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水卷材铝合金压条:古罗马《民法大全》(节选)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09:46:44
古罗马《民法大全》(节选)
 
 
 
“宁可让罪犯逃脱惩罚,也不可枉屈一人”
         (周镳制作)
 

古罗马对西方文明最重要的贡献之一就是其完备的法律体系,包括市民法(仅适用于罗马公民)、自然法(适用于所有人)和国家关系法(用于调节罗马人与其它民族之间的关系)。从公元二至六世纪,罗马法经历了一个不断补充和完善的过程,至公元534年在东罗马帝国国王查士丁尼的主持下编撰完成并颁布施行,后人称之为《民法大全》。该法典对西方文明的影响被认为仅次于《圣经》,其基本思想和原则已融入西方乃至世界各国的法律中。读者可以从这里节选的一些条文中领略到罗马法的博大精深,如对证据、公正、思想自由和契约精神的肯定。
 

●任何人在缺席时不得被判罪。同样,不得基于怀疑而惩罚任何人;……“与其判处无罪之人,不如容许罪犯逃脱惩罚。”  

任何人不能仅因为思想而受惩罚。   

●提供证据的责任在陈述事实的一方,而非否认事实的一方。   

●判刑时必须始终考虑罪犯的年龄与涉世不深。   

●武力和畏惧完全与自愿的同意背道而驰,而后者乃诚实契约之根基;容许任何此类行为都是悖逆道德的。   

●父亲的罪名或所受的惩罚不能玷污儿子的名声,因为每一方的命运均取决于自己的行为,而任何一方都不得被指定为另一方所犯罪行的继承人。   

●妇女不得参与任何公务;因而她们不能担任法官,或行使地方官吏的职责,或提起诉讼,或为他人担保,或担任律师。未成年人也不得参与公务。   

●人人都应养育自己的后代;任何人若认为自己可以遗弃孩子,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家长或监护人如果弃自己的孩子于死地,则当孩子被他人出于同情之动机救助后,原家长或保护人根本无权得到孩子,因为任何人都无理由声称一个被他弃于死地的孩子依然属于他。   

●世代相传的习俗应受到尊重和服从,不得轻视,但其有效性不应凌驾于理性或法律之上。   

●拷问用于查明犯罪真相,但不应作为首选方式。因此,首先应当求助于证据;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则可以通过拷问迫使他供出同谋与罪行。   

●当几名罪犯与同一桩案子有牵连时,对他们的审讯应从其中胆小怕事者和年幼者开始。   

●拷问不得施加于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然而在涉及与王侯有关的叛国罪时,如果需要提供证词,且为情势所迫,则所有人都无一例外地应接受拷问。   

●拷问不应完全听从原告的要求,而应本着合理与节制之原则。

●在涉及自由问题时,如果当事人的社会地位有争议,则不必通过拷问来寻求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