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房手动天窗厂家:黑龙江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组织机构建设与纪检体制改革三十年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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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纪检监察系统组织机构建设与纪检体制改革三十年回顾

更新时间:2009/1/7 11:26:45 查看次数[1347]
米振乾
今年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周年。三十年间,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特别是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成效明显。我省截至目前已建立纪检监察机构近4000个,有专职纪检干部一万多名,为纪检监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
三十年来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建设经历了恢复、健全、完善和不断改革的阶段,地位不断得到加强
“文革”结束后,被取消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得以恢复。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明确了中央和县以上党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7月,省委决定成立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筹备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筹建和日常工作。1979年1月,经中共黑龙江省四届一次全会选举产生了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这一时期,全省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相继完成组建,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1982年党的“十二”大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代会选举产生,向党代会报告工作。1983年7月,省五次党代会选举产生了中共黑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从这时起,全省各级纪委由同级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地位明显提高。
一是确立了纪委是同一级党政领导班子之一,树立纪委的权威性。“十二大”前省纪委全称为“中共黑龙江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省各级纪委以此类推。“十二大”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际情况,把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并得到了大大加强。一方面纪委和党的委员会一样,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增强了纪委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地方各级纪委作为同一级党政领导班子的地位在“十二大”以后得以确立。1985年中纪委就贯彻中办发[1984]33号文件下发通知,再次强调“地方各级纪委是同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几套班子之一”。按照中央要求,全省各级纪委都按同级班子建设的标准进行了相应配备。
二是双重领导体制更加有利于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纪委刚恢复时,作为同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由党委直接领导。经过几年的工作实践证明,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体制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基于此,党的“十二大”进一步确定了纪委的双重领导体制,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后来党的历次代表大会对纪检机关的领导体制一直沿用了“十二大”的规定。监察机关恢复后,实行的也是双重领导体制。三十年来,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大力加强干部队伍,特别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对上级管理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有关干部规定的不上报;对下级报来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有关干部规定的不审批。一大批德才兼备的同志充实到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证。
三是各级纪委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实行高配。198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关于纪律检查机关组织建设几个问题的请示》(中办发[1984]33号),对纪委班子成员的配备再次提出明确要求。省委对贯彻落实中央精神高度重视,于当年10月召开省委常委办公会议,进一步明确了纪委班子和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职级问题。按照省委常委办公会议精神,省纪委向各级党委下发了《关于贯彻中办发(84)3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纪检机关建设的通知》(黑纪发[1984]41号),明确规定“省纪委的室主任可配副局级干部,地(市)纪委的室主任根据干部的条件可配副处级干部(哈尔滨市纪委的室主任可配哈市的副局级干部)。各县(市)纪委、省直工作量大的厅局纪委(组)和一些大的企事业单位纪委内部职能机构和干部配备,可参照上述职级配备”。此后全省各级纪委积极与组织部门协调配合,按要求配备内设机构室主任、副主任。1986年省委第八次常委会议再次决定,省纪委内部各室主任可配副局级干部,副主任可配正处级干部。事实证明,省委当时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符合中央后来的明确要求。1988年中央纪委下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颁发〈关于党的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纪发[1988]8号),对各级纪委内部机构和干部职务设置做出了明确规定,省纪委室主任配正处长级或副厅长级干部,副主任配副处长级或正处长级干部;市(地)纪委室主任配正科长级或副处长级干部,副主任配副科长级或正科长级干部;县(市、区)纪委室主任配副科长级干部。由于省委对各级纪委内设机构领导配备的高度重视,中央纪委8号文件精神在我省得到了有效贯彻,全省各级纪委内设机构的领导职级都按上限进行了配备,为充分发挥纪委的职能提供了十分重要的组织保障。
实行纪检监察合署办公新体制,党政监督职能进一步优化
监察机关恢复重建比较晚。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1987年9月,黑龙江省监察厅成立,到1988年2月底,全省14个市(地)和136个县(市、区)都组建了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构接受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领导,主要任务是监督检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的执行情况,调查处理违法违纪行为。截止到1992年12月底,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建以来共立案10973件,结案9157件,处分9399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5400多万元,为我省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为了进一步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优化纪检监察资源,形成党政监督的整体合力,1992年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合署办公。各级纪委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强化行政监察机关职能的重大措施,有利于更加集中力量抓好党风和廉政建设,有利于发挥党政监督机关的整体效能,避免工作上的交叉和重复,有利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1993年1月,经中共中央纪委和省委批准,省纪委机关、省监察厅实行合署办公。合署后的省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完成纪检、监察两项任务,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省监察厅党员厅长、副厅长进入省纪委常委会,在常委会统一分工下进行工作,监察厅不再设立党组。按照有关规定,省纪委仍是省级领导班子之一。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后,立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做出安排部署。到1993年3月底,全省14个市(地)\136个县(市、区)全部完成了合署办公。合署办公后,纪检监察机关优势互补,职能得到了进一步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等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省纪委、监察厅合署后不久,先后查处了“国贸城”、“哈克森”等五起大要案,收到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果。全省开展了“反拖拉、反勒卡、反刁难、反梗阻”活动,为经济发展排阻清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设立省委巡视机构,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改革和完善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按照十六大精神和中央要求,2003年5月,党中央、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设立巡视机构的请示,中央巡视组正式成立。2003年12月,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巡视工作的职责、权限等做出了规定。2004年初,中纪委、中组部、中央编办联合下发《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设立巡视机构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成立巡视机构,并在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中作为一项制度固定下来。
2004年5月,黑龙江省编委下发了关于《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省委巡视机构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巡视机构正式设立。省委巡视机构共设立五个巡视组和一个巡视工作办公室。巡视组组长由离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副省级和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配正厅级领导干部,巡视工作在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具体领导下开展。省委巡视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市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廉政勤政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将巡视中发现和了解的重要情况及时向省纪委常委会和省委组织部部务会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省委巡视组成立后,紧紧围绕职责任务,开展巡视工作。截至目前,已开展了15次集中巡视工作。完成13个市(地)、10所省属高校、17个省直重点部门的巡视工作。同时针对“两节”、市(地)及县乡领导班子换届和落实《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开展了专项巡视。通过巡视,及时发现并督促解决了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保证了中央和省委重大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了领导班子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
改革派驻机构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派驻机构职能作用
改革派驻机构管理体制,是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体制做出的重大决策。2005年9月前,省纪委、监察厅共有派驻机构35个,其中双派驻机构25个,单派驻机构10个,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业务工作和干部工作受驻在部门和省纪委、监察厅双重领导。按照中央纪委统一要求,2005年9月以后,省纪委、监察厅相继完成了对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工作。统一管理后,派驻机构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和业务工作直接由省纪委、监察厅管理,派驻机构向省纪委、监察厅报告工作,派驻机构编制实行单列,干部任免由省纪委、监察厅负责。由双重领导体制变成由省纪委、监察厅直接领导的体制,从形式上看是领导体制的一种简化,实质上是构建中国特色党内监督体系的重要步骤,有利于派驻机构保持相对的独立性,增强权威性,强化派驻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能,从而有效地防止或减少驻在部门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
省纪委、监察厅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以来,各派驻机构紧紧围绕工作职责,加大了对驻在部门监督检查的力度,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驻在部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目前,13个市(地)结合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统一管理的新路子,已相继完成统一管理工作。全省上下派驻机构在新的体制下,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组建派驻中心乡镇纪检机构,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力度
乡镇纪检机构力量薄弱,一直是困扰乡镇基层纪检工作的难题。据2005年末统计数据,全省专职乡(镇)纪委书记只有66人,占全省乡(镇)纪委书记的7.3%。许多乡(镇)没有专职纪检干事,“一个机构一个人,一个人员多个岗”的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随着乡镇综合改革的不断深入,这一问题越来越突出。乡(镇)纪检机构人员配备不到位,组织不健全,影响了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开展。针对这种实际情况,2007年省纪委新一届班子上任后,把加强乡镇纪检机构建设纳入重要日程。经过广泛调研,深入试点,今年4月,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办联合下发《〈关于县(市)区纪委组建派驻乡(镇)纪检机构的意见〉的通知》,决定在不增设机构、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员和领导职数的情况下,在全省进行乡(镇)纪检体制改革。要求全省县(市、区)纪委组建驻中心乡(镇)纪律检查机构,实行“分片派驻,统一管理”的模式。驻中心乡(镇)纪律检查机构的编制从现有的乡(镇)纪检干部的编制中解决,集中使用。每个驻中心乡(镇)纪律检查机构一般管辖3~5个乡(镇),直接由县(市、区)纪委领导,干部管理、业务工作、工资福利、后勤保障由县(市、区)纪委统一管理。目前,全省已组建派驻中心乡镇纪律检查机构263个,年底前在全省完成组建任务。
驻中心乡(镇)纪律检查机构组建后,由于改变了领导体制,理顺了工作关系,优化了基层纪检机构资源,强化了监督职能,驻中心乡(镇)纪律检查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实现了对农村党员干部的有力监督,提升了农村基层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能力,有效地维护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批农村违纪违法案件得到有力查处。大庆市大同区中心乡镇纪检机构组建以来,共处理各种信访矛盾纠纷30多起,越级上访得到有效控制。五常市的6个派驻乡(镇)纪检机构自组建以来的半年时间里,排查案件线索19件,立案4件,收缴违纪资金36万元。全省乡镇纪检机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
三十年来,全省纪检监察机构与体制建设取得的明显成果,进一步推动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其他方面的改革创新。同机构与体制改革一样,全省纪检监察机关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省纪委新一届班子上任以来,不断改革干部选拔任用机制,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要求,通过招录、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使一批德才兼备的干部走上了领导岗位,为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了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纪检监察机构和体制改革是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三十年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情况,其特点比较突出,有规律和经验可供遵循和借鉴,为今后纪检监察机构建设和体制改革,乃至整个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
一是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和支持。实践证明,各级党委的重视和支持,是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取得成效的重要前提。三十年来,各级党委把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作为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内容,不断推进。党中央站在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局的高度,高度重视纪检监察组织建设,多次下发文件,对纪检监察机关恢复、完善、改革做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有的以党内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写进了党章,增强了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建设的权威性。省委大力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届省委常委会多次研究纪检监察组织建设问题,多次下发文件,健全我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建设,特别是在全省各级纪委内设机构设置及内设机构领导职级配备上给予有力支持,各级纪委内设室领导职级都按上限进行了配备。全省各级纪委积极与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协调,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得到了有效落实。
二是必须把改革作为主线始终贯穿于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之中。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一直同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每次取得的重大进展,都是与时俱进、不断改革的结果。十一届三中会后,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由同级党委领导下的工作部门上升到同级党政领导班子之一、由纪检、监察分设到合署办公、由派驻机构双重领导体制到由纪委、监察机关直接领导等几个重要改革阶段。通过不断改革,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建设更加科学、合理。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新要求,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职能提供了充分的组织保证。
三是必须把强化监督职能作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的基本取向。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政监督的专门机关,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纪检监察机关恢复以来,机构设置、领导体制等改革,在指导思想上非常明确,都遵循着强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职能而展开。实践已经证明,纪检监察机构和领导体制每一次改革,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都会得到进一步强化。省委巡视机构的设立,全省农村乡(镇)纪检体制改革,都大大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力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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