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先生3末代天师bt:审计条例学习讲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00:19:23

 

 

 

关于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学习

审计质量规范化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一、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

(一)主要修改和增加情况

《审计法实施条例》于2010年2月2日经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71号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前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共56条,此次修订中,修改46条,增加12条,删去5条,合并掉5条,修订后共58条。

新《审计法实施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的具体范围。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增加规定了《审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对《审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也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新修订的《审计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查询有关账户和存款、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公布审计结果以及特殊情况下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审计机关行使这些审计监督权限的程序、期限和情形,增加规定了审计机关查询账户和存款的具体程序、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扩大了可以公布的审计结果的范围,明确了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审计机关的监督。新修订的《审计法》既规定了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也规定了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外部监督。为了更好的发挥这些监督措施的作用,根据工作中的实际需要,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这些监督措施的程序、期限和方式。

第一章  总则

主要作了3个方面的修订

总则修订之一:

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

第三条: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1).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3).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4).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5).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总则修订之二:
    明确将国家有关政策、标准和项目目标作为审计评价依据。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总则修订之三:

突出强调了社会公众对财政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要求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新增一条,作为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主要作了6个方面的修订。

职责修订之一:
    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范围,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职责范围。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二是将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和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

2009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特别指出: “……财政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就跟进到哪里 ……”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职责修订之二:
    明确了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职责。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

(1).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

(2).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职责修订之三:

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范围,并调整了对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的审计监督范围。

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1).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

(2).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但审计只能处理甲方,不能处理乙方。

职责修订之四:

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所涉及特定事项的范围。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职责修订之五:

明确了内部审计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审计机关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方式。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职责修订之六:

明确了审计机关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方式和处理方式。

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主要作了4个方面的修订。

权限修订之一:

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权限修订之二:
    规定了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银行账户和以个人名义存储的公款的的查询程序和保密义务。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权限修订之三:
    规定了对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资产的封存程序、封存期限和被审计单位的保管义务。

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权限修订之四:
    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二)新设或调整的主要法律制度(五至七章)

 

1.特定对象审计项目计划告知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审计项目计划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只适用于特定审计对象: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

告知期限:7日内告知

2.审计通知书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六条规定: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

(1).办理紧急事项的;

(2).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

(3).其他特殊情况。

一般情况下,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

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况下,可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注意处理实践中的一些情况:跟踪审计事项、多个审计项目一并通知事项等。

3.编制审计方案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

编制审计方案制度,是审计实践的总结和需要,《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审计方案准则》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等均作出了规定并加以执行。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是编制审计方案的基础。条例所称审计方案主要是指审计实施方案,也可包括审计工作方案。

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是实施审计的重要内容,编制审计实施方案不是一个孤立的阶段,而是一个持续不断的过程,贯穿于审计实施的始终。通过调查了解,发现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据以确定审计事项及其应对措施,并采取方便、多样的方式加以记录。

4.审计取证和审计记录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

(2).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

(3).收集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

(4).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审计取证和审计记录制度方法。条例规定了检查、查询、监盘、函证等主要方法。一般审计取证方法概括为:检查、观察、询问、外部调查、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分析七种。

取证要求:主要是收集原件、原物或复制、拍照,对会议和谈话作出记录或要求提供会议记录等。

证据种类:一是条例规定了原件、原物、复制品、照片等证据的表现形式。二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审计证据的特性:一是充分性,主要是衡量审计证据的数量。

二是适当性,主要是衡量审计证据的质量,包括相关性和可靠性。

审计记录的目标:主要是支持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证明审计人员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便于对审计人员的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审计记录的主要形式是审计工作底稿,包括支持实施方案的底稿、支持审计报告的底稿和记录管理事项的底稿。

审计记录的主要内容:条例规定应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具体包括审计的步骤和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的来源、名称等;调查了解或认定的事实摘要;作出的职业判断、得出的结论及相关的判断标准等。

5.审计事项审理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主要是借鉴纪检监察部门、工商部门、证券业监管部门建立了案件审理或行政处罚审理制度。

《审计署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法规司承担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的职责。

审计实践需要:《审计署2008至2012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要求着力构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项目审理既相分离又相制约的审计业务管理体系,2010年建立起审计项目审理制度,并制定了《审计署审计项目审理工作试行办法》。一些地方审计机关先行实行了审计业务“四分离”制度和审理制度。

审计事项审理与复核的区别:

(1).内容不同:审理既关注审计结果也关注实施过程

(2).方式不同:与审计人员深度沟通、有条件的开展集体审理。

(3).角色不同:既审又理,是直接形成审计结果的一个必经环节。

(4).承担的责任不同:审计事项审理制度,审理应承担更大的责任,实行审理制度是势在必行。具体步骤:

第一步,参加审计组交换意见会;

第二步、接受全部审计项目资料;

第三步、法制人员审理,科长审理;

第四步、开审理会议讨论审理意见和修改审计文书,法规部门、审计组或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五步、审理会议形成正式的审理意见书和审理修改的审计文书,送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书面确认后,报领导审签制发。

6.审计听证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具体执行标准。审计署2000年发布的《审计机关审计叫证的规定》,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5%以上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罚款;以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的,在作出审计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严格执行审计听证告知、审计听证提出和受理、审计听证会的主持与程序、提出审计听证报告和作出审计听证决定等。

审计部门组织叫证,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主要把握4点: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7.审计结果管理制度

《审计法》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1).明确了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与国际审计惯例相衔接,便于公布,便于公众认识审计结果。

(2).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程序和方式,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力度。

8.审计决定执行制度

审计处理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1).审计处理的种类: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2).审计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针对不同主体和情况规定了不同幅度)。

法定处理处罚依据的选择:

(1).主要依据国家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具体规定。

(2).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适用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审计处罚需同时遵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如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违法行为两年未被发现不再给予处罚原则、对同一违法行为不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原则等。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后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加大了对责任人员的处罚力度与会计法等规定相一致,也有利于维护审计法的严肃性,保障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处理处罚种类和幅度:

一是对被审计单位,通报批评、警告、5万元以下罚款。二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下罚款、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3、处罚应同时遵守《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程序和原则。

9.层级监督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对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依法进行监督。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审计决定被撤销后需要重新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审计决定的,上级审计机关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直接作出审计决定。

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监督应当是多方面、要经常性的对下级审计机关是否应当作出审计决定和对已经作出审计决定的审查,一般应限定在合法性审查范围之内,不能超时。应当优先考虑由下级审计机关依法及时、主动纠正不合法的审计决定。

层级监督与行政复议的异同:启动方式、审查期限、审查内容等存在一定差异。

10.政府裁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

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裁决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办理。裁决决定应当自接到提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审计机关和提请裁决的被审计单位,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当其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指的是自然日),应顺延至下周第一个工作日。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条例明确了政府裁决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提请政府裁决的事项范围、途径、期限。

二是明确了审计机关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义务。

三是明确了裁决期间审计决定的执行效力。

四是明确了政府裁决的办理机构和办理期限。

五是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事项范围,规定了审计机关的告知义务。

把握不同救济方式适用的范围:

(1).从审计对象及其收支属性、行政管理体制等方面把握适用的救济方式。

(2).同一审计项目具有多种收支属性的,按主要收支属性确定适用的救济方式。

(3).尊重被审计单位选择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权利。

正确履行告知义务:

一是政府裁决途径和期限

二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三是裁决、复议、诉讼期间审计决定的效力

除上述期间外,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其他期间,如实施审计3日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对象在10日内反馈书面意见,封存期限(7日内)以及延长封存期限(不超过7日),公布上市公司审计结果的应在5日前告知该上市公司,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计划告知义务(7日内)等,指的都是工作日,不存在顺延的问题。

 

 

二.关于审计质量规范化管理应注意事项

 

年初,根据局长办公会要求,我们抽调专职复核人员采取下查上的办法,对我局2009年部分审计项目质量进行了检查。此次检查应抽检审计项目27个,实交24个,少3个。本次检查是按省厅项目评优要求设定检查标准,总分为113分。通过对24个项目档案的检查,平均得95.3分,占总分的84.3%,其中最高项目得分101.25分,占总分的96%,最低项目得分82.25分,仅占总分的72.8%。主要扣分的原因:审计程序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24.77%;审计方案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7.55%;审计日记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23.93%;审计工作底稿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6.71%;审计证据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9.86%;审计报告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12.31%;审计决定类问题扣分占总扣分的14.83%。按照规范要求现提出执行意见,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

(一).审计程序

1.审计通知书

(1).审计通知书依据应为《审计法》相关条款,不能引用《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条款。因为《审计法》是我们的程序法,《实施条例》是实体规章。在引用法律依据中要尽量引用上位法和工作安排文号,不能从复多引用。如部门预算执行、财政收支应依据审计法十六条,财政局的预算执行审计既要用十六条、同时还要用十七条;经济责任审计依据二十五条;财务收支审计依据第十九条等。凡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颁布执行后下达的企业审计项目计划,必须在审计项目计划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同时,审计通知要做到一事项一通知,即一件事项,一份通知,一份报告,一份决定。

(2).审计通知书应在进点前三天送达,中间空三天,节假日顺延。如本周星期五送达审计通知书,下周星期四才可进户。

(3).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名称等要素要齐全。如市某某局,应为荆州市某某局。因为某某局届定不明确,属广义范畴,层级关系不明确。

(4).审计通知书的审计项目类型界定情况。审计通知书应一事项一通知,如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项目,有的写成了财政财务收支,不能混在一个通知书发。又如投资审计项目,特别是多项目的,既有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又有决算审计的更不能混在一个通知书中发,因为一个审计事项只能是一个通知、一个报告、一个决定、一个卷宗。同时项目审计的顺序、内客也不一致。如跟踪审计只是对项目工期的进度、项目质量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其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资金合理、合法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单项工程结箅审计可以说是决箅审计的一部分,是项目竣工决箅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项目建设单位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项目竣工决箅审计,是指建设项目在正式竣工验收前,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箅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要说明的是,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箅、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箅,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建设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因此不能处理、处罚,处理、处罚只能对甲方。

又如一个单位既有经济责任审计,又有其他事项审计的,要各发各的通知,不能混发通知书。因为这两项审计的时间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最少是2年及以上;审计内容不同,经济责任审计面宽是全面的,既对单位又对个人;审计结果不同,经济责任审计既对事又对人,既审财政收支又审决策执行,既出审计报告又出结果报告。

2.审计承诺书

(1).审计承诺书应该在进点后3日内作出承诺。送通知书不能作承诺,进户三天后不能作承诺,要在进点三天内作承诺,根据新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审计单位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一把手要签字、盖公章。

(2).承诺书应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3).经济责任审计的承诺书应为两份,一份是单位的、一份是个人的。

3.征求意见书中应注意的事项

(1).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书上应盖征求意见单位的公章。

(2).被审计单位应在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后的10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3).征求意见稿中不能有涂改现象。征求意见稿前不需顶格写主送单位,后落款处应有某某审计组长的手写签名。

(4).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要一式两份,即要送被审计单位、也要送达被审计人。

(5).审计组采纳或不采纳被审计单位反馈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均要有记录。

4.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应注意的事项

审计业务会议纪要要素要齐全。‘审计业务会议记要’既要有审计小组对起草审计报告的取舍意见,又要有领导对审计报告问题的审定意见。在征求意见稿中反映的问题,正式报告和决定中拿下来的或是数据有变动的,在业务会议中一定要有原因说明,是谁提出取舍的,领导是怎么决定的,均要有记录并签名。

5.三级复核、审理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级复核(审计组长审核):主要审核审计工作底稿,证据笔录及相关数据。复核意见不能写“情况属实”,应该写的具体些,比如:“事实清楚,数据准确”等。

二级复核(科室复核)。主要复核审计项目获取的各项资料要素完整,数字勾稽关系平准,所附证据的证明材料齐全,定性、处理处罚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等。

三级复核(复核机构复核),时间应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后。

审计项审理,是审计小组报告形成后,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前进行。

反馈意见的说明:对报告有变动的,采纳或者不采纳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均要予以说明,要与审计业务会议纪要一并装入卷宗。

6.审计文书送达回证

审计文书送达回证要加盖审计机关的公章,应做到一次一证。即送审计通知书一份,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份,送正式审计报告和决定一份。经济责任审计还必须将相关文书既送单位又要送个人。送个人的是正式的审计报告,而不是审计结果报告。所有送达回证都必须要有底稿。

(二).审计实施方案

1.审前调查中应注意的事项

(1).每个审计项目都要编制审前调查记录,重要的审计项目还要撰写审前调查报告。按审计暑《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审前调查要搜集的资料即,被审计单位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银行账户信息,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核算方法,会计报表及其它有关会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电子数据及数据结构文档,其它需要收集的资料等。

(2).审前调查不需编写审计日记,不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实施方案中应注意的事项

(1).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应为审计法相关条款。

(2).审计实施方案要素要全:包括审计目标、审计时间、范围、重点等。审计分工要明确。审计分工,应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明确到人,且要保证今后审计实施中按照方案分工执行,审计笔录、证据、底稿可以验证。

(3).审计实施方案相关的批准程序应有科长、分管局长签字。

(4).审计实施方案对人员、时间、审计事项等有调整的,应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的调整说明,并由分管领导签名。

(5).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审计方法和手段。在审计质量检查中,审计方法采取的是加分制,总分为3分。分别是: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确定内控测评方式;合理评估审计风险;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各1 分。

(三).审计日记

1.审计项目执行中,往往许多重要事项记载不清晰,与审计工作底稿无对应关系,许多审计日记记流水账。记载审计日记是件比较繁锁的事,其实只要围绕审计报告的内容,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在日记中全部反映出来,并且和实施方案、底稿对应就行了。

2.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组长(分管局长也要编写审计日记),进点当天要编写审计日记。

3.要做到逐人逐日记。

(四).审计工作底搞

1.审计工作底稿中,审计事项不是填写项目名称,应填写具体的审计事项,比如:收入情况、支出情况、固定资产情况等。

2.审计工作底稿不需要对问题写出处理处罚依据,只需写出定性依据即可。

3.对审计方案中的重要事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基本情况等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比如债权债务情况、经济责任审计中的个人收入等情况都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且底稿后面一定要有证据支撑。

4.审计承诺书、审计基本情况(如人员、内设机构)等,都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所有工作底稿都要列入汇总表。

(五).审计证据

1.审计证据中,审计人员签名应为两人手写签名。

2.审计证据中不能有涂改现象。如确有涂改的,要在涂改处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意见栏要填写意见,无意见的要写“情况属实”。

3.审计取证中用复印件作为审计证据时,一定要写明资料的来源,并加盖被审计单位公章,还要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证据笔录打印好后,被审计单位核定后,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手写情况属实)。

(六).审计报告

1.正式审计报告要以第三人称写,因为顶格为审计报告字样,无仍何单位主体。应写为“荆州市审计局派出审计组”。主送单位名称也要写全称。

2.审计报告引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依据要准确。一是财政收支审计中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十六条,二是本级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审计项目,既要出审计报告又要出结果报告的要同时引用《审计法》十六、十七条;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十九条;三是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二十二条;四是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审计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二十三条;五是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要引用《审计法》第二十四条;六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二十五条;七是专项审计调查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二十七条;八是对下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审计项目要引用《审计法》第二十八条。

3.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结束之后60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应该在征求意见稿送达后的40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七)审计决定

1.“审计决定书”不仅有审计处罚的要作出,而且有财政收交、财务收支审计处理的也要作出。只有纯属单位行政管理类的审计处理问题可以不作出审计决定书。但要在审计报告的建议中提出整改意见,凡属会计调账类等问题的处理均要作出审计决定书。审计决定处理处罚落实情况不仅要有罚款回执,还要有被审计单位对问题处理的整改情况的回复,如调账、归位等情况。

经济责任审计延伸二、三级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能上审计决定一并处,应转专项审计另行处理处罚。

 2.审计决定书、审计通知书要以第一人称写。因为这两种文书均是以“单位(机关)”名称印制的文头,所以在正文中不能用与发文机关不一致的人称用语。

关于文书格式文本规范问题省厅有范本我不讲,但文书称谓问题要重点讲明,凡是以单位名称文头的文本一律用一人称撰写,凡是无文头的文本一律用三人称撰写,杜绝用二人称。同时,要禁止在一个文本里出现多种人称用语,如开头用三人称,中间用一人称。例如审计报告中开头用某某审计局三人称,中间用我局字。开篇用万元,中问用元,或大、小写混用等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称谓情况,目前我们执行的是鄂审经责发(2008)9号文件规定格式。但此文规定将称谓格式错位了,有红头的定为第一人称,白头定为第三人称,省厅即将对经济责任审计文书格式予以规范。在规范调整文书格式未下发之前,我们仍然执行原规定。

3.关于特别事项说明

(1).关于财政收支审计中涉及财务收支问题的处理。例:某地审计机关对司法局预算执行审计,审计中发现该单位干部在所属“基层法律工作者协会”领取补贴和奖金。怎么处理:审预算执行发现违反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办法:只能处理不能处罚。一是清退原资金渠道,二是收徼财政,三是无资金清退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要责成财政部门在该单位预算中扣缴,并将执行情况反馈审计机关。

(2).某审计机关对“新农合”基金、资金进行财务收支审计。审计中发现该“新农合”基金管理机关收取了大量的管理费,而该管理机构又是全额预算拨款单位,财政收支审计能不能用财务收支处理?能,既要处理又要处罚,因为我们的审计对象是‘资金’,不是单位。处理办法:一是退回原资金渠道;二是收徼财政;三是处罚。

(3).社保、医保、就业、学校等审计中按资金性质划分。

(4).关于《审计法实施条例》从2010年5用1日起执行有关事项说明。一是专项审计调查项目,5日1日后可直接作出审计报告、决定。二是在处理、处罚中,仍然是5目1日为界线,老问题用老条款,新问题用新条款。即以前的如财政收支审计用原《审计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处理,财务收支审计用原《审计法实施条例》五十三条处理。反之用新修订《审计法实施条例》的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处理。

(八).关于救济渠道的说明

1.财政资金审计项目,救济渠道为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时间从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出。

范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执行完毕。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提请作出决定的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本决定照常执行。

2.财务收支审计项目,审计机关在作出审计决定的同时,要告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提出诉讼对象法院为,作出审计决定书的审计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授权、临时交办或依照地方性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被审计单位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范例: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审计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