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山飞狐黄日华版: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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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开放分类:国际组织太空宇宙天文自然航天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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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于1959年成立。外空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的法律和科技问题。其任务是制定和平利用外空的原则和规章,促进各国在和平利用外空方面的合作,研究与探索和利用外空有关的科技问题和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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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机构简介
  • 2 组织机构
  • 3 主要活动
  • 4 任务目标
  • 5 主要议题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机构简介

赵海峰教授参加在维也纳召开的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1958年,第一颗人造卫星发射不久,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特设委员会,以审议:(a)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及其他国际机构的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有关的活动和资源;(b)在该领域,或在联合国主持下妥善开展的国际合作和方案;(c)在联合国框架范围内可促进该领域国际合作的组织安排;(d)探索外层空间方案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促进国际合作的切实可行的建议包括交换空间研究方面的资料、协调各国空间研究方案以及协助实施这类方案。1959年,大会1959年12月12日第1472(XIV)A号决议确立该委员会为一个常设机构,并重申其任务。该委员会设有两个小组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以及法律小组委员会。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外空委员会下设科学技术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由外空委全体成员国组成。委员会及两个小组委员会每年各举行一届会议,审议联大提出的有关外空问题;成员国提出的外空报告和问题。会议一般在上半年举行,以便向下半年举行的联合国大会提交报告、建议和决议案。外空委及其两个小组委员会以协商一致方式做出决定。

总部在联合国秘书处下设有联合国外空司,作为外空委员会的秘书处。1993年之前,外空司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办公,外空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届会则分别在纽约日内瓦召开。根据1992年第47届联大47/212B号决议,外空司于1993年9月移至维也纳联合国办事处。自1994年起,外空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届会均在维也纳联合国办事处举行。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组织机构

美国研制的反卫星拦截弹委员会截止2006年共有61个成员国:阿尔巴尼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贝宁巴西保加利亚布基纳法索喀麦隆加拿大乍得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古巴捷克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斯兰共和国伊拉克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肯尼亚黎巴嫩马来西亚墨西哥蒙古摩洛哥荷兰尼加拉瓜尼日尔尼日利亚巴勒斯坦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塞内加尔塞拉利昂南非西班牙苏丹瑞典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乌拉圭委内瑞拉越南南斯拉夫

一些国际组织其中既包括政府间组织,也包括非政府组织享有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观察员地位。这些组织及其获准享有观察员地位的年份如下:国际科学理事会(科学理事会)的空间研究委员会(空间研委会)(1961年);欧洲航天局(1975年);国际宇宙航行联合会(宇航联合会)(1976年);国际通信卫星组织(通信卫星组织)(1985年);国际宇宙通信组织(宇宙通信组织)(1985年);国际移动卫星组织(移动卫星组织)(1986年);外层空间研究和利用国际合作理事会(国际宇宙理事会)(1989年);国际法协会(1990年);国际摄影测量和遥感学会(1990年),国际宇航科学院(1995年),国际天文学联盟(1995年),行星协会和国际空间大学(1997年)。

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包括主席团的成立,均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商定。主席团由以下五名成员组成:主席、第一副主席和第二副主席/委员会报告员、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主席以及法律小组委员会主席。以上五名主席团成员的职务由五个区域组轮流担任,每个区域组担任其中一个职位:非洲国家组、亚洲国家组、东欧国家组、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组以及西欧及其他国家组。主席团成员职务的任期为三年。

委员会主席团现成员如下:U.R.Rao(印度),主席;Raimundo Gonzalez(智利),第一副主席;非洲国家组提出的第二副主席/报告员的候选人为Mohammed Ait Belaid(摩洛哥)。第二副主席/报告员的选举将于1999年7月举行。联合国秘书处外层空间事务厅的委员会事务和研究科科长担任委员会的秘书。

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主席为Dietrich Rex(德国),法律小组委员会主席为Vladimir Kopal(捷克共和国)。

外层空间事务厅担任委员会及其两个小组委员会的秘书处,与空间活动有关的秘书处的其他部门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定期参加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会议

委员会及其两个小组委员会每年召开会议,审议大会交给它们的项目,会员国提交的报告及提出的问题。而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再以协商一致的工作方式提出建议,提交大会。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制度报告载有关于其工作的详细情况。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1998年)的报告载于A/53/20号文件。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1999年)的报告载于A/AC.105/719号文件。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1999年)的报告载于A/AC.105/721号文件。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领域国际合作的项目一直由大会第一委员会(第十三届至第三十二届会议)、特别政治委员会(第三十三届至第四十六届会议和第四委员会(每四十七届至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主要活动

外层空间

外空委自1959年成立以来,已拟订了三项宣言、三套原则和五个国际公约,均已提交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三项宣言为《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1963年)、《关于开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促进所有国家的福利和利益,并特别要考虑到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宣言》 (1996年)、《空间千年:关于空间和人的发展的维也纳宣言》 (1999年);三套原则为《各国利用人造地球卫星进行国际直接电视广播所应遵守的原则》 (1982年)、 《关于从外层空间遥感地球的原则》 (1986年)、 《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 (1992年);五个国际条约是《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 (1967年,简称“外空条约”)、 《关于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及送回射人外空之物体之协定》 (1968年,简称“营救协定”)、《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 (1972年,简称“责任公约”)、《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1975年,简称“登记公约”)和《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79年,简称“月球协定”),上述五个条约均已生效。

外空委的经常性活动有:研究并促进气象、通信、导航、直接广播和遥感地球资源等各种卫星的国际合作;举办国际、区域和区域间的研究会议及讨论会和讲习班;促进外空研究的情报交换等。此外,通过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同联合国粮农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欧洲空间局国际宇航联合会国际空间法学会等机构合作,开展技术和学术交流活动;通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援助有关国家发展将空间技术应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联合国大会根据外空委的建议,分别于1968年8月、1982年8月、1999年7月在维也纳召开了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

2003年6月11―20日,外空委员会举行了第46届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为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科技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届会报告、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等。其下属的科技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分别于同年2月17―28日和3月24日至4月4日举行了第40届和第42届会议。上述会议均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行。

委员会于2004年6月2日至11日在维也纳举行了其第47届会议。会议的主要议题为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地方式和方法、第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科技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届会报告、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空间与社会和空间与水等。其下属的科技小组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分别于同年2月16日至27日和3约29日至4乐8日举行了第41届和第43届会议。上述会议均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行。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任务目标

太空武器大会在其1961年12月20日第1721(XVI)B号决议中认为联合国应为和平探索及利用外层空间领域国际合作提供一个联络点,要求委员会与秘书长合作,充分利用秘书处的职能和资源,(a)同与外空问题有关之政府组织及非政府组织保持密切联系;(b)办理各国政府所自愿供给有关外空活动之资料之交换事宜以辅助现有之技术及科学交换,而不与之相重复;(c)协助研究促进外空活动国际合作之措施。大会还请秘书长维持一份根据将物体发射进入轨道或轨道以外的国家提供的资料为基础编制的一份公共登记册。上述职权范围,加上分别于1968年和1982年召开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所提出的各项建议,为委员会促进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提供了一般性指导。

(a)促进空间科学和技术领域的合作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之一是促进和平利用外层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方案。在其成立初期委员会主要侧重于鼓励科学研究方案方面的国际合作。在第一次和第二次外空会议之后,委员会一直优先注重空间技术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领域的应用,包括在气象、通信和广播、资源管理和开发、环境监测、导航及救灾方面应用领域的国际合作。

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及其他机构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也开展上述应用活动,委员会强调在联合国系统内及国际组织之间进行空间活动协调的重要性,并请其他部门、机构和组织向委员会提供有关其空间活动的资料。由于联合国其他机构、各专门机构和国际组织作为观察员参与,委员会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机制,使各国随时了解该领域各国际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活动的情况。

在联合国系统内,诸如下列一些专门机构和有关组织自空间时代开始以来便积极空间技术及其在地球上的应用: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粮农组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联)、世界气象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

由于活动的增加,而且联合国秘书处及各专门机构中涉及利用空间技术问题的部门的数量也不断增加,有必要每年召开一次外层空间活动机构间会议来协调联合国系统的空间活动,拟定联合方案并编写有关这些活动及方案的报告,提交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及其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十九届机构间会议于1998年6月在维也纳召开,这次会议的报告已经印发(A/AC.105/701)。

每年还印发一份关于联合国系统内外层空间活动协调情况报告(最近一份报告为A/AC.105/700号文件),其中载有关于各组织计划中的研讨会、培训班和活动或方案的情况。其中还载有列明每个参与者的外层空间方案的矩阵表,和一份关于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每年计划的主要活动和方案摘要。

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继续作为交流有关空间科学和技术方面信息的重要机制。除了由空间研委会和宇航联合会每年根据小组委员会选定的需特别重视的主题召开的专题研讨会以外,会员国还安排了与委员会及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议程项目有关的技术专题介绍。每年均印发专题介绍摘要,最近的一份摘要载于秘书处1998年4月20日的报告(A/AC.105/699)。

(b)国际空间法

卫星武器委员会是唯一的拟定国际空间法的国际论坛。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先后缔结了关于空间活动的五项国际法律文书和五套法律原则。这些法律协定的文本以及参加国情况的矩阵表见文件“联合国外层空间条约和原则”(A/AC.105/7221和A/CONF.184/BP15)。

上述五项条约所包含的国际法律原则作出了下列规定:任何一个国家不得独自占用外层空间;军备控制;探索自由;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航天器和宇航员的安全及援救;防止对空间活动和环境进行有害的干预;空间活动的通知和登记;外层空间自然资源的科学研究和利用以及解决争端方法。各项条约均强调外层空间领域、在该领域开展的各项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惠益都应用于促进所有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而且每项条约均包括详细阐述促进外层空间活动国际合作这一共同思想的内容。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五套法律原则为应用国际法和促进空间活动方面的国际合作和了解,利用卫星和对地球的远距离卫星观测通过跨国际直接电视广播传播和交流信息以及关于安全使用探索及利用外层空间所需要的核动力源的一般标准。

(c)信息交流

自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国际上传播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信息一直是其主要关心的领域之一。委员会最早提出的建议之一是通过邀请开展空间活动的会员国提交有关空间研究、技术和会员国广泛感兴趣的应用的文献来促进信息交流。

委员会还请会员国提供有关各自的及合作开展的国际空间方案的资料。有关这些方案和活动的资料通过有关各国空间方案及合作开展的国际空间方案及合作开展的国际空间方案的年度术评得到传播,见题为“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的实施情况:和平利用外层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的秘书处的说明(A/AC.105/679和ADD.1和2)。

(d)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

1959年,委员会建议感兴趣的会员国和专门机构召开一次国际科学会议,交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方面的经验。如委员会1966年最后概述并经大会1996年12月19日第2221(XXI)号决议所核准的那样,总经理一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于1968年在维也纳召开。这次会议不仅被看作是促进在全球一级交流信息的一次机会,而且也被看作是一次审查空间探索实际利益的机会,是促进特别强调发展中国家需要的国际合作的机会。78个会员国,9个专门机构及4个其他国际组织出席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介绍的论文载于《空间探索和应用: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论文汇编,1968年8月14日至27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69.I16,第一卷和第二卷),论文文摘载于《空间探索的实际利益: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论文文摘,1968年,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69.I25)。

鉴于1968年外空会议之后空间探索和技术迅速发展,1982年在维也纳召开了82年外空会议。其目的是为了交流空间领域最新发展动态方面的信息和经验,评估此种发展动态以及实现空间技术带来的各项利益的机构及合作手段是否充分有效。出席这次会议的有94个会员国,还有45个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作为观察员出席了会议。审议了以下三个主要问题:(a)空间科学和技术现状;(b)空间科学和技术的应用;(c)国际合作与联合国的作用。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82年外空会议建议和结论载于会议报告(A/CONF.101.10和Corr.1和2)。

大会在其1982年12月10日第37/90号决议中核准的82年外空会议的具体建议如下:(a)联合国及其他组织应进行有关现有的和拟议中的空间活动及其所涉问题的研究;(b)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应予以加强、扩大并致力于实现会议规定的一系列目标;(c)应建立一个国际空间信息服务机构。

从外层空间看地球1987年,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根据1986年12月3日大会第41/64号决议,成立了一个评估82年外空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全体工作组,加强开展国际合作活动,特别是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所包括的那些活动,并提出具体措施,加强这类合作并使其更加有效。

该工作组建议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的重点应继续是长期的、以项目为主的活动,其中包括空间技术和应用方面的在职培训,与此同时,应继续定期举办关于高级应用的短期研讨会和讲习班。工作组还建议,为了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教育,联合国应带头开展国际努力,在发展中国家成立区域空间科技教育中心。为了促进信息交流,工作组建议会员国应提交有关其空间活动的资料,外层空间事务厅应编写研究报告,表明具体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潜力。

九十年代,委员会认识到空间活动已经发展到了应当对其能力进行进一步重新审查的阶段,因此,建议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大会在其1997年12月10日第52/56号决议中同意应于1999年7月19日至30日召开这次会议,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一次特别届会,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国际组织和空间产业均可参加。

第三次外空会议的主要目标之一是查明空间技术可通过哪些具体的领域和行动来帮助解决共同的区域和全球问题并加深对诸如气候变化之类具有全球性现象的认识。会议的另一个目标是,加强会员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利用空间研究应用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能力。

第三次外空会议还将查明通过哪些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加强空间活动领域的国际合作。将特别注意联合国及其机构有协调利用空间科学和技术应用促进发展的方案方面可起的作用。

大会还赞同在第三次外空会议召开之前,将分别在智利、马来西亚、摩洛哥和罗马尼亚召开一系列区域筹备会议,提高对这次外空会议的认识,并促进与其有关的问题的讨论,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亚洲及太平洋、非洲和阿拉拍国家及东欧区域各会员国谋利益。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主要议题

(a)审议科学和技术问题

从外层空间看地球为了促进国际空间活动领域的科技合作,委员会及其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多年来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促进信息交流、鼓励空间科技和应用方面的国际方案并提供空间技术实际应用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机会。下文概括介绍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目前关心的一些问题。

(一)空间碎片

小组委员会关于空间碎片问题的讨论是根据小组委员会于1995年在前一年将该议题列入其议程后通过的一项多年工作计划进行的。当时,小组委员会商定侧重了解与空间碎片有关的研究并编写一份技术报告,该报告的结构以上述工作计划中1996—1998年期间处理的具体问题为基础:空间碎片测量,了解空间碎片环境的数据及对空间系统的影响;空间碎片环境建模以及风险评估和空间碎片缓减措施。

小组委员会与机构空间碎片协调委员会一直在密切合作,该委员会在小组委员会的制度会议上提出若干份科学和技术专题介绍,为起草技术报告提供了技术专门知识。

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六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空间碎片的技术报告,并商定今后几年继续审查这个问题。

(二)遥感活动

事实证明,从外空进行遥感是收集有关地球及其环境尤其是信息的一个极为有效的方法。遥感数据的有益应用包括环境监测;农业和林业、地理学地质学和矿物资源、水文学和水资源、海洋学和海洋资源、大气层、气象学研究以及自然灾害管理。

随着遥感卫星的问世,委员会及小组委员会开始通过各种实例审查遥感领域的国家方案及合作方案,例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国家方案以及以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为基础的国际方案,其中包括正在提出的发展中国家之间技术合作方案。具有先进遥感能力的国家,其中包括一些发展中国家,介绍了方案,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

自1987年开始,小组委员会开始审查地球环境方面的各国及国际空间活动的进展情况,特别是国际地圈-生物圈(全球变化)方案的进展情况,注意到,诸如大气层二氧化碳太阳辐射;全球植被、海洋温度格局之类因素的长期变化是影响到全球环境演变的重要因素,而卫星则提供了监测上述现象及其对环境影响的重要工具。小组委员会还指出有必要开展进一步的研究,减少环境参数及与气温变化有关的气候模型、海拨变化、全球植被及与环境有关的其他因素的不确定性。1998年,小组委员会选定“以空间为基础的气象学所涉科技问题和应用”作为应予特别关注的主题。

小组委员会一再强调应通过尽可能广泛的国际合作和参与实现从外空进行遥感,并强调以合理的价格及时、公开地向所有国家提供遥感数据和经过分析的信息的重要性。

根据小组委员会的请求,外层空间事务厅进行了一系列关于遥感应用促进发展的研究,下文介绍其中最重要的研究活动。

(三)卫星广播、通信和地球静止轨道

a、卫星广播和通信

从外层空间看地球委员会成立不久即认识到卫星对通信的重要性。委员会认为应当使世界上所有国家都要能在全球范围内不受任何歧视地利用卫星通信,认识到国际电联在这个领域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呼吁各国对申请技术及其他援助以确定其通信需要和国内通信设施的要求给予具有同情的考虑,以有效地利用空间通信。

多年来,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一直鼓励卫星通信领域的国际合作,关注包括国际流动卫星组织、通信卫星组织和国际宇宙通信组织的合作方案,这些组织均作为观察员参与小组会委员会的会议。

小组委员会还请外层空间事务厅编写有关开发和利用空基通信技术的若干研究报告。最近的几项研究报告分别介绍了利用低地球轨道卫星促进话音通信的情况(A/AC.105/564)、卫星无线电广播(A/AC.105/591)和在卫星通信和信息网络中使用新技术的情况(A/AC.105/665)。

1993年,小组委员会选定“以空间为基础的通信:扩大现有服务并提高对新系统及新系统所能提供的服务的认识”作为应予特别关注的主题。1997年,小组委员会选定“利用空间系统促进直接广播和全球空间研究信息系统”作为应予特别关注的主题

b、地球静止轨道

自1977年以来,根据委员会的要求,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对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进行了审查。1988年,小组委员会第二十五届会议将与地球静止轨道有关的议程项目的标题改为:“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利用和应用特别包括在空间通信领域的利用和应用,以及与空间通信开发有关的其他问题。外层空间事务厅根据小组委员会的要求为1988年届会编写了关于地球静止轨道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的最新研究报告(A/AC.105/404)。

小组委员会作为其讨论的一部分,审查了卫星通信领域的国家及国际合作方案,其中包括可使卫星通信更容易获得、费用更低而且可提高地球静止轨道和电磁光谱通信能力的那些通信卫星技术的进展情况。

由于越来越多地利用通信卫星系统促进电信、电视广播、数据网络、环境数据中转、移动通信、灾害预警和救灾、远距离医疗及其他通信功,特别是在低轨道和中轨道,得以利用新的轨道资源,从而减少对地球静止轨道位置的需求。

在上述发展的同时,1998年,小组委员会注意到1997年10月27日到11月21日在日内瓦召开的世界无线电通信会议通过了国际电联实施的若干规定,特别是,卫星网络投入使用的调控期限从六年(有可能自动延长,最多不超过三年)减少到五年(在特殊情况下有可能延长,最多不超过两年)。小组委员会注意到缩短期限,同时要求提供有关拟议中的网络的详细的文件,目的是为了大大限制提交虚拟的“纸上“项目,以便更有效、公平地利用地球静止轨道位置和频率。

1998年,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同意应当应用科技界普遍公认的下述原则:
(a) 包括地球静止卫星在内的所有卫星的轨道的确存在主要有赖于整个地球球体的引力现象;
(b) 任何一颗地球静止卫星,不论是受作用于自然力还是人为推力,都不是固定在地球赤道上方的某一点上,除了受作用于保持其静止状态的矫正推力的时候以外,地球静止卫星始终处于由地球、太阳和月亮产生的引力及非引力的各种力量造成的一种自然飞行状态。

(四)核动力源

美军太空战的几种手段大会在其1992年12月14日第47/68号决议中,根据委员会的建议通过了《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并决定委员会应最迟在通过这些原则后两年内对这些原则进行修订。

自通过以来,委员会一直认为上述《原则》应保持现有形式,直至作出修改,并认为,在修改之前,应充分考虑到任何拟议中的修订案文的目的和目标。

委员会同意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意见,认为尽管在目前阶段没有必要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但重要的是,使用今动力源的国家在开展其活动时应充分遵守上述《原则》。

1998年,小组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四年工作计划及一份暂订工作时间安排,以制订外层空间核动力源安全保障程序和标准的框架。根据上述安排,将请会员国及各国际组织提供有关查明可能与核动力源有关的地球变化过程和技术标准的资料,供2000年和2001年审议,其中包括区别外层空间核动力源与地球核应用的各种因素,审查与发射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核动力源有关的国家、国际程序、建议和标准以及国家工作文件。

2002年,小组委员会将编写一份载有上述资料的报告。2003年,小组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就报告所提供的资料采取任何补充措施。

(五)其他有关问题

小组委员会每年都对空间运输系统的国家及国际合作方案进行审查,包括一次性发射装置、可再使用的航天飞机和空间站,注意到空间运输方面的国际合作在促进所有国家都能享受空间科学和技术带来的惠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小组委员会认为,极为重要的是应使所有国家都有机会利用通过在空间进行医学研究及其他生命科学研究获得的各种技术方法。小组委员会指出,通过研究空间飞行微重力条件下的人类和动物生理学,在了解诸如血液循环、感官知觉、免疫学和宇宙影响等领域的医学知识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另外,小组委员会指出,越来越多的事实表明,空间技术应用于地球的医学和公众健康领域将会取得成功,诸如制药仪器和医疗仪器之类的空间生物技术产品;可有助于改进医疗。小组委员会还注意到空间技术对促进上述目的的重要性,鼓励进一步研究并交流有关上述应用的资料。

小组委员会注意到各种行星探索飞行任务以及街道办事处航天器从大气层以上进行天文观测。小组委员会认识到在所有上述研究活动中开展的高度的国际合作,并强调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这些领域的国际合作,以使所有国家都能得益于并参与这些活动。

鉴于利用空间技术促进导航的重要性,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还了解到诸如美国的全球定位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俄罗斯联邦的全球轨道导航卫星系统(轨道导航系统)之类的各种导航卫星系统的资料。自从1982年以来,许多会员国和国际组织都向小组委员会提供了有关定位、搜索和救援卫星系统的资料。小组委员会特别注意到国际合作性搜索和救援卫星系统,并建议所有国家考虑利用该系统进行搜索和救援。

考虑到通信卫星在远程教育中可起到重要作用,小组委员会一直十分积极地促进在发展中国家将空间技术用于教育目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资源有限,无法建立费用昂贵的地面基础设施以满足发展需求。1995年,小组委员会选定“应用空间技术促进教育,特别是强调其在发展中国家的使用”作为应给予专门关注的主题,1998年,审查了外层空间事务厅进行的一项题为“应用空间通信技术促进远程教育”的研究。

(c) 审议法律问题

国外制作的中国导弹打卫星试验示意图委员会及法律小组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五项条约和五套法律原则形式的国际空间法反映出国际社会对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领域国际合作的重视。

法律小组委员会正在审议关于审查并可能修改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原则的问题;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的事项,包括审议确保合理公平地使用地球静止轨道方式和方法;在不妨碍电信联盟职能的情况下,审查外层空间五项国际法律文书的现状。这些问题的最近辩论摘要见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报告。

小组委员会经常审查对现有整套空间的可能的补充。过去十年中,空间活动商业化和私有化的程度大大增加,参与街道办事处、探索和开发外层空间的非国家参与者的数目以及这些参与者所参与的各种不同活动的数目也随之大幅度增加。卫星通信、卫星导航和定位、发射设备和服务的提供、从公海平台上发射的能力、遥感以及空间科学研究和发展已经逐渐变为迅速发展的私营工业。同样,诸如空间旅游小行星及其他天体探测、外层空间废弃物处置等活动已不再是空想,而是被认真地看作是在不久的将来私营空间企业完全有可能从事的活动。近年来,由于外层空间活动增多,带来了一些诸如空间碎片和在空间使用核动力源之类的新的具有高度技术性的问题以及加强知识产权的必要性。空间技术的革新还促进了以利用外层空间及可行范围以内各种天体上的自然资源为目的各种活动。由于空间活动日益多样化,也许很快就需要开展广泛的政府间管理方面的合作并拟订共同的法律规则、标准和惯例,以确保安全、有系统、有秩序地开展空间活动。

大会每年都通过决议请各国考虑批准或加入现有各项条约。由于各国接受各项条约条款约束的意愿明显减弱,影响了后来签订的国际协定作为规范的权威性。委员会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征求了各国对影响批准五项外层空间领域法律文书障碍的看法,并开始对这些障碍进行审查,以便使更多的国家加入这些法律文书。这项工作还使人们注意到,作为条约缔约国的国家在实践中切实遵守条约规定的情况不容乐观,这是需要立即审议的另外一个问题。这些事态发展在今后几年中对小组委员会来说构成了具有挑战性的法律问题。

4、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

自1983年以来——当时大会要求委员会将与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问题作为优先事项来审议——委员会一致认为通过其在科学、技术和法律领域的工作可在确保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应继续目前的努力,加强委员会在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方面的作用。委员会的责任范围可特别包括进一步发展国际空间法,视情况包括拟订有关各种切实可行的空间科学和技术和平应用的国际协定。

一些会员国认为,委员会应完成目前正在双边和多边论坛为了防止军备竞赛扩大到外野空间而进行的工作,另一些会员国则认为,裁军问题不属于本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应交给裁军谈判会议讨论。

2004年来,一些会员国还认为,委员会应通过加强其工作的科技内容并促进所有国家之间外层空间活动领域的更广泛、更深入的国际和区域合作来为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作出贡献。

5、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

附带利益是作为空间技术二级应用出现的产品和工艺。可用于诸如农艺人力资源开发、环境监测自然资源管理、公众健康和电信等领域的附带利益可特别有利于发展中国家。

考虑到附带利益的与日俱增的重要性。委员会强调有必要开展国际合作,促进发展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确保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有机会享用这些利益。委员会还赞同有必要审查采取何种方式通过改善所有国家利用附带利益的机会,尤其是那些可解决发展中国家社会和经济需要的附带利益来加强并提高该领域的国际合作。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召开了两次关于空间技术附带生产总值的国际会议,目的是促进实业家、研究人员、政府组织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以便交流经验、查明共同的合作方式并讨论共同的后续活动。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同中国关系

外层空间定向能反卫星武器系统效果图1980年6月,中国派出观察员代表团参加了外空委员会第23届会议。1980年11月3日,联合国正式接纳中国为该委员会成员国。此后,中国参加了历届外空委员会及其下属的科技和法律小组委员会届会。中国还派代表团出席了联合国第二次和第三次外空大会。中国于1983年12月加入了《外空条约》,于1988年12月加入了《营救协定》、《责任公约》和《登记公约》。
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各种活动,主张在平等互利、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基础上,增进和加强空间领域的国际合作。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中国在空间技术、空间应用和空间科学等领域开展了双边合作、区域合作、多边合作以及商业发射服务等多种形式的国际空间合作,取得了广泛的成果。

2003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外空委及其两个小组委员会的届会。中国代表团参力0了各项议题的审议,还介绍了过去一年中国的重要航天活动,包括:圆满完成“神舟3号”和“神舟4号”试验飞船的发射和回收,为实现载人飞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2年5月成功地进行了一箭双星的发射,将第四颗极轨气象卫星风云一号D”和第一颗海洋卫星“海洋一号”送入预定轨道,提高了中国的全球气象观测能力,并将为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海洋污染、海洋灾害监测和治理以及海洋环境保护提供科学依据;2003年5月成功地将第三颗“北斗一号”导航定位卫星准确送入预定轨道,组成了区域导航定位系统,该系统将主要用于中国的经济建设,为中国的交通运输、气象、石油、海洋、森林防火、灾害预报、通信、公安以及其他特殊行业提供高效的导航定位服务。

2004年,中国代表团出席了外空委及其两个小组委员会届会。中国代表团参加了各项议题的审议,还介绍了过去一年中国的重要航天活动,包括:成功发射“神舟”5号载人飞船;成功发射“北斗导航定位试验卫星”03星、中巴地球资源卫星02星、“创新一号”科学试验小卫星、“中星―20号”通讯卫星;在空间科学研究领域,中国与欧洲空间局合作开展的“双星计划”已取得阶段性成果,中国已将“双星计划”中的探测1号卫星成功送入椭圆轨道。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 - 参考资料

[1] 国家航天局 http://www.cnsa.gov.cn/n615708/n620174/n620669/n888633/65939.html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