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农村周边房屋出售:社区自治与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13:00:22
转型社会中基层自治的选择与创新——在社会建设与管理创新的背景下看“和谐社区中的业主委员会" 2010-05-18 10:42       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创新一般是以地方自治、基层自治或市民自治为重要基础的。考察我国历代的地方自治轨迹,了解我国基层自治组织的发展特征,将有助于我们正确对待当前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在转型社会时期,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是共同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石。    一、  我国古代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基层自治轨迹    早在秦汉时期,我国农村的乡里,由民众选举出来的当地德高望重的“三长老”负责管理。主要职责:组织劳动、风化教育、维持治安等。唐宋时期,虽然皇权在上,但在地方还是比较注重自治,特别是社会基层对官员的监督还是比较重视的。到了元朝时代,在1270年颁布一条诏令,规定自然村落的基础编定“社”,“以五十家为一社”。社长除监管生产、维持风纪和社会治安,后来也成了国家征集役、收取赋税的最基层机构。在农村,社上有都,都上有乡,乡直属于县。后来又在城镇推行。城内划分若干片,片名称为“隅”,隅下设坊,坊下设社或里。    清末,中国的传统乡村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光绪末年和宣统初年,清政府倡行乡镇自治,并决定逐年推行自治,当时预计在宣统五年(1913年)在全国实行乡镇自治。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共9章112条。该章程对自治含义、范围、自治经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资格、自治职员的任期及处罚等都做了规定。指出地方自治的意义在于“地方自治为立宪之根本,城镇乡为自治之初级”。    古代和近代的基层管理基本特点是:地方自治以专办地方公益事宜,辅佐官治为主,地方自治实际是绅士之治、长老自治等。   二、    我国解放后基层自治组织的发展轨迹   在我国,当前基层组织有几类:权利型、公益型、志趣型等。作为权利型的基层自治组织,目前主要是居委会和业委会。解放后,1949年10月23日晚上,在西牌楼小学进行的选举大会,诞生了“新中国第一个居委会”——原杭州上羊市街居委会。后来,北京、西安等城市也寻访到第一个居民委员会。    上海黄浦区接管会在东新桥的金陵东路宝兴里作了试点,组织了宝兴里居民福利会,总结经验在区内推广,后又统一改称为居民委员会。在陈毅市长、潘汉年副市长等的领导和指示下,总结经验把里弄居民组织起来向全市推广。    中国第一个业主委员会是从深圳起步的。1991年12月,“万科天景花园”成立全国首个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由业主做主。其尝试最终获得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成为1994年颁布实行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国务院于1994年7月颁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国开始进入了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全国各地城市相继成立业主委员,业委会成为物业管理法规的重要内容。    中国的业主委员会自诞生以来,由于比较缺乏独立完整的法律地位,或相应的法规不健全,还有受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制观念影响,一直是在走着一条艰辛的维权历程。网上有一则资料:在中国,有两个业主委员会主任需要我们注意。一个是深圳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邹家健,另一个是上海“四季园”小区业委会主任倪正茂。倪正茂,著名法学专家,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曾任上海市政协政法委员会主任、九三学社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主任等职。2002年9月--2003年5月,倪正茂以上海“四季园”小区业委会主任的身份领导了一场艰辛的维权行动,引发了全国多家媒体关注。    三、  改革开放后三十年基层自治的选择与创新    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体制改革也已经受到党的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说,前三十年,我们的改革开放主要是以经济建设为主的话,那么,后三十年,将是社会建设大力推进的重头戏。    上海要创建由政府、市民、社会三结合的社会管理新模式。首先是要明确社会管理创新的目标。社会管理创新的长远目标是:建立和谐、平安、幸福的社会环境。从近期目标看,应体现在:社会管理主体上的自治与共建;社会管理机制上的互动与分享;社会管理效果上的平安与和谐等。    在一个完善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理应是社会管理的主体。近年来,我国一些城市正在积极进行基层自治的有益探索。如杭州市建设“社会复合主体”的创新实践,主要特点是“架构多层复合、成员多元参与、功能互补融合”。目前,已经形成20多个有代表性的社会复合主体。社会支撑主要包括公共财政体系的支撑、社会组织的支撑、社会环境的支撑等。社会支撑还包括对维护社会稳定、社会有序运转的自我调节和迅速反馈等社会机制。辽宁省今年将推出社会管理中社区自治的创新举措。具体做法是:政府将社区有关服务设施建设及后续管理养护经费、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将居民委员会与业主委员会合并成立“社区管理委员会”的新组织,形成“一个核心(社区党组织)、一个大会(社区成员代表大会)、三个机构(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会、政府工作站)”的组织管理体系。    综上所述,业主委员会既然是构建和谐社会与和谐社区中的重要基石,理应与居委会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共同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    1、上海要积极探索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的权益协调关系。应根据不同社区类型,选择和创建相适应的不同协调模式。一类是国际社区性的:一类是以商品房为主的大型居住新区,还有一类是以售后公房为主的市区老住宅区。    如国际社区的做法:古北新区组建了古北新区社区建设促进委员会,把关心社区建设的中外居民、物业公司和社区单位代表一起请了进来,担当起协调社区公共性、公益性事务的工作。淮海路街道在社工站之外再筹建一个新天地居民事务协商管理委员会,并在这个委员会下设立分会——现有的37个国家和地区的业主可以分别加入欧洲分会、美洲分会、亚洲分会、澳洲分会、非洲分会等,鼓励‘老外’在分会‘当家’。    还有如世茂滨江小区,有2700户,外籍人口占50%,7幢高楼,实际经常居住5—600户,流动居住5—600户,其余属于租赁户,户口仅有126家。业主委员会还正在酝酿成立。联洋社区有18个楼盘,有6个居委会,7个业主委员会,还有11个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现在是1、3万户,外籍人口占30%。2003年使用到现在已经有6年历史。碧云社区有2000多户,外籍人口占50%,主要都是租赁,因此,也没有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都是物业公司在管理。(有个别居民小区,主要是本市居民)。    2、要重视加强对业主委员会在当前新形势下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居民委员会成立有60年了,全覆盖,有半官方色彩,明显带有传统社会管理的痕迹。而业主委员会成立只有18年,上海住宅小区中虽然有80%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但真正能发挥作用的还是不多,业主委员会处在风雨飘摇之中。作为一个权益性组织,权力来自于权利。业主委员会是中国社会中唯一能以业主的切身财产权益引申的物业管理这样一个需求为主的民间的自治组织。如果从建立公民社会的角度出发,业主委员会恰恰是培养和锻炼公民民主素质的一个更好的空间载体。(许多业主委员会主任都是业余兼职,不拿报酬)。在业主委员会中,通过物业管理,中国人首次有了按照自己的财产利益观来判断和行使权力的环境。在这个平等、民主的环境中,每个业主可以自由地充分地行使手中一票的权力,可以培养出对事物的独立思维判断。进而可激发其积极参与社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热情。我们十分欣喜地看到,越来越多的高级知识分子包括白领阶层参与业主委员会的活动中。这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上海现在住房的私有化达到85%以上,业主委员会是当前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事业发展的十分重要的基层自治组织。在转型时期,只有充分尊重其合法地位,大力发挥其重要的自治和协调作用,加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素质建设,提高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社会责任性和社会荣誉感,社会和谐才有稳定的基础。这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携手推进。                                                                                                     200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