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道40级抓精怪:石家庄规定机关人员损害发展环境将追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12:54:45
 中共石家庄市纪委

  中共石家庄市委组织部

  石 家 庄 市

  监 察 局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石家庄市机关工作人员损害发展环境行为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010年10月20日)

  为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建设,优化发展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不准有下列行为:

  1.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上网炒股、玩游戏、酗酒、到休闲娱乐场所活动或参与其他违规违纪活动;

  2.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扯皮,对应当办理的事项不予办理,或未在规定时限、承诺时限内办结;

  3.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硬、蛮横粗暴、故意刁难,利用职务和工作便利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暗示、索要好处,或接受其馈赠、收受财物;

  4.违反规定向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长期无偿占用、变相占用企业和管理服务对象财产、物品;

  5.向管理服务对象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6.不按法定的职责、权限、程序和方式对企业实施检查,违反有关规定,指令企业参加各种赞助、有偿培训等活动;

  7.在对企业年检或登记注册工作中搭车收取各类费用,违反规定擅自上路拦车、收费、罚款,超范围、超标准以及自立项目收费、罚款;

  8.滥用职权、违规执法或在执纪执法过程中有其他不公正、不文明行为;

  9.对应当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无故拒绝纳入或对已经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事项搞体外循环;

  10.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发展环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的,一经查实,由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行责任追究:

  1.对一般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调离岗位处理,对担任职务的给予免职处理;构成违纪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追究本部门本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一年之内有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所在科(处)室主要负责人给予免职处理;有2名及以上中层干部违反上述规定的,对主管领导给予免职处理;有多名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对单位主要领导给予免职处理。

  3.凡群众反映违反本办法上述规定问题的举报,一律认真调查核实。调查属实的,按照本条第1、2项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干扰、阻碍问题调查,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授意、指使、强令他人或直接对当事人进行造谣、诬陷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从严惩处。

  5.涉及垂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或相关部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规定作出处理。

  第三条 对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般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为期半年的学习培训。学习培训结束后,根据其学习培训期间的思想认识、现实表现等情况,可安排其回原岗位工作。工作期间如再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对受到免职处理的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其到党校(行政学院)进行学习培训。同时,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第四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建立健全效能监察建议、质询和定期分析、民主评议等制度,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办法的落实,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行政效能举报中心分别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网络投诉举报信箱等,受理企业和群众举报(举报电话:86137200 86137203 网络投诉举报信箱:sjzxnzx@126.com"。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影响发展环境行为的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