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雷专业检测仪器公司:美国的法院也“讲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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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院也“讲政治”?

2011-05-06 07:52 转载文章 我要参与(9)

在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上,也不好简单地说谁对谁错。就拿两党争论的焦点“堕胎”来讲,一党宣扬“选择权至上”,一党宣扬“生命权至上”。“选择权至上派”支持堕胎,认为妇女有支配自己身体的自由,因而禁止堕胎就等于合法地侵犯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和隐私权;“生命权至上派”反对堕胎,认为孩子的生命一旦在母体内形成,再要无节制地堕胎就等同于杀婴。你说两派谁对谁错?

正因为此,无论在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中,还是1992年的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中,两党的法官都极其难为。他们争论的核心,不是该不该保护女性的健康,孩子的生命应不应当得到尊重,而是在妇女根本不想且无力抚养的情况下,能不能堕胎?如果能,选择在什么时段?手术前要不要通知丈夫?没有丈夫的怎么办?在罗伊案中,布莱克门大法官认为应以三个月为期。他指出,在怀孕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型,堕胎对孕妇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在此期间,堕胎的决定和施行“必须取决于孕妇主治医生的医学诊断”。但三个月过后,各州就可以对堕胎实施限制,因为这时法律保护的重点已转移至胎儿利益,而非女性权利。在凯西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再次以5:4的票数维护了罗伊案的判决,并认为女性在堕胎之前不必通知丈夫。因为这个国家有成千上万的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如果法律要求她们请示丈夫,那么和变相阻止她们堕胎没有区别。但反对的人认为,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三个月为期的划分方法已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例子可以证明,孕婴在妊娠初期就可以在体外存活。既然现代科技为宫外婴儿的存活提供了更多保障,那么婴儿的生命体征是不是就应当从受孕的那一刻算起?

你看,尽管堕胎是两党乃至全国各族人民争论不休的话题,但你能从中看出光明与黑暗、进步与反动来吗?这是两种前途、两种命运的斗争吗?堕胎之前要不要通知丈夫?丈夫反对怎么办?这里面有颠扑不破的真理吗?

更重要的是,在美国,即使你真的认为这里面有颠扑不破的真理,你也可以捍卫你的真理。捍卫的方法不是背过领导嘟囔两句,而是公开在报纸上发表言论,或游行集会要求总统或州长下台,甚至以身试法求得司法解决……如果这些手段你都嫌麻烦,最简单的是你手里有选票。因为根据美国宪法,总统是四年一换,众议员是两年一换,参议员是六年一换,你随时可以用你的选票换掉你不喜欢的“党员干部”。只是有一点,你得搞清楚:你在这么做的时候,别人有可能在反着做。因为你有一票,别人也有一票。

2010年11月5~11日草于长安饮马窟 作者:狄马

(责任编辑:吕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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