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平康:王俊彥:痛斥日本的"翻案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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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痛斥日本的"翻案論”


  面對日本右翼分子公然為日本戰犯
  翻案、推翻對日本戰犯的正義審判,世
  界各國正義之士紛紛起來駁斥日本右翼
  分子的倒行逆施。中國著名日本問題專
  家劉江永先生在《跨世紀的日本--政
  治、經濟、新趨勢》一書中,從理論和
  實踐相結合的角度,對此進行了系統的
  批判──
  他們重點拿"東京審判"開刀,做翻案文章。"東京審判"如被否定,甲級戰犯便不存在,參拜靖國神社正當化自不待言。這就是他們的邏輯。
  痛斥一:
  不足為据的"國家責任"說
  所謂"國家責任"說,是一种把日本發動侵略戰爭的罪責完全說成是"國家責任“,使之抽象化,借此為日本戰犯開脫罪責的詭辯。其主張是:戰爭的行為主体是國家,責任應由國家承擔,而不應對個人判罪。藤尾正行在《文藝春秋》雜志中便稱:“究竟何為戰犯?國家進行戰爭,故罪在國家。把國家干的事都推到七八個被處絞刑的甲級戰犯身上能行嗎?”“這顯然超越了國際法,東京審判法庭無權審判。"誠然,日本侵略戰爭的國家責任難逃,但舉世皆知,1945年8月8日蘇美英法在倫敦簽署了《關于控訴和懲處歐洲軸心國主要戰犯的協定》,并附有國際軍事法庭憲章。其中第六條明确規定:“下列各种行為,或其中任何一种行為,皆屬于本法庭裁判權內之犯罪;對此等犯罪,犯人應負起個人責任:1.違反和平罪(亦稱破坏和平罪):即計划、准備、發動或從事一种侵略戰爭或一种違反國際條約、協定和保證之戰爭,或參加完成上述任何一种戰爭之共同計划或陰謀。
  2.戰爭罪:即違反戰爭法規或慣例。……3.違反人道罪:即在戰前或戰時,對平民施行謀殺、殲滅、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為;或基于政治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為執行或有關本法庭裁判權內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為,至于是否違反犯罪之國內法則在所不問"。
  据此,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和遠東軍事法庭曾分別對納粹德國和日本的主要戰犯進行了審判。在紐倫堡審判時,個別律師曾依据所謂"國家行為理論",企圖證明法庭無權審判希特勒等戰爭罪魁的罪行。他們主張納粹德國的刑事責任不應由法西斯頭子承擔,而應由國家承擔。在東京審判時也有少數人以同樣理由,企圖否定法庭對日本甲級戰犯的審判,這些觀點當時就遭到法庭的批駁。
  紐倫堡判決書嚴正指出:“犯有違反國際法罪行的是人,而不是抽象的范疇,只有通過懲罰犯有這類罪行的個人,才能使國際法的規則得到遵守。”“斷言國際法只審理主權國家的行為,不規定對個人進行懲罰;甚至斷言因為受審理的行為是國家,實際執行的人不負個人責任,而應受到國家主權學說的保護,法庭認為這兩种說法都必須予以摒棄。像對國家一樣,國際法同樣為個人設定義務和責任,這一點申請已得到公認。"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期間,由于軍國主義德國的侵略罪行,各國便提出審判、懲處德皇威廉二世的要求。戰后的凡爾賽和約第227條中規定把威廉二世作為主要戰犯交付國際法庭審判,追究個人刑事責任。這項要求雖因荷蘭政府拒絕引渡威廉二世而未能實現,但個人應負戰爭責任的國際規范的存在卻不容否認。
  1946年12月11日聯合國大會一致通過決議,肯定了紐倫堡法庭審判所体現的原理為國際法准則。1950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又作出原則規定,“從事构成違反國際法犯罪行為者承擔個人責任,并因而應受懲罰"。這樣,凡屬聯合國成員國都有義務遵守這些規范和原則。
  就日本而言,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表示接受的《波茨坦公告》第10條明确規定,"對于戰爭罪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波茨坦公告》是日本無條件投降并放棄軍國主義的最基本的國際法文獻。然而,時至今日,藤尾等人仍把自己置于与現代國際公法相對立的位置。藤尾認為東京審判駁回了"國家責任"說,因而是"黑暗的審判"。按照他的邏輯,《波茨坦公告》豈不將被否定,而且紐倫堡審判也是一樣,對納粹戰犯的審判也是"非法的"。不過即使是像藤尾正行這樣的"炮筒子"也不敢公開承認此點。他閃爍其詞地提出:“希特勒的戰爭很明顯地有以滅絕猶太人為目的的种族戰爭的一面。就審判這一點而言,与東京審判根本不同。現在,在歷史上將二者同等對待,我認為有問題。"試問,發動滅絕种族戰爭的國家,其發動者是否應負個人刑事責任呢?如果說不的話,藤尾正行便等于承認了他否定紐倫堡法庭對納粹戰犯的審判;如果說是的話,藤尾正行否認個人應承擔戰爭責任的所有"雄辯"又均將不攻自破,看來藤尾正行的選擇余地是不大的,更何況日本軍國主義者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与納粹德國結盟,在全面侵華戰爭中實行极端殘酷的燒光、殺光、搶光的"三光"政策,用中國人作細菌武器實驗,制造南京大屠殺事件,使2000多万中國人喪生。這些殘暴的侵略罪行与德國法西斯沒有什么兩樣。
  痛斥二:
  純系詭辯的"事后立法"說
  所謂"事后立法"說,也是當年個別人在法庭上為法西斯戰犯開脫罪責的遁詞。近年來,原侵華分子田中正明起勁地以此為由,散布"東京審判是無效的"。他在1986年第11期日本《全貌》月刊上稱,"東京審判"是"按國際法和習慣法中都沒有的'破坏和平罪'及'違反人道罪'等事后法進行的";"是無視'無法則無罪,無法則無懲'的罪行法定主義的暴舉"。
  在現代社會,關于禁止戰爭,無疑包括禁止侵略戰爭、破坏和平的國際法早已有之。在1923年的《互助條約》和1924年《日內瓦議定書》及1928年國聯第六屆大會9月25日決議中都曾指出:侵略戰爭构成國際罪行。1928年12月27日在巴黎簽署的《關于廢棄戰爭作為國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條約》(簡稱《非戰公約》)明确規定:“締約各方以它們各國人民的名義鄭重聲明它們斥責用戰爭來解決國際糾紛,并在它們的相互關系上廢棄戰爭作為實行國家政策的工具"。"各國如果發生爭端,不論系何性質,因何發端,必須用和平方法來解決。"日本是這一公約最早的簽字國之一,中國也加入了這一公約,但這一公約正式生效才一年,日本軍部便制造了"九·一八事變",侵占中國東北,公開踐踏了國際法。
  《國際法院規約》規定,審判應"确立爭端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條的一般或特別國際條約";按"文明各國承認的一般法律原則"等司法審判准則進行。戰后對德日法西斯戰犯的審判完全符合上述准則。紐倫堡判決書曾表示如下見解:《非戰公約》簽字后,"任何國家憑借戰爭作為國家政策的工具,就是違反這個條約";“凡是從事計划和實行這類產生不可避免的可怕結果的戰爭者,都應該被視為從事于犯罪行為"。
  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法西斯戰爭狂制造了樁樁駭人听聞的慘案,犯下無數令人發指的罪行。早在1941年6月22日,即德國進攻蘇聯的當天,蘇聯政府便宣布:“德國法西斯統治者要對強盜式地入侵蘇聯負全部的責任。"1943年10月30日蘇美英三國外長公報和三國關于德國暴行的宣言都宣布,將依法對法西斯分子的罪行加以審判,1945年7月26日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明确提出:“欺騙及錯誤領導日本人民使欲妄欲征服世界者之威權及勢力,必須永久剔除。
  蓋吾人堅持非將濫不負責之黷武主義驅出世界,則和平安全及正義之新秩序勢不可能……吾人無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滅其國家,但對于戰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虜者在內,將處以法律之嚴厲制裁。"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及政府在日本投降書中表示接受包括上述條款在內的《波茨坦公告》。
  遠東軍事法庭正是依据上述國際法程序和規約,于1946年5月3日正式開庭的。這怎么能被說成是事后立法呢?
  國際法本身是用于調整和規范國家間關系的法規。它是隨著國際關系的演進而發展,隨著世界局勢的變遷而變化的。
  人類進入20世紀以來歷經了兩次世界大戰。第一次波及30個國家,造成4000多万人傷亡和2700億美元的物質損失。空前的戰爭災難促成世界上第一次出現要求懲處戰爭罪魁的條約,第一次訂立了《非戰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戰更造成了人類社會空前的浩劫。先后有約60個國家卷入,僅死亡人數就達5000万之多,物質損失4万億美元,國際公法面對這一嚴酷現實能無所作為嗎?"破坏和平罪"和"違反人道罪"的提出,正是人類維系和平和生存秩序的客觀需要;是對以往人類現代社會反對侵略戰爭等國際法規約的集中、概括与發展。
  田中正明等人把東京審判說成是"事后立法",這顯然是站不住腳的。
  痛斥三:
  強詞奪理的"戰胜國審判"說
  所謂"戰胜國審判"說,是日本少數人否定東京審判的又一"根据"。他們稱"東京審判是戰胜國對戰敗國的審判,沒有中立國參加","戰犯罪名是戰胜國任意強加給東條等日本政治和戰爭領導人的",故不合法。
  這個問題的提出不僅涉及對東京審判的評价,也直接涉及到對紐倫堡審判的評价。眾所周知,法西斯德國和日本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兩大策源地。法西斯軍隊以最慘無人道的戰爭手段肆意侵略別國,戰火燒遍近40個國家的國土。當時,世界上平均每5人中就有4人被卷入戰爭的苦難。侵略者給全人類帶來巨大災難,成為世界公敵。截至1945年5月1日,加入1942年《聯合國家宣言》,對德日意軸心國宣戰的國家就有47個,遍布五大洲,,這意味著,除去軸心國及其仆從國以外,當時世界上70%以上的主權國家都行動魄來,反對侵略。正是由于世界絕大多數國家和人民投身于這反法西斯戰爭,才保證了正義最后戰胜邪惡。
  戰后,對罪大惡极的侵略戰犯進行國際審判是天經地義的。它不僅是戰胜國對戰敗投降者的審判,而更本質的是國際正義對侵略罪行的審判。戰爭戰犯只有當侵略國家徹底戰敗后才能被送上歷史的審判台。遠東國際軍事法庭雖然由11國法官代表組成,但它是代表所有受害國立場,代表除軸心國以外全世界人民進行審判的。在法庭憲章中規定了公平審判的法律原則与程序。在法庭上,受理證据約4300余件,先后有419名證人出庭作證,有779人書面作證。經過長達兩年零七個月、818次開庭的認真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列舉了詳細的判罪理由,才做出最后的判決。判決書長達1213項,其正義性、合法性与權威性是不容置疑的。
  解決國際爭端的國際裁判,一般分為國際仲裁与國際司法審判兩种。國際仲裁需要當事國雙方以協定方式選擇第三者作仲裁人。它是和平解決國際爭端的法律方式。對于業已發動侵略戰爭的國家來說,國際仲裁已不能阻止其戰爭行為,等待著它的只能是國際法庭的司法審判。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不是仲裁法庭,而是代表世界人民的國際審判法庭。造成戰胜國對戰敗國審判局面的不是別人,正是日本軍國主義本身。
  是他們喪心病狂地對几乎所有鄰國發動戰爭,与全人類為敵。
  因此,他們失敗后遭到受害國人民和世界人民的審判是理所應當,勢所必至的。這一審判反映了第二次世界大戰這一特殊的歷史背景。
  与此相關聯,日本少數人認為,東京審判實為美國所控,"是占領政策的一部分",是"政治措施,而非法律措施"。的确,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是根据盟軍最高統帥麥克阿瑟的特別宣言設立的。從東京審判到"冷戰"政策的出籠,美國一直企圖利用其對日本單獨占領的特殊地位,貫徹其政治意圖。但這主要表現在美國對懲處戰犯和在日本鏟除軍國主義的不徹底性上。例如,1948年12月24日處死東條英机后,美國便宣布釋放19名甲級戰犯,不再審判。1950年3月7日,盟軍最高司令部頒布第5號指令,規定在刑期終了前釋放所有日本國內在押戰犯。這完全是出于美國"冷戰"政策的需要,破坏了東京審判應達到的效果。由于美國的一些消极作用,東京審判不能說是十全十美的。但是,不能据此否定東京審判本身的法律地位。因為東京審判絕非只是按美國特定的政治意圖,而是根据世界反法西斯各國的意志和國際公法開庭的。
  在驅逐法西斯勢力的過程中,作為政治性行政措施,日本褫奪了軍國主義分子的公職和"解散了財閥",而東京審判則是法律措施。這一點在日本學術界也已得到公認。
  痛斥四:
  牽強附會的"和約生效無戰犯"說
  所謂"和約生效無戰犯"說,更是偷換概念的無稽之談。
  1986年9月號日本《民族与政治》月刊登載日本青山學院教授佐藤和男文章:《從國際法角度批判中國干涉內政》。文中稱:“按慣例,一般審判戰犯的判決在和平條約生效的同時便失去其效力。國際法上戰爭被作為合法手段,只是在違反戰爭法規者被戰時的對方交戰國俘獲時,才作為戰犯交軍事法庭審判,并科以刑罰,但當交戰國之間旨在恢复'和平狀態'的和約生效后,對戰犯的審判便告失效才是合理的。"其根据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交戰各國在和平條約中設有'解除違反交戰法規者責任的規定'是慣例"。据此,佐藤和男主張:對日本所有戰犯的判決"本來也應隨著1952年舊金山和約的生效而告失效","恢复了獨立權的日本政府,根据國際慣例當然可以期待立即釋放作為戰犯審判結果被迫服役之人,而(對日和約)第11條正是為了阻止這一點而設立的",但它"絕沒有要求恢复獨立權的日本政府承擔繼續承認東京審判或判決理由正當性的義務"。
  關于對戰犯的判決何時失效,這首先涉及到懲辦戰犯的時效問題。1968年11月26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戰爭罪犯和破坏和平罪不适用"法定時效”的決議(第2391××111號決議)。該決議于1970年11月11日生效。根据該決議,紐倫堡和東京審判所判決的戰犯均不适用法定失效。不論犯罪日期,有關罪犯都須承擔責任。1965年9月30日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決定,對納粹戰犯,無論犯罪時間過去多久,都須受到審判与懲罰。歐洲各國至今仍在追尋漏网的法西斯戰犯,并有權予以判決。這与國家間是否締結和約沒有關聯。
  從歷史上看,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各國要求審判德皇威廉二世的規定,恰好是在凡爾賽和約中做出的。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舊金山對日和約也是以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為一前提的。由此可見,佐藤和男的說法不僅与現代國際法原則相悖,而且与史實也相去甚遠,無論從法規條文或實際案例上都缺乏根据。權以第一次世界大戰前交戰國之間經常在和約中"規定解除違反交戰法規者責任"為依据,很難說明兩次世界大戰之后的和約以及和約生效后的結果也應如此。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國際法体系屬于近代國際法。最初,戰爭在國際法上曾被作為國家的政策手段得到承認;而第一次大戰后,特別是《非戰公約》簽訂后,戰爭作為國家政策手段便不再被國際法所承認。這是現代國際法的重要內容。在現代,仍然套用近代國際法的過時定義,從方法上講便是錯誤的。更何況即使在近代,也同樣是,如果和約中規定了解除戰犯責任,那么和約生效后。戰時違反交戰法規的責任才能得到解除,否則便不行。這才是真正的國際法慣例。
  戰后日本与外國的所有和約中根本沒有解除戰犯責任的規定。和約生效后談何免去戰犯罪責呢?
  相反,《舊金山和約》第11條明文規定:“日本接受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与其在日本境內或境外之盟國戰罪法庭之判決,并將執行各該法庭所科予現被監禁于日本境內之日本國民之處刑。對此等人犯赦免、減刑与假釋之權,除由每一案件科刑之一政府或數個政府之決定并由日本之建議外,不得行使。如該項人犯系由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所判決,該項權利除由參加該法庭之多數政府之決定并由日本之建議外,不得行使。"日本政府簽署這一和約,已表明其向其他締約國承認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并接受其判決。不言而喻,日本必須對此承擔國際義務。因為國際公法和日本憲法都明确規定:締約國須忠實履行其締結的國際條約。而且國際法庭審判本身,對當事國也具有約束力,這是國際法的基本常識。
  痛斥五:
  難卸罪責的"侵略定義未定"說
  所謂"侵略定義未定"說,是藤尾正行、田中正明等人大加宣揚的又一謬說。田中正明在1986年9月號日本《民族与政治》月刊上發表題為《東京審判史觀的虛實与毒害》一文。文中"引用"美國學者的觀點說:“東條和其他人在東京審判錯誤地受到審判……連侵略戰爭的定義都沒有,是否构成犯罪尚屬未定,但卻把東條等人作為侵略者審判。"田中在1986年11期日本《全貌》月刊上還稱,世界上"沒有一個國家承認自己是侵略","侵略定義可由各國自行解釋"。
  按日本《廣辭源》等辭典中的解釋:“所謂侵略,即侵入別國,并奪取其土地。“日本國際法學會所編《國際法辭典》中指出:“侵略,通常是指一國為實現對別國的要求而試圖以使用武力的手段來達到改變事態的目的行為。"且不論有關侵略的定義在國際上是否完全一致,即便根据日本本國對侵略所下的定義,也足以證明日本對華戰爭是地地道道的侵略。
  在國際上,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前,關于侵略,便已成為非法使用武力的法律概念。1923年國聯大會第三委員會起草的《互助條約草案》的附件是《關于侵略定義的注釋》。1924年《日內瓦議定書》、1928年《布拉格備忘錄》和同年的《非戰公約》都直接或間接地規定了侵略的定義。1933年7月蘇聯与其周圍12個鄰國締結了《關于侵略定義條約》。當時,"雖未經宣戰而以武裝力量侵入他國領土者"已被認定是侵略。即便依据這些當時國際上公認的侵略定義來衡量,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將日本侵華戰爭判為侵略也是准确無疑的。
  當然,如同國際法本身一樣,侵略的定義要想概括國際沖突中所有复雜情況是困難的,它自然要根据國際形勢的變化和各國的要求得到充實和發展。所以,1945年舊金山會議上又提出給侵略下定義的提案,并授權安理會自由裁決,而不是由當事國"自行解釋"。197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侵略定義的決議》。其中第1條規定:“侵略是指國家用武力侵犯別國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或以本《定義》所宣示的与聯合國憲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這与歷史上關于侵略的定義在本質上是一致的,而且概括的面更廣了。可以預言,今后隨著時代的發展,關于侵略的定義還會有所發展,但是,納粹德國和日本軍國主義在20世紀所犯下的侵略罪行是永遠也無法開脫的。
  痛斥六:
  不打自招的"國家意志矛盾"說
  所謂"國家意志矛盾"說,是前几年日本少數軍國主義同情分子提出的一個新論點。它的提出有這樣一個背景:1986年8月19日日本官房長官在眾議院內閣委員會答辯時說,日本"根据舊金山對日和平條約第11條,在國与國關系上,接受審判是事實",作為政府統一見解承認了東京審判的正當性。1986年以后,中曾根前首相也中止參拜合祀有甲級戰犯的靖國神社,并明确表示日本"對中國的侵略不能否認",又罷了文相藤尾正行的官。迄今,日本少數軍國主義同情分子總以為中曾根的"戰后政治總決算"的主張在思想上与他們是一致的,認為中曾根可以代表他們說話。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事態發展卻相反。這令他們大失所望,于是又開始說中曾根內閣的坏話了。"國家意志矛盾"說便是其中之一。
  其主要意思是說,戰后歷屆日本政府都未公開承認侵略,而是把戰犯作為戰爭"犧牲者"。這代表了日本的國家意志,而現在政府的統一見解則与之相抵触,故須"收回或擱置"。
  曾与甲級戰犯、日本右翼運動頭子大川周明關系密切的中谷武世等人便持此主張。這位《民族与政治》月刊的編輯發行人列舉了下述事例,說明日本的國家意志:(1)日本政府、國會于1953年第16次國會通過決議,修改對戰爭傷亡者遺屬援助法,支給其養老金;1954年修改"恩給法",給以戰犯名義在拘禁中死于獄中或被處死者的遺屬發放扶助金;1955年再度修改該法,對受刑者本人,將拘禁期間也作為在職期計算在內,發給撫恤金。這等于日本政府和國會正式否認了"戰爭犯罪"的存在,而都作為"戰爭犧牲者"對待。所以日本今天“根本沒有戰犯",靖國神社中合祀的"都是戰爭犧牲者"。(2)1957年5月,岸信介任首相出訪印度時曾表示:“作為日本首相,對印度政府及國民從內心感謝的有兩件事"。
  其中之一是"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審判日本戰犯時,印度法官帕爾是在11國法官中唯一宣布日本無罪的這一事實"。此后,"佐藤榮作內閣還曾授予帕爾二等勳章。這是政府或政治家談及東京審判時必須考慮的史實"。
  這里暫且認為中谷武世說的均為事實,那么我們不禁要問:造成日本"國家意志矛盾"的究竟是誰?那恐怕并非是中曾根內閣,反而是吉田茂、岸信介和佐藤榮作內閣。而且,与一國在國際上正式簽署的條約和該國國內憲法相比,任何政府或國會的本質上与其相左的決定,任何首腦的個別言行都不能代表國家意志,1946年日本國憲法第98年規定;"日本國締結之條約及确立之國際法規,必須忠實遵守之"。國際條約是國際法的重要淵源,它規定了簽字國應負的國際義務。
  鑒此可以認為,作為日本政府及其成員,任何違反國際條約的言行不僅談不上代表國家意志,而且是違反日本憲法的。
  中谷武世的一番話倒是告訴了人們:現在日本出現的"教科書問題"、"靖國神社問題"和"藤尾發言"都不是偶然的,這股逆流是有它的源頭的。
  痛斥七:
  反咬一口的"干涉內政"說
  所謂"干涉內政"說,是日本少數人拒絕鄰國及亞洲人民忠告的借口。自從中國政府對日本教科書中歪曲歷史及日本閣僚正式參拜靖國神社等問題提出忠告后,日本少數便開始攻擊中國"干涉內政"。80年代,日本一些"少壯議員"還組成了所謂"國家基本問題同志會",要求當時的中曾根首相堅持"不許干涉內政,尊重自主獨立",意在敦促日本政府在"教科書問題"和參拜靖國神社一事上我行我素。
  要求"不干涉內政"本無可厚非,但是,如果這些要求是針對中國及亞洲人民批評日本有關方面而做出傷害別國人民感情的事,那就大錯特錯了。這里首先必須澄清一些基本概念与認識。
  第一,什么叫"內政"?聯合國憲章第2條第7款規定:“在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為內政。一般認為,按其本質而言,凡屬國內管的事務,如确立政治和經濟体制、立法、社會文化發展等都是內政問題。但"內政"不是一种純地域的概念。一個國家在本國國內的行為也可能是破坏國際法的行為,例如,前南非當局的种族主義統治便是違反國際法的。因此,凡屬踐踏國際法准則的行為都是違反國際法的,都不能解釋為“內政"。再有,提到內政就不能不涉及"國際關心事項"(matteroeinternationalconcern,日文稱“國際關系事項")。這是由聯合國提出,并得到各國旗遍承認的國際法概念。日本《國際法辭典》在"國際關心事項"辭條中也明确指出:雖屬一國國內管轄權內的事項,但根据條約該事項成為國際法的限制對象而國家對此負有法律義務時,不言而喻,該事項便成為該國不能自由決定的問題"。日本國際法學界也認為:“達成國際協議,該事項即不再是國內問題","不產生違反不干涉義務的問題“。
  日本政府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各項條款";在中日聯合聲明中又寫明"日本方面痛感日本國過去由于戰爭給中國人民造成的重大損害的責任,表示深刻的反省“,這些國際條約和聲明都构成了日本政府在承認發動侵略戰爭的錯誤、放棄軍國主義問題上所須承擔的國際義務。1986年7月7日《人民日報》評論員文章指出:“就教科書問題而言,日本選用什么教科書,以及怎樣編寫、審定教科書,完全是日本自己的事。但是,當日本的某些教科書涉及對別國關系的記述,甚至肆意歪曲日本向外擴張的歷史事實時,這就超出了日本'內政'的范圍”。這即是說,它已构成"國際關心事項",自然不再受國際法上"不干涉內政"原則的任何保護。
  第二,什么叫干涉?這里權且引用由日本東京大學教授寺澤一主編的《國際法基捶一書中的定義:“干涉是以行使武力、斷絕外交關系及其威脅等強制執行為背景,把本國的意志強加于其他國家的行為。因為干涉是強制的,所以提出建議、斡旋或調停等不是干涉。"中國政府對日本某些教科書歪曲日本侵略歷史的錯誤記述和有違中日聯合聲明之舉提出忠告,完全是出于旨在建立中日兩國真正相互信賴、世代友好關系的真誠善意,這怎么能被稱為"干涉"呢?針對"國際關心事項“,提出本國的正确主張,這完全是國際法賦予主權國家的正當權利。
  第三,日本政府閣僚參拜靖國神社為何會引起亞洲各國警惕,對此有些日本人表示不解,認為人已故去,參拜一下又有何妨,況且其中不僅有戰犯,還有戰爭期間其他的死難者。筆者認為,日本國民确有祭祖習俗,但靖國神社与其他社神或廟宇不同,其性質不容模糊。靖國神社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就一直是日本帝國主義對外侵略的工具。明治12年(即1879年),該神社由東京招魂社改為靖國神社后,日本先后對外進行了侵朝戰爭、甲午戰爭及日俄戰爭。此后日本又在全國各地修建了許多忠魂碑、護國神社等,專門祭祀對外侵略的戰死者,宣揚出征戰死者可成為靖國、護國之神,從而使靖國神社成為日本軍閥強制國民“忠君愛國"的又一精神支柱。特別是1931年"九·一八"事變后,日本為大舉全面侵華招兵買馬,曾以"富國強兵保險相互會社"社長根津嘉一郎的名義在靖國神社正門外兩側立碑。兩碑各有6幅浮雕,頌揚日本軍人的勇武。其中一幅刻寫著:“上海事變爆發,昭和平年一月二十八日,我海軍陸戰隊擊敗八十倍于我之敵人,發揚了武威。"這些浮雕至今仍完好地保留著。那些既是日本侵略歷史的見證,也是靖國神社性質的寫照。靖國神社內供奉的牌位分為"維新前后殉難者"、"幕末殉難者"和"昭和殉難者"等几類,包括甲級戰犯東條英机等14名戰犯均被作為殉國的"昭和殉難者"于1978年起合祀在其中。所謂"上海事變",即日本侵略軍侵占上海的"一·二八事變",日軍對上海的狂轟濫炸,造成中國軍民几万人犧牲,約60万人無家可歸。凡是了解一點日本侵華歷史中血腥罪行的中國人或日本人,凡是有良知的中國人或日本人,都有權對靖國神社、對這段歷史發出正義之聲。
  日本人對死都是有區分的,那种稱凡是死都不分好坏,可一同祭祀的說法難以成立。日本人受佛教影響很深,對死者有特殊的觀念。日本家庭中大多設有佛壇,紀念去世的父輩,甚至連上野動物園也為死去的動物修墓紀念。然而,日本人對死都并非不分界線。靖國神社最初便是明治政府為了祭祀為明治維新建功立業而死的人所修建的,而當時叛軍死者的亡靈是被絕對排斥在外的。他們被單獨收放在上野動物園附近很不起眼的永寬寺內,作為歷史遺物保存。与气勢龐大的靖國神社相比,那只不過是一個不大有人問津的小舍。現在日本將東條英机等大小戰犯放置靖國神社供奉,從觀念上講,顯然是將戰犯列入為國犧牲的靖國神之列。這直接涉及如何評价、對待過去戰爭歷史的問題。
  在日本軍國主義發動的歷次侵略戰爭中,日本國民也付出了极大的犧牲。在相當多的日本人家庭中都有在戰爭中被抓去當兵而客死他鄉者。他們父輩的亡靈有些也奠于靖國神社之中。作為遺屬,他們希望國家的政府要員參拜靖國神社,以慰亡靈兼慰自己,。一些日本政客為爭取更多選票,也堅持每年參拜靖國神社,只有作了首相或外相之后才"為照顧亞洲各國的感情"而暫時停止參拜。
  在一部分人中,戰前教育遺留的舊思想仍然很深。一些人至今仍否認日本在歷史上的侵略事實。有些人雖然勉強承認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侵略了中國,但仍認為在那之前日本沒有侵略別國,第二次大戰中南進是為從英法殖民統治下解放東南亞等。因此,他們才把明治以來的戰死者當作"為保衛國家和同胞而犧牲”的人來參拜、追悼,并借以振奮當代日本人的"愛國心"与"國家意識"。
  1985年,中曾根康弘帶頭以總理大臣身份參拜靖國神社,還說"對于那些為國捐軀的人,國家應有個感謝的場所。
  這是天經地義的,否則還有誰來為國家奉獻生命呢?"事后,筆者曾与一位日本前駐華大使談及此事,他對我說,"中曾根首相當時并不知道靖國神社中有甲級戰犯。"然而,在此事已引起亞洲各國人民不滿并公諸于眾后,1988年奧野誠亮仍以國土廳長官身份正式參拜靖國神社,并為侵略罪行進行掩蓋和辯解說,"日本一直不是一個侵略國家","日本是為保衛自己的安全而發動戰爭的"。在受到日本國內外強烈批評后,他還說"我毫不認為我說過不正确的話",并叫嚷"日本發動大東亞戰爭是想建立亞洲人的亞洲,解放東亞","大東亞戰爭對建立亞洲人的亞洲作了貢獻";"日本當局是迎合中國的主張,輕易使用'侵略'一詞","使用掠奪土地這一說法,便對不起日本先輩和后代"。他攻擊"中國不斷干涉日本內政",鼓吹"擺脫東京審判史觀","不能讓外國歪曲的歷史流傳于世"。据日本友人指出,像這類思想并非只是少數政客持有,一些人只是沒說出口罷了。在今后相當長的時期內,受當年日本軍國主義思想毒害的人都難以轉變其歷史觀。
  值得注意的是,歷史已進入20世紀90年代,日本還有一些人在挖空心思為侵略歷史翻案。1993年2月8日,日本《產經新聞》在其頭版頭條登載了這樣一則消息:東京大學教授小堀一郎等人,收集了大量"東京審判"時被駁回的有關資料,并擬公開出版發行,為重新改寫歷史做准備。其中涉及盧溝橋事變而被駁回的有:1937年5月5日駐華大使川越致佐藤外相的電報"中共對日戰爭准備"、同年3月13日日本駐漢口總領事三浦致佐藤外相的電報"中共的反日計划"等。這些史料的發掘絕非旨在純史學的研究。《產經新聞》的評論一語道破其用心,即"重新修改東京審判史觀"。該評論稱:“東京審判就日中戰爭發端的盧溝橋事件的原因也采用了證明是'日軍挑起'的證据",但"'最先開槍的'是中國軍隊“,南京大屠殺的數字也是"夸大"的。"東京審判是胜者對敗者的政治色彩很濃的審判,与歷史事實不符","希望通過這次律師方面史料的挖掘",使日本近現代史“更客觀真實"。
  1994年第5期日本《正論》月刊(《產經新聞》系統)發表"特集"--《"侵略戰爭"論爭》,由上智大學教授流部升一等5人分別撰文,針對細川首相承認侵略戰爭的言論進行攻擊,公開美化或否認日本侵略歷史,宣稱"日本解放了殖民地"等謬論。1995年是日本戰敗投降50周年,日本國內圍繞在國會通過“不戰決議"和如何正确認識歷史問題斗爭激烈。1995年3月3日社會党在眾議院"戰后50周年特別委員會",提出了"不戰決議"草案。其主旨是就日本的對朝殖民統治、侵華行為及對其他鄰國的侵略行為等表示"遺憾和反省"。盡管在此問題上執政三党領導人曾基本達成協議,但遭到自民党內不少人反對。1994年12月,自民党以奧野誠亮為會長,成立了有200人參加的"終戰50周年國會議員聯盟",森喜朗干事長及部分閣僚也參与其中,反對"不戰決議",主張刪除“我國侵略行為和殖民統治給許多人帶來難以忍受的苦難和悲痛"等字樣。新進党也于1995年2月成立了小澤辰男為會長、約30人參加的所謂"正确傳授歷史國會議員聯盟",与自民党反對派一起開會反對"不戰決議"。自民党部分議員反對“不戰決議"的目的之一,是為在選舉時撈選票而討好其支持團体'日本遺族會"等組織。
  据報道,日本已有12個縣議會通過了"對戰爭死難者追悼致謝決議"。日本右翼還策划利用戰后50周年在日本大造翻案輿論、游行。這表明日本堅持錯誤歷史觀的勢力依然強大。1996年是東京審判50周年,日本否認當年侵略亞洲史實的各种勢力還將跳出來做新的表演。這股為東京審判翻案的思潮還將再度抬頭。
  在德國,否認納粹德國戰爭罪行已被從法律上排除在言論自由之外。根据1994年修訂的德國刑法,對否認納粹屠殺猶太人的言論可判5年徒刑。由此可見日德兩國對侵略戰爭的認罪態度是何等不同。
  在日本走向21世紀的時候,日本如何正确認識歷史,并作為前車之鑒,仍是一個不可回避的重大問題。它不僅關系到日本的政治發展方向,而且直接影響日本与亞洲鄰國的關系。隨著日本在國際舞台上地位的明顯變化,人們將更為敏感地注意日本在歷史問題上是否能保持清醒頭腦。
  在這一重要原則問題上,中國的立場是十分鮮明的。早在1985年10月18日,當時任中共中央總書記的胡耀邦便在中日友好二十一世紀委員會第二次會議結束時的會見中,就發展中日友好關系發表了四點意見,當時筆者作為該委員會中方專家出席了這次會議,認為這四點意見全面地闡述了中方的原則立場和誠懇愿望,現將其主要內容摘錄如下:(一)鞏固和發展中日友好關系,是關系到中日兩國人民長期的根本利益的大事,是關系維護亞洲和世界和平与穩定的大事。我們兩國都把中日友好奉為本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是完全正确的。任何輕視和低估中日長期友好事業的想法和做法都是沒有遠見的,也是錯誤的。我希望我們兩國政府和人民都要繼續努力提高珍惜中日友好的自覺性。
  (二)為了發展中日友好,我們兩國政府和人民都要正确對待兩國嚴重對抗的歷史。兩國長達半個世紀的對立,是由日本极少數軍國主義頭子造成的,不應由日本人民和現在的廣大朝野人士負責。日本极少數軍國主義頭子一手制造的侵華戰爭,給中國和亞洲、太平洋地區各國帶來极大的災難,對此,我們兩國人民和后代子孫都要作為嚴重的歷史教訓,引為鑒戒,但這些戰爭制造者本人有的早已世,有的已經受到了國際公法的正當制裁,他們的子女和后代并沒有受到連累。
  總之,當我們努力發展中日友好關系時,一方面不要使歷史上發生的對抗影響今天的合作,另一方面也不應對制造中日對抗的罪魁禍首寄以同情,更不應縱容极少數人進行妄圖复活軍國主義的活動。否則,就將不可避免地使中日友好蒙上陰影,甚至帶來嚴重后果。
  (三)實現中日長期友好的庄嚴任務,需要我們兩國政府和人民作堅韌不拔的努力。我們兩國上上下下都要認真對待和嚴格遵守兩國政府簽署的中日聯合聲明和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堅持雙方确認的和平友好、平等互利、相互信賴、長期穩定的四項原則。兩國的歷史、現狀、利益和觀點都有所不同,當交往中遇到困難的時候,雙方都應顧全大局,謹慎從事,認真体察對方的友好建議和合理要求,力求避免做任何傷害對方人民感情的事。我們認為,只要我們雙方都站得高、看得遠、想得深,中日長期友好的前景就將是光明的。
  (四)中日友好的最高目標是實現世世代代的友好。為了這個崇高的目標,我們首先要努力發展有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積极因素,妥善處理不利于實現這一目標的消极因素,爭取實現二十一世紀中日繼續友好。這樣,就為世世代代友好奠定了牢固的基矗那么,對日本戰犯的審判是否公正呢?下面我們簡要地看看二次大戰后對日本戰犯的最有代表性的七大審判情況,用事實來駁斥日本右翼勢力否定對日本戰犯嚴正審判的無理与可恥的行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