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武侠h肉小说合集:长途车"公意险"遇理赔困境 "不记名"销售带来后患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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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公意险"遇理赔困境 "不记名"销售带来后患

2008-12-21 09:0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大 中 小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专家

可借鉴航意险

    青岛大学金融学院朴明根教授认为,公意险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

    有关专家对此曾经有过系统的论述,首先,《保险法》第56条中明确规定,保单需要被保险人进行书面认可才能生效,而公意险一般无需购买人签字;其次,被保险人自行购买并随身携带保险凭证,其家属或受益人并不知情,所以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假如被保险人及保险凭证同时灭失,投保人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针对公意险理赔难问题,专家一直呼吁,可以借鉴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做法,即联网销售,电子出单,监管部门实时监控,提供邮寄保单原件给受益人的服务等。有过购买航意险的旅客都知道,在购买航意险时,必须要出示乘客本人的机票、身份证后才可以购买航意险。而且乘客的个人信息如:乘客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乘机的日期、班次、航班号、具体座位号、订立航意险的时间以及受益人和受益人的受益份额的指定等,这些关系到乘客理赔的信息必须是完全的,而且上述信息在航班起飞后,机场和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系统将锁定有关购买航意险的乘客的各种信息,发生保险事故时,即使乘客手中的机票、保险凭证没有了,甚至是乘客失踪了,也不会影响到乘客的保险理赔。

    不过朴明根教授指出,公意险要完全效仿航意险也有不可行之处,比如长途汽车半路上车等现象经常发生,因此这些乘客的公意险如何办理,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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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意险的历史

    车票本身就是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有强制性的保险条款。按照《民法》等现行法律的规定,不管车票票面上有无标志,每位旅客向承运人交付的票价中,都包含着一定比例的保险费。

    1995年保险法出台,确立了寿险和财险分业经营的原则,保险的自愿购买原则同时得以确立。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下发《关于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应该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不能够实行强制投保;公路客票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应该具备的各种要素,不能够代替保险合同。

    1998年年底保监会成立后下发《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本系统的有关条款进行清理,坚决停办超范围经营的责任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与此同时,原交通部以《关于〈关于道路旅客运输基本运价所含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形式明确指出:客票票价构成中不含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费;客票基本运价中所含有的2%是“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专用来运输企业赔偿受害旅客的资金,不属于保险费的范畴,同保险公司设定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有本质的区别。据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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