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钱宝和易付宝:天津许云鹤案:换个讨论角度,问题的性质将会更清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1:54:15

   天津许云鹤案一审判决引起广泛争议。我认为最重要的或许不是许个人的是否冤枉,而是法院借判决在客观上向社会公众可能发布的错误引导信息。

 

  许看到车前方4、5米左右有老太摔倒,这种情况下从理论上说他有两种选择方案,一是如现在这样的做法,停车下来扶起救助;二是向外并线从旁边的车道继续通过。

 

  从社会公共道德的角度,应该鼓励前种而不是后种做法。鼓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最有力的也是最后的就是法律规范包括法院判例。

 

  但现在的判决结果,许因为停车,而被认为与老太摔倒有因果关系,从而受到处罚。那么反过来,如果他当时选择向外并线从旁边车道继续通过,是否会受到类似的法律上的惩罚呢?

 

  我想应该不会。因为无论交通法还是刑法,都没有关于机动车司机路遇行人摔倒不停车施行救助要予以处罚的条款。

 

  这样结果就是,许如果不救助老太,法院没有理由处罚他;因为救助了,因为救助而强化了与路遇摔倒行人之间的联系,这种联系成了法院处罚他的根据。

 

  也就是说,这个判决起码在客观上是向广大司机作这样的暗示:路遇老太摔倒,只要不是你撞的,不可以停车救助,应该变线继续通过。

 

  这种引导方向当然不是我们应该支持的。

 

  就此结论,可能会存在下述几方面的疑问。

 

  一是,不能排除许撞倒老太的可能。

 

  对此我的看法是,主张许撞了,需要举证;没有证据证明许车与老太之间有接触,就只能按没有撞对待。不存在另外找出没有接触的证据的问题。就好象每天都有人被偷被抢乃至被杀,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你犯的案,就应该理解为不是你犯的案,无需一一找出证据证明不是你犯的案。

 

  不仅如此,按老太的说法:许车撞了她,她先是落在前机器盖上,弹起又落在地下。如果此陈述为真,我们很难想象这种方式的接触竟然没在老太和车身上留下任何二者物理接触的痕迹。

 

  反过来,许对案情的陈述与现有证据之间看不出明显的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说推理的话,我们也只能对老太的诚信品质及她的陈述抱有更大的谨慎。

 

  二是,许向外并线继续通行而不受法律追究的情况是否能够理解为法律的漏洞而考虑在今后的修法中予以堵塞,从而对法院的一审判决形成正面的呼应?

 

  我认为,这不是漏洞,也很难通过什么适当而不引发更大危害的方式予以堵塞。因为,法院把老太摔倒与许的驾驶行为进行联系的根据,所谓“受到惊吓”有太强的主观性。我们很难在客观上认定路上有行人摔倒时,什么范围内的对象物应该对他的“受到惊吓”承担责任,应该停留下来等待接受法院有关责任的判决。

 

  甚至,我们可以说,是否“受倒惊吓”是非常主观化的感受,更多地系于个体心理状态的差异,一个人应该自己判断自己适合到什么情境中去,不适合到什么情境中去,不作这样的判断或判断错误,则即使“受到惊吓”,只要那使自己“受到惊吓”的对方存在状态和方式是合法合理也合情的,就只能自己吸取教训,而不能要求对方赔偿自己这“受到惊吓”的损失。具体到许案中的老太,她既然违章横穿多车道的机动车道,翻越马路中间的护栏,我们就应该理解为她对行驶中的汽车并不象法官所理解的那样容易“受到惊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