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有声小说首席御医:长途车"公意险"遇理赔困境 "不记名"销售带来后患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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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途车"公意险"遇理赔困境 "不记名"销售带来后患

2008-12-21 09:06  来源: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 大 中 小 】 网友评论 进入论坛

售票窗口的提示中没有类似"公意险自愿购买"的文字。

    经常坐长途汽车的乘客可能会知道,在自己买票的时候,都有一张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小票。但是很少有人知道,这张小小的票据在交通事故一旦发生的时候将承载着乘客因此所带来的损失 。但是由于保单的简单化设计,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不记名”的销售形式,给事故理赔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这在重大交通事故的处理中,表现尤为明显。

公意险按座出售出险理赔成难题

    11月15日16时许,从哈尔滨市发往宝泉岭的一辆金龙客车,行驶到依兰县境内同三公路294公里处时,因路面结冰驾驶员操作不当,车辆失控驶入公路右侧边沟后侧翻。该次交通事故造成11人当场死亡,伤49人。

    目前“11·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工作正在进行。但其中,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下称“公意险”)理赔却成为了一大难题。一位遇难者家属张女士说:“我们接到通知到达现场时,见到的只是孩子冰冷的尸体,其他什么都没有了。哪还能找到车票和保险单?”保险公司对她表示:确定不了遇难者是否买保险了,要由交警队来确定遇难者在哪个座位坐着,如果确定其座位保险了,保险公司就赔,否则就不赔。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哈尔滨市香坊支公司相关负责人对媒体表示,该公司网络系统显示,“11·15”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事故车辆承载的59名乘客中,有35名乘客在南岗客运站售票窗口随车票购买了该公司承保的公意险。但是,这35份保险在保险公司的网络系统里只能够显示出车次 、发车时间和座位号,没有旅客姓名等信息。对于一片狼藉的事故现场来说,确认谁购买了公意险成为棘手难题。

律师列出公意险无记名保单罪状

    保险业资深律师李滨从2005年开始关注公意险问题,他自费对我国部分省、市的公意险市场进行了调查,并多次以消费者身份向保监会上书,指出公意险不记名的缺陷,以及多处涉嫌违法的地方。

    12月7日,李滨再次上书保监会,历数公意险存在“违反保险法强制性规定、强制销售、费率严重不统一、保险合同缺少法定内容、违反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等五宗罪,建议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停止销售公意险。

    《保险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信息。

    李滨认为,在乘客被搭售的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任何可以确定身份的信息,而且保险公司和客运站也都没有购买保险的乘客名单和乘客信息。“可以想见,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乘客的保险单灭失,乘客或是乘客的法定继承人将无法主张权利。”

    事实上,保险公司不对乘客的信息备案、保险凭证上没有乘客的信息,对保险公司的利益也有潜在的影响。

    “在保险公司和客运站不能够强迫所有的乘客都购买该保险的情况下,在客票同保险凭证不是一一对应的情况下,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完全可能出现已购买保险没有受伤的乘客把保险凭证给受伤的而又没有买保险的乘客,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李滨说。

    除此之外,李滨还认为,公路客运站售票窗口与销售公意险窗口同一,以包含保险费的价格销售客票,涉嫌以误导消费者的方式强制销售公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据中国经济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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