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正飞整容:身边小案例 普法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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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小案例 普法大作用 2011-06-24 | 作者: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编者按   促节约,守红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它的推进离不开广大公民对资源法律的自觉遵守。通过资源法制宣传和普及,提升广大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经验,是一项长期而重要任务。为此,我们以土地日为契机,简要梳理了土地违法行为的分类,并选编一组常见的土地违法小案例,奉献给广大读者朋友,希望能够为你们正确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土地管理问题提供参考和帮助。

  非法占地类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行为。主体一般是占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情况下,也包括地方政府,如政府违法占地自建办公楼或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等。

  主要形式: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

  行政处罚: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转让土地类

  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权利的行为,即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同一违法行为中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违法当事人;二是必须违反现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三是当事人已经实施了转让土地行为,即已签订并完全或部分履行了土地买卖、转让合同。

  主要形式: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联营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行政处罚:对转让方,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对受让方,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破坏耕地类

  是指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致使耕地质量遭到破坏的行为。

  主要形式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

  行政处罚:限期改正或治理;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责令缴纳复垦费;可以并处罚款。

  非法批地类

  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行为。非法批地的主体,通常是享有公共管理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从实际发生情况看,还包括地方党委以及地方党委的领导者。

  主要形式: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非法批准占用土地;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等。

  行政处罚: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毁田盖房发展“经济”  如此村官岂是“功臣”

  “真没想到,村长居然被抓起来了!”某村村民议论纷纷。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为了给村里建经济合作社,村长、副村长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将村里的耕地填土硬化。在未办理任何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他们就开工建设,填土面积59亩。国土执法人员实地调查了这件事情后,对他们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制止,下达了责令恢复土地原状通知书。但两人置之不理,不仅在硬化后的土地上建设合作社的商铺、厂房,并且为了给合作社赚更多的钱,还将其余土地租出去办停车场,造成59亩耕地被严重破坏。

  鉴于两位村干部这种违法行为已触犯了《刑法》,市国土资源局将案件及时移送有关司法部门。不久,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这个村经济合作社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判处罚金3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8万元;两位村干部犯非法占用耕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但最令二人沮丧的是,法院依法强制拆除了他们在耕地上非法修建的房屋。直到这时,他们才明白,对于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法律既会追究违法者的责任,又会处置非法占地的房屋,毁田建厂不划算!

  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破规划越权批地  只占不补法责难逃

  某市领导为发展地方经济,集体研究决定在本市搞一个电子工业园。之后,市政府办公室下发文件,批准工业园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农用地区域内征收耕地5000亩。至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时,工业园建设已占用耕地1400亩,土地已平整,并打了地基,难以恢复耕种。

  这是一起严重的非法批地案件,该市将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集体土地直接挂牌出让,逃避了耕地占补平衡义务,造成耕地资源的流失,其批准文件无效。

  案件发生后,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该市政府的非法批地行为进行了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以行政处分。

  虽然这起违法行为最终以被纠正告终,但市领导明知故犯,个中原因恐怕很多。其中一点,就是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问题上有错误思想,把发展地方经济这一可持续发展的事情搞成急功近利的事了。缺乏科学发展的观念和眼光,难免绊倒在眼前利益上。

  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新农村变商品房  违规开发落法网

  2006年,青龙头村委会打着“新农村建设”的旗号,在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本村集体土地300亩,包括耕地120亩,建设农民新居、别墅、道路和其他配套设施。共建房屋144栋,其中别墅138栋,有85栋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7年,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法拆除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85栋别墅,没收了其余的别墅和建筑物。市纪检监察部门分别给予区分管农业的副区长行政警告处分,镇党委书记行政记大过处分,镇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常务副镇长行政撤职处分。对于非法占地的村委会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打着新农村建设,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开发房地产的事情时有发生,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对于这种隐蔽性很强的违法行为,不管打着什么样的幌子,只要政府下决心,就能遏止住非法占地,保证新农村建设的健康发展。

建新应拆旧  贪多栽跟头

  村民陈老汉以两个儿子结婚分户,祖传老屋不够居住为由,向村委会申请两处宅基地。村委会认为陈老汉家符合条件,同意划给他两块宅基地,每处150平方米,由陈老汉和二儿子一处,大儿子一处。但新房建好后,陈老汉必须拆除影响规划的老宅。可是,陈老汉迁入新房后,却变了卦,拒绝拆除老宅。村委会做他的思想工作时,陈老汉又提出,自己与二儿子同住不方便,只有村里再分一处宅基地,才能拆老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村委会研究决定在村内空闲处划块地给他,可陈老汉又嫌那块地不够好。这次,村委会没同意。

  因群众举报,县国土资源局立案调查后认为,陈老汉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宅基地,故下发土地违法案件处理通知书,责令其拆除老宅。陈老汉仍不理睬,国土局只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最终,老宅被依法拆除,给这一起多占宅基地的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租用耕地建厂房  规避审批受处罚

  红星公司与某村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租用协议,租用该村一块12亩的耕地建厂房,租期为20年,期满后由红星公司承担土地复垦费用。协议签订后,红星公司破土动工。

  县国土资源局在巡查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认定,本案属于当前违法用地中的“以租代征”现象。依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任何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如果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还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而违反上述规定,直接租赁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就是“以租代征”。

  事情发生后,县国土资源局对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这种出租农田建厂房的行为,既不符合村民的长远利益,也不符合法律规定。“以租代征”圈走农用地,就如同“租走”了下蛋母鸡的肚子,让蛋无处孕育,让秧苗无处生根。虽然双方约定到期归还时要复垦,但实际上,耕地一经工业使用,必然会受到严重伤害。因此,所谓的复垦承诺,更像是一张“空头支票”。

  最终,县国土资源局责令红星公司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村委会限期改正非法出租的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

  “以租代征”的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受到处罚。其中,对于租用一方,应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对于出租一方,则应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