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何耀华vs播求: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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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6939748/2005-00014 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05年10月08日
名  称: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文  号: 粤府〔2005〕91号 主 题 词: 民政 退伍 安置 通知
公报期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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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府〔200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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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建设,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维护改革开放成果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推进,认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落实各项安置措施,做到“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二、加大力度,狠抓落实,认真解决历年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通知》提出的“三个坚决”要求,认真解决本地区历年未落实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落实接收单位、工作岗位以及配套资金。对于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省已下拨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各地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三、以人为本,依法安置,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接收单位要按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未办理的应及时补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其军龄及待安置期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同待遇;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尽快制定并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维护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结合实际,加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安置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紧密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在深入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基础上,教育他们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正确对待政府安排就业与自谋职业等问题。要宣传和树立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城镇退役士兵树立自强精神,自觉服从改革和当地建设需要,服从政府安置。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合法渠道和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本通知的情况报省民政厅,由省民政厅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八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5〕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长期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取得很大成绩。但随着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这项工作也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安置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城镇退役士兵有的长期得不到安置,有的安置后长期不能上岗,有的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不能兑现。为此,现就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保障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
(一)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二)坚决将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安排到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民政、人事、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在切实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及时拟订、下达安置计划,落实接收单位。各地区务必于2005年8月底前开出所有安置介绍信,并督促有关单位尽快落实,确保城镇退役士兵真正上岗就业。
(三)坚决落实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要督促有关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认真落实分配到本单位的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未落实工作岗位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予以落实。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未发生活费的,接收单位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额补发。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接收单位要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三年内不得安排下岗。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提供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解决当前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一)尽快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要求,抓紧制定并落实具体实施办法。没有下发具体实施办法的,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制定下发相应办法。
(二)切实兑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对已选择自谋职业但仍未领到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城镇退役士兵,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于2005年10月底前全部兑现。对确有困难的县(市),省级人民政府要给予帮助。中央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三)做好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城镇退役士兵尽快转换角色,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人才交流活动,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城镇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为他们提供就业服务。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三、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解决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从政治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把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摆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以及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工作结合起来,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城镇退役士兵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他们正确认识形势,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服从政府安排。要加强有关法规和政策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国防意识,营造有利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和维护城镇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于2005年10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民政部汇总上报。国务院将适时派出督导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五年七月十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略阳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工作进展顺利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内蒙关于做好军队复员干部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 纳税人... 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011年辽宁省民政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认定工作的通知》 2004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1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地税发〔2010〕56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10〕135号江苏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