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隆杨敬农赵:不如发动股民力量围剿股市黑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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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发动股民力量围剿股市黑嘴

2011年08月05日 11:15:03分类:未分类

  
   8月3日上午,备受关注的“汪建中荐股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称为“股市黑嘴”的原北京首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建中被法院一审以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金1.25亿余元。这是国内以“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获刑的首个案例。
   根据调查,汪建中通过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累计共买入成交额人民币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人民币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25亿余元归个人所有,法院不但没收其违法所得,更处以等额罚款,在经济方面汪建中算是赔了个底儿掉。同时,这起案子还使其3名亲友身陷囹圄,汪建中可谓人财两空。
   “黑嘴”汪建中受到的严惩,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具有深远的意义,在此之前,利用舆论等操纵资本市场获利的,汪建中既不是第一个,也不是表现最猖獗的一个,比如当年的庄家吕梁,其造成的恶劣影响就要大得多,但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监管的长期不利,吕梁这样的“黑嘴”、“黑庄”并没有及时受到惩处。而汪建中的入罪,无疑是给众多股市“黑嘴”敲响了一记警钟,也为今后的证券市场监管提供了鲜明案例。
 
   汪建中的被惩,对于今后打击操纵市场行为具有风向标的作用,对证券市场的制度建设也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他预示着今后“黑嘴”们利用“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都有可能受到刑法的惩治,同时也表明,中国对资本市场的监管,已经逐步从之前行政层面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市场禁入等,上升到刑法层面,这个案例回答了许多过去投资者的疑问,包括罚款是否就可以不判刑等问题:承担刑事责任和行政处罚是并行不悖的,和承担民事责任也是并行不悖的。事实上,鉴于行政手段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乏力,近年来,中国一直在加强《刑法》对证券犯罪的惩治力度,在2006年的《刑法修正案(六)》、2007年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证券犯罪的相关修正条款都是重要内容。
   美中不足的是,尽管汪建中“抢帽子”敛财证据确凿,但由于缺乏明确的相关法律条文,在法庭上对其定罪时仍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律师在法庭上为当事人进行抗辩当然是其合法权利,但这也暴露出现存法律条文的不完善。由于在现行刑法以及证监会相关法规中都没有对“抢帽子”方式操纵证券市场进行明确界定,法院是依据刑法第182条第1款第4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做出的一审判决,这其实是一个“兜底条款”,“兜底条款”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但同时,它也易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罪刑法定原则产生冲突,希望在汪案后,相关法律法规能够增加对“抢帽子”罪行的明确认定。
   更大的遗憾可能来自被汪建中“抢了帽子”的股民们。不少股民因为听信了汪建中的荐股而赔了钱,他们想通过民事手段对汪建中进行索赔,相关的案子也已于7月25日在开庭,但从目前看,他们取得胜诉的可能非常小,尽管汪建中赔了近3亿元,但这些钱也不可能成为股民损失的补偿。案专家分析,在汪案中,股民如要胜诉,首先要举证损失是由汪建中造成,普通股民难以做到;现在的程序对于股民维权也异常艰难,曾经一度法院拒绝受理类似案子,另外,中国法律对集体诉讼也有颇多限制。
   “黑嘴”汪建中案中操纵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的,他被惩了,但在证券市场中,还活跃着大量更隐蔽的“黑嘴”或“黑庄”,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单靠监管机关和公安机关,恐怕很难有效地遏制他们“抢股民帽子”的贪欲,但如果像国外一样通过制度建设或者修改法律,发动普通股民加入到市场监管中来,结果或将大不一样,比如,简化股民对“黑嘴、黑庄”索赔的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如果受损股民的维权积极性得到激发,将使“黑嘴、黑庄”不啻于陷入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处处受监督,时时受监督,伸手必被捉,而中国的股市秩序也将大大好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