时候,有人放任超生,就是公平的践踏!就是社会正义的践踏!这是必须制裁和制止的!

 

因为,生育也许是个人的事,但社会和国家是大家的!

 

后记:前年的帖子,今修订之。 

海旻[隐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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