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特级归元露强6:【李昌奎案件】请让李昌奎享受药家鑫的待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3/10/05 04:55:39
【李昌奎案件】请让李昌奎享受药家鑫的待遇
2011-07-20 11:48:00 来源: 人民网(北京) 有2415人参与 手机看新闻转发到微博(59) 药家鑫死了,李昌奎苟活着!网络和媒体因为这两个该死的人一直“热闹”。
深陷舆论漩涡的云南省高院有一位法官近日匿名投稿《南方周末》http://www.infzm.com/content/61306,称,民众要求判处穷凶极恶的李昌奎死刑“是对死刑的迷信和崇拜”。这名匿名者呼吁:“在轰轰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他还拐着弯“威胁”法院:“司法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
中国司法界最近经常让人迷茫。在一些司法人士眼中药家鑫可以“弹钢琴”,夏俊峰不能“削水果”;李昌奎要“少杀慎杀”,夏俊峰须“从重从严”。审判小贩夏俊峰时,法官、专家集体冬眠,直到李昌奎出现,这些精英才又如春梦惊醒,手忙脚乱搜肠刮肚引经据典展现“人性关怀”,急匆匆访谈、探讨、投稿,循循善诱,从法律、人性、国民素质一直引申到民族心态、国际环境,其目的就是不择手段要将该死的人渣从地狱捞出来。
这种“翻烧饼”式的“独立与公正”,让民意叹为观止。
云南匿名法官这篇貌似客观的专论里,“民意”是打引号的,是与法律相悖的,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他诘问“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生命无价,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我们还欢欣鼓舞,这是不是一个民族应有的健康心态?”这套说辞似曾相识,让人不禁联想到国人苦难的过去。我们的民族相当长时间任人蹂躏,先辈的头颅像韮菜一样被外夷割了一茬又一茬。按匿名法官的意思,人家割了我们的“韮菜”,我们不仅不应该反抗,而且还要“欢欣鼓舞”帮着敌寇割自己人的“韮菜”,因为只有这样才是“一个民族应有的健康心态”!
我承认反诘不怀好意。这位匿名法官的旁征博引让人无法不想入非非!
生命无价!谁的生命无价?是连捅受害人几刀致人死地的药家鑫的生命无价?是先奸后杀19岁妙龄少女后,又凶残摔死她年仅3岁弟弟的李昌奎的生命无价?还是那些无辜的受害人的生命无价?!
李昌奎该不该死?民意(不包括云南匿名法官)认为不是个问题。“杀人偿命,天经地义”,对这样穷凶极恶之徒,人人都欲除之而后快。即使他连杀两名手无缚鸡之力的妇孺“属于邻里纠纷引发”,即使他在走投无路之后“有自首情节”,即使“我们更期待在世界法治舞台上中国能有重大的表现和贡献”,李昌奎们的兽行都不符合“宽严相济”死刑政策的“宽”,而是符合“严”。
匿名法官用专家的口吻嘲弄“几千年来,中国法留给我们的历史记忆慢慢变成了一种‘惩罚’的常识和暴力传统”。其实,几千年来,无论中国还是美国,东方还是西方,古今中外,“法”一直就是“惩罚”,是以暴制暴——是政权强制性地通过惩罚的手段,扼制违背法律的行为。
我不是学法律的,这样的理解和表述很不专业。可我和许多被打引号的“民意”一样,朴素地认为法律就是要以铁的手腕严惩犯罪,保护良善。
我并不“迷信死刑”,也不“崇拜死刑”,却固执认为中国特色的“死缓”,刑律的“人道和谦抑”,应该只是给那些罪行极其恶劣,但尚未丧尽天良;罪行事出有因,但“因”有可怜的罪犯。李昌奎之流显然不在此列。
纵观中国历史,封建社会对这类恶徒其实也讲究自首从宽,但最大的“宽”无非是由千刀万剐,改为斩首罢了,终究逃不过一个死字。这样,既体现了宽严相济,又体现了罪责相当。民意大多是能够接受的,“各种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只会没完没了,甚嚣尘上”的现象似乎没有因为处死一个罪大恶极的禽兽而发生。反而起到了法律震慑犯罪应有的作用。在当代中国,这样的先例也不罕见,“激情”杀人后“有投案自首情节”的药家鑫被注射处死,明白无误地告诉全社会“宽严相济”不是鼓励犯罪,而是要挽救更多的人——包括未来的受害人和准备效尤的罪犯。在中国还没有废除死刑前,它就是扼制恶性杀人案件最有效的“灵丹妙药”,就是教育人们杀人需要偿命不要以身试法的“简单逻辑”。所以,我认为李昌奎该杀!就算是云南高院认定他因为“邻里矛盾”先奸后杀两条人命不属“主观恶性”;或者云南高院经过“政策形势、社情民意等等因素”“综合考量”后,的确需要李昌奎苟活着。我可以不情愿地“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决不认同只有李昌奎们活着“法治才有希望”。
匿名法官说“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存在着重大差异,没有可比性”,我同意引号内逗号以前的部分。药家鑫是开车撞人后残忍地将伤者张妙杀死;李昌奎则为邻里纠纷将邻居19岁的女儿先奸后杀,然后还顺带摔死了她3岁的弟弟。这过程存在“重大差异”,但后果极具可比性,都是惨无人道罪大恶极。
“但愿在李昌奎案这场‘博弈’中,不让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样,我们才能看到法律的胜利,法治的胜利。”匿名法官以这种“高明”方式,警告试图“纠错”的法官。现在的态势是,如果这场所谓的博弈“李昌奎”胜了,只能证明我们的司法真的“独立”了,但“公正”被“独立”亵渎了;只能证明云南高院“胜利”了,但法律与法治失败了。
匿名法官口口声声讲法律、讲法治,当代中国的法治现状是法律仍然规定了死刑。最大的法治就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匿名者作为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其实是“举着法治反法治”。如果连李昌奎这样灭绝人性的禽兽都可以枪下留人,那还有什么罪行能够死刑?!
综合以上情况考量,只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赤裸裸呼吁“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基于人道,我并不反对“残李”享受“毒药”待遇:注射处死!(南蛮鴂舌)
(本文来源:人民网)

作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不愿署名的法官
2011-07-14 13:56:23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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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评论78条打印 | 字体:大 中 小编者按:在李昌奎案中,公众舆论倾向于认为,由于该案情节恶劣,赞同对其判处死刑。此时,云南省高级法院有法官来信,从法理层面提出了不同观点,我们认为,这种不同声音,有助于人们理解法治的内涵。故刊之。
云南男子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事件过程 (CFP/图)

在轰轰烈烈的“民意”反映上,法院应该坚持正确的底线,司法屈从于民意、无原则的跟风,是扭曲的司法,是无权威的司法。
李昌奎一案被云南省高院由死刑改为了死缓,引发的热议和争议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云南法院陷入了一场空前的舆论危机之中。
免死判决,触动了谁的神经?
本案李昌奎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行严重,没有任何人会同情和容忍。在没有任何人为干预和法官违法之情形下,争议的焦点乃在量刑上。二审云南省高院缘何改判?所给出的理由是,有自首情节、属于邻里纠纷引发,符合宽严相济的死刑政策。
可民众不买账,一片喊杀,认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两种对立的意见没有谁对谁错之分,有的只是观念上的差异、理解的不同,它显现出传统“杀人偿命”的观念与现代司法“少杀、慎杀”的理念发生了断裂或碰撞。
“杀”,似乎是解决问题最简单的办法,符合传统、符合民意,大快人心。而“不杀”,民间也绝不可任意抹黑司法、妖魔法院、丑化法官。
在中国的法制语境中,法等于罚,法就是长着牙齿随时吃人的东西。在封建社会,除了笞、杖、徒、流、死,中国人还发明了各种折腾人的刑罚。几千年来,中国法留给我们的历史记忆慢慢变成了一种“惩罚”的常识和暴力传统,即“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由此可见,死刑改死缓的争议,实质是触动了国人传统观念中“杀人必须偿命”的死刑观念。
面对“杀”与“不杀”,李昌奎案引发的讨论,具有标本性意义,在当代的法治史上,注定会被反复提及。借此,我们应该重新审视中国人的生命观、人权观。李昌奎案说明重刑主义、死刑主义还有深重的群众基础,在从“从严、从重”的严打政策走向“少杀、慎杀”的“宽严相济”政策时,须要考虑如何面对中国的国情、如何面对中国传统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衔接。
中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现存的文明古国,在经济全球化和政治多极化的发展潮流中已经逐渐崛起、占据主动。然而,我们更期待在世界法治舞台上中国能有重大的表现和贡献。生命属于我们只有一次,生命无价,一个人通过非法手段剥夺了另外的生命,我们再利用合法的手段去消灭这个生命,我们还欢欣鼓舞,这是不是一个民族应有的健康心态?
仇恨、残杀,到底能给这个社会带来什么。我们不仅要为民族振兴营造良好的国际环境,顺应世界潮流,更重要的是转变我们的刑罚理念。
我们必须保持刑罚应有的人道和谦抑,消除对杀人的迷信和崇拜,不能再把杀人当作是治理犯罪的灵丹妙药。死刑裁判不是“杀人偿命”的简单逻辑,它必须是法官对案件起因、主观恶性、政策形势、社情民意等等因素的综合考量、权衡判断。
法官不能做墙头草
“生死两重天”,二审法院留下李昌奎的活命,并不代表李昌奎不该杀。如果真杀了,倒也干脆,顺应民意、大快人心。但纵观二审,云南省高院没有任何程序和实体上的瑕疵或错误。如果因为舆论的反对,轻易、草率地说改就改、想变就变,会带来什么后果和影响?需要慎重对待。
当然,有错必纠。法院不能只顾自己的脸面而坚持错误到底,但如果是迫于民意和外在的压力,说改就改,何谈司法独立?法律权威?“杀”或“不杀”,表面上似乎只要法院迎合民意妥协一下,就可有台阶下,就皆大欢喜。大家都期待司法独立,反对“舆论杀人”,那怎能把自己扮演成正义的法官,任由激愤的情感替代理性,报复的冲动替代中立的审判,杀人的快感替代综合考量?李昌奎一案的处理,不仅是个利弊选择的问题,还需要回归到依法解决的路子上。
从古至今,中国式的司法裁判方式不仅仅要考虑判决的正当性、合理性、合法性,而且还要考虑社会的可接受性。但判断不是简单地对号入座,药家鑫案和李昌奎案存在着重大差异,没有可比性,适用法律不是一个呆板、机械的过程,在裁决案件过程中,总会受到政策、形势、理念等影响,受到少数服从多数的审判制约,如科学家那样精算出一个令众人都信服的裁判,是绝不可能的。对待法院判决,我们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只有尊重法院的判决,法治才有希望。
当然,严格把关、防止“冤假错”案,是法院的职责。审判权的行使不是天马行空,任意妄为。如果裁判与民众普遍的正义情感、传统观念、集体良知背道而驰,如果裁判与民众的认知和接受太脱节,则必须对法律规定和刑事政策进行检讨、反思。毕竟民意的表达、民愤的平息、民心的理顺,是衡量社会公正的一个尺度,也是实现法律目的的一个标志。民意的表达如果符合大多数人的合理愿望和诉求,应该认真倾听和关注。完全忽视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司法为民”的理念是不相容的。
但是,民意始终只能是一种参考,而不能代替法官独立、负责的审判。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之上,法官不能当墙头草,简单地迁就、迎合是要出问题的,轻易地承诺和改变,依附于各种非理性、不正当的民意只会没完没了,甚嚣尘上。
用舆论的方式来判定一个人的生死,是人治赤裸裸的重现。在相互矛盾、波动起伏的民意和稳定的法律规则之间,更应期待法官保持清醒的判断和明白的智慧。中国法治不能这样折腾,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证据和事实方面的错误,就不容许随意“翻烧饼”。
但愿在李昌奎案这场“博弈”中,不让舆论的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与公正。这样,我们才能看到法律的胜利,法治的胜利。
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
更多的民众参与到专业化的法律适用讨论中,对云南法院来说,是巨大的挑战,也是严峻的考验。无论结局如何,都提醒法院要从整体上考虑法律如何给社会带来持久、良性的发展和整体的法律效果,我们需要建立一种既能充分吸纳民意,又能确保法官独立工作的审判体制。
此案折射出今后的法院工作中需要有所面对。比如说,法院的判决要说清原由,讲透法理,不可简单粗糙;比如说要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尺度,不可同案不同判;处在网络时代的背景下,法官进行判决更要提高风险意识、应对策略,不可不闻不问;弥合传统的死刑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的冲突,消除职业化思维与民众期待之间的鸿沟,提高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上找到出路,需要我们共同找出路。
这个个案,具有强烈的标志性意义。司法权最重要的品格在于其独立性,法官对法律的适用,对社会良性发展的推动,有时需要能忍受一时的社会议论、压力甚至诋毁,秉持对法律的理解,严格执法,只有健康的司法才能培育健康的民意,不健康的司法只能滋生不健康的民意。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布南先生的一个观点,足以令我们深思和借鉴:
在法治国家,从来不主张法官根据群众意见或社会的普遍呼声去裁判。如果把群众意见或社会观念作为参照物,法院就会根据同情或义愤、根据政府当时的政策及流行的政治观念,或者专栏作家溃漫、武断的看法修正其判决。如果这样,他们就不能维护法治。在我们的法院,判决是否具有群众性并不是判断法官是否真正履行司法职责的准则。必要的时候,法治必须抵抗公众意见的力量,抵抗对公众意见可能产生影响的人的力量。
【南方周末】本文网址:http://www.infzm.com/content/6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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