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代巴哪集妓女:南宁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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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6 第04版:时政新闻 大 |  中 |  小
广西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
范围:6月至10月高温下工作的劳动者,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作者:记者史小辉实习生陆滢慧 来源:南宁晚报 字数:1049
本报讯(记者史小辉实习生 陆滢慧) 虽然立秋已过,但南宁依然“高烧不退”的闷热天气,让上班族特别是在户外露天作业的一线工人深受“烤”验。日前,广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卫生厅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发布企业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桂人社发[2011]114号),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为保证炎热夏季高温条件下各用人单位生产(工作)活动的正常进行,切实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每年6月至10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工作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可在每人每月100元至200元之间。
同时《通知》还解释了高温津贴,即高温津贴是对劳动者在特殊劳动环境下付出的额外劳动消耗所给予的额外的必要补偿,应在企业“应付工资”项下列支,做单列工资统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实施高温津贴后,企业不得另以货币形式在其他项下向劳动者支付防暑降温费。
是不是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是否就可以随意加班加点?对此,《通知》要求,实施高温津贴后,用人单位仍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在保证工作质量的同时,积极采取其他防暑降温措施,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同时,要继续安排好生产(工作)场地的清凉饮料供应(有关费用按现行规定在“劳动保护费” 列支),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外,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也不能因实施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通知》还突出了加强女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要求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含33℃)的工作场所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场所作业。《通知》还要求,各级工会组织要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津贴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支付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
虽然立秋已过,但南宁的天气依然“高烧不退”,太阳炙热,让上班族特别是在户外露天作业的一线工人深受“烤”验。8月25日,记者采访了南宁市保安、建筑工人等在室外高温下工作的群体,发现绝大多数人第一次听说“高温津贴”这个词。听说广西已经出台高温津贴的方案,高兴的同时,都希望自己能够尽快享受到这个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