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特金斯 理论:赖昌星是否交了“超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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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厦门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赖昌星被加拿大有关部门遣返回国。这一消息受到国内媒体的广泛关注。我搜索了有关赖昌星的一些资料,发现赖昌星与前妻曾明娜当年属于“超生”夫妇。

2009年8月6日人民网报道:曾明娜和赖昌星都是福建晋江人,曾明娜比赖昌星小6岁,结婚那年还未满18周岁。因为女方未到政府法定婚龄,也就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曾明娜算是赖昌星事实上的“结发妻子”。婚后,他们生育两男一女。

2009年8月23日《重庆晚报》报道:曾明娜与赖昌星共生育两男一女,长子赖俊健,次女赖真真,幼子赖明明。

我在网上搜索不到赖昌星三个孩子的具体出生日期,但根据2001年11月7日《新快报》的报道,1999年8月,赖昌星带着妻子曾明娜和二男一女,一家5口人匆匆前往加拿大的温哥华市,“这实在是苦了赖昌星的三个孩子。这三个孩子分别为18、16和14岁”,可以推测:赖昌星的长子赖俊健出生于1981年,次女赖真真出生于1983年,幼子赖明明出生于1985年。按照农村“一孩半”政策(若第一胎是女孩则可以生二胎,若第一胎是男孩则不准生二胎),赖昌星的次女和幼子都属于“超生”。

有人认为,赖昌星拥有香港居民身份,所以不属于“超生”。但我查了有关资料显示:1991年2月,赖昌星将户口迁到了香港,摇身一变成为香港居民。可见,赖昌星是在“超生”之后,才移居香港的。

我不知道赖昌星当年是否已经交了“超生”罚款,如果没有交,按照计生政策,计生部门现在仍有权要求赖昌星交“社会抚养费”。有人可能会提出质疑:《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处罚案件是有追溯时效的,不能无限期追究。赖昌星“超生”,是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事,现在计生部门还有权追究吗?然而,按照计生委的说法,“社会抚养费”既不是对罪犯的罚金,也不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是“一项行政性收费”。既然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是行政处罚,那么当然不受《行政处罚法》的两年时效的限制。下面举两个例子:

其一,2007年7月13日《华商报》刊登了一篇题为《娃已26岁,超生罚单才到》的报道:近日,渭南市临渭区信义乡一名中学女教师突然收到了一张“罚单”:依据临渭区纪委和计生局规定,乡政府对违法超生二胎行为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3日内必须缴清。收到“罚单”后,这位女教师心生不解,1981年她已经生育二胎,到现在儿子已26岁,都这么长时间了,怎么突然要收起“超生费”了?

其二,2009年3月5日《厦门商报》刊登了一篇题为《超生罚款通知26年后发出遭质疑》的报道:老家在集美区灌口镇的小贾(化名)这两天遇上了一件意想不到的事,3月1日,她接到灌口镇计生办的一纸通知,上面说她是超生儿,得罚款。这让小贾有些哭笑不得,因为今年她已经26岁了。小贾告诉记者,听她父亲说,当时家里就已经交过了罚款,不知道为什么这次又接到计生办的罚款通知。

当然,我本人主张自主生育,反对征收“超生罚款”(或“社会抚养费”)。我既反对向穷人征收“超生罚款”,也反对向富人征收“超生罚款”;我既反对向合法公民征收“超生罚款”,也反对向犯罪嫌疑人(例如赖昌星)征收“超生罚款”。本文只是想说明:赖昌星有三个孩子,他没有因此而变穷;赖昌星后来“破产”,也与三个孩子无关(他的三个孩子均未涉案)。可见,一个家庭是穷是富不在于生多少个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