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迪达斯climacool衣服: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持企业上市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3 15:58:48
2010-11-22 来源:珠海高新区网站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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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珠发〔2009〕14号文),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产业结构,推动骨干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本办法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在珠海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注册;属于高新区重点发展的产业;符合“两有、两少、两高”(有研发、有品牌、占地少、用工少、高技术、高效益)的要求;产品的科技含量和市场占有率在全国同行业中位居前列;各项经济指标符合在国内外上市的基本要求并已制定上市计划。
第三条  建立专门为区内企业上市服务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区管委会分管科技和经贸工作的副主任,牵头部门为区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区科经局),成员由区科经局、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区公共建设局、珠海市国土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住房与规划建设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地税局高新区分局、珠海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区国税局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为研究解决区内企业上市涉及的土地、税收和财政等问题,为企业上市提供服务。重大决策事项由联席会议提交区主任办公会议或区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高新区选择一批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企业,分层次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做到上市一批、引导一批、优选一批。
第五条  对于拟上市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本运营等过程中涉及到项目审批、项目用地、房产过户、环境评价、税收证明、工商登记等方面的问题,区各职能部门应主动协助解决,优先协助其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申报国家、省、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优先提供贷款贴息。
第六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按以下条件给予奖励:
(一)对2010年起完成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辅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
(二)对在境内外新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并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
第七条  对2010年起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已经启动上市辅导的企业,如在此之前五年内已按相关政策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由于上市需要进行重组改制而不再符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要求,需补缴已减免的税收的,区财政按其所补缴的税收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企业等额研发经费资金支持。
第八条  对从区外新迁入高新区注册并纳税的上市企业,或者通过买壳上市,将原上市公司注册地新迁入高新区并在区内纳税的企业,如该企业在迁入当年或下一年度在区内纳税额达1000万元及以上的,区财政一次性奖励其200万元。
第九条  积极鼓励在区内设立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营业部。对在区内新设立且在区内纳税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营业部,一次性奖励其30万元,并自该机构在高新区纳税之年起,连续3年每年按其所缴纳税收中属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给予发展资金支持。
第十条  企业每年享受包括本办法在内的高新区各项扶持政策项下资金扶持的总额不超过各项扶持政策所针对年度该企业缴纳税收对区财政实际贡献额的80%。
第十一条  前款所述的拟上市企业、迁入高新区的上市企业以及在区内设立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交易营业部,向区申请相关资金扶持时需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的上市企业,需提供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企业上市公告书。
(三)申请第七条规定的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
(一)申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奖励的企业,需提供: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的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2.企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上市辅导、保荐及提供相关服务的协议复印件;
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出的能够证明企业完成辅导、验收合格的有关凭证复印件。
(二)申请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奖励的上市企业,需提供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的企业上市公告书。
(三)申请第七条规定的资金支持的企业,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