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春好命先生电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2:02:30


网站首页 |今日中国 |中国概况 |法律法规 |政务公开 |政务互动 |政府建设 |工作动态 |人事任免 |新闻发布
公报首页 |公报增刊 |近期文件 |工作动态 |综合检索 |地方公报 |部门公报|English

【字体:大中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8 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mail推荐 】

Copyright©2010 www.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中国政府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 10 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7号)
  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
  煤矿防治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
  出版管理条例
济南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北京市2011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广东省拥军优属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公安部令第17号)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9号)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40号)光荣院管理办法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9号)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