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百万潮流影片:河北省群众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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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群众工作问责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11-08-22 生效日期: 2011-08-22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第—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组织、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问责:
    (一)对群众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不传达贯彻、不督促落实的;
    (二)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关重大决策不贯彻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三)对公开承诺的民生事项不认真组织实施未兑现的;
    (四)不尊重群众意愿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六)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的;
    (七)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不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不按规定时限或承诺时限办结的;
    (八)对管理或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的;
    (九)利用职权或工作便利“吃、拿、卡、要”,违规向管理或服务对象摊派或收取钱物,违规要求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的;
    (十)擅自出台收费、罚款项目,下达收费、罚款指标,违规收费、罚款的;
    (十一)违法实施处罚、检查、行政许可和采取强制措施的;
    (十二)违规指令单位或个人参加各种评比、达标、升级、考核、培训等活动的;
    (十三)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拒不执行上级机关的明确处理意见,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不按政策和法定程序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不认真落实包案制度,致使信访事项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不及时处理重要信访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七)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第六条 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问责情形,属于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对当事人问责;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对有关领导问责;属于单位行为的,对单位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七条 问责方式:
    (一)告诫;
    (二)责令公开道歉;
    (三)停职检查;
    (四)调离岗位;
    (五)降职;
    (六)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
    作出降职、责令辞职、免职和辞退决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干扰、阻碍问题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人员,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经有关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群众信访举报及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可能问责的行为,应认真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本单位有权处理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无权处理的,移交有权处理机关;
    (二)对在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专项检查中或以其他方式发现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问责的线索,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七条被追究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十八条被追究责任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信访局、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