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心理咨询师 培训:日本福知山线车祸怎样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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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25日,在日本兵库县尼崎市境内的JR西日本铁道公司福知山线上,发生了因列车驾驶员超速致使列车脱轨的重大事故,造成驾驶员和106名乘客死亡,562名乘客受伤。对这一事件的追究,至今仍没有结束。…[详细]
7月29日,JR西日本铁道公司前任社长山崎正夫被日检方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提起诉讼,要求判刑3年。事故发生时山崎正夫并不担任社长,他为何成为被告?
铁道公司整个经营班子谢罪。
2011-07-31 第 174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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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找到“人祸”源头
初看起来,全是司机的责任
从脱轨事故发生日至2006年8月31日,事故调查委员会前后实施了15次调查。最终的调查报告认为,当事司机在此前一站停车位置大幅超过标准要求,因担心受到公司惩罚,这名司机在开往下一站期间,忙于与车长无线联络,结果没能在拐弯区间控制车速。据现场勘查和仪器记录,脱轨前一瞬间,列车时速达到116公里,远超该区间70公里的限速。事故电车的司机、23岁的高见隆二郎已经死在这一起事故中,从初步调查的情况来看,他是事故的唯一责任人。
高见隆二郎事故前曾经报告,他在倒数第二站伊丹站停车过站8米,但调查发现,事实上高见隆二郎过站约70米才把车停下来,然后将车倒退回标准位置,导致误点1分30秒。高见隆二郎为了隐瞒自己过站的事实,将车速推至极限试图将耽误的时间追回来,结果造成严重的出轨事故。…[详细]
但,司机责任背后有机制原因
司机不仅驾驶失误,而且撒谎和超速,调查至此,似乎已经找到了事故的“罪魁祸首”。但调查报告并没有把事故原因的分析停留在当事司机操作失误上,而是追根溯源,进一步指出导致司机应对不当的背后隐藏着JR西日本铁道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如发车频度过密,司乘人员惩罚机制过于苛刻等。
报告发现,列车司机高见隆二郎工作才十一个月,就发生过三次超速事件,于是调查者接着追问:为什么有那么多超速事件?是不是人人都在超速?…[详细]
接下来的调查发现,JR的内部时间表是精确到秒的,而且这份时间表苛刻得几乎不可能做到。此外,JR对员工的管理方式也“残酷得近似于军人管理”。据日本《每日新闻》报道,JR的列车司机只要有一次越线停车就算违章作业,得停职反省接受 “日勤教育”,“日勤教育”包括写检讨,扫厕所,让所有的同事都知道你犯了错误。如果越线情况发生2次,即使不被剥夺司机资格,也还要接受时间更长的反省教育,而且今后的月薪、夏季奖和年终奖都要被扣,升职更受影响。如果在速度上控制得不好造成列车晚点哪怕一分钟,处罚就更加严厉。…[详细]
责任最后追到了公司
在这样严苛的考核下,可想而知司机会经常选择用超速来避免晚点。为了避免超速,除了让车掌来监督司机,还有一个硬件上的防范方式,就是在铁轨下面埋设速度监视器,在列车超速的情况下强行降低列车的速度。不过,事故现场附近装设的自动列车停止装置(ATS-Sw)是日本仍使用中最旧的款式,它可以根据前后车的间隔时间来控制后车的行车速度避免追尾,但无法直接探测和控制行车速度,而采用最新型的速度监视器需要几十亿日元的投资,JR西日本在民营化以后刚刚扭亏为盈,不愿意进行这么大的安全投资。
面对这种调查,JR西日本不得不承认,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企业的经营方针、管理方法引起的。民营化以后,公司的全部目标就是扭亏为盈。把营业额、利润率放在了最前面,忽视了安全,以至酿成了如此大的惨剧——也就是说,这不是一起偶然的事故,而是一起迟早会发生的事故。
调查报告重点强调,JR西日本公司对自动停车设备等保障行车安全设备的投入不力,导致超速问题未能在硬件上予以充分控制,这点为检方后来从司法层面追究JR西日本管理层的刑事责任提供了重要论据。…[详细]
为什么是山崎正夫
因为他对事故危险早有预见
山崎正夫现年68岁,东京大学毕业后便在日本铁道部门工作,历时四十余年,经历了该国铁道从国有化到民营化的全过程。事故发生之前,山崎是JR西日本的副社长,由于事故处理过程中,JR西日本董事长和社长双双辞职,山崎正夫才接任社长。2009年7月,神户地方检察厅以“业务过失致死伤罪”起诉山崎正夫,检方为什么将在事故当时并非公司第一责任人的山崎正夫作为起诉对象呢?
调查显示,福知山线脱轨事故前,当时主管行车安全的山崎曾在公司内部会议上提到安装列车自动停车装置以防止脱轨,但一直没能落实。在调查取证后,神户地方检察厅指控称,1996年,西日本铁道公司在事发现场实施了弯道施工作业,在同类型的弯道已经发生过脱轨事故的情况下,当时作为西日本铁道公司最高安全负责人的山崎并没有下令在施工弯道安装列车自动停止装置,最终导致2005年因司机超速行驶,引发严重脱轨事故。
检方认为,“在能够预见这样的弯道可能会发生脱轨事故的情况下,仍任由铁轨在没有安装列车自动停止装置下通行列车……本应该(在安全问题上)采取万全之策的被告明显存在过失。”…[详细]
因“喝咖啡”再次惹火烧身
被起诉之后,山崎正夫只好辞去JR西日本铁道公司社长职务,只保留董事职务。这时事情又有了新的发展,有人揭发在事故调查期间,他曾派人接触过事故调查委员会成员。而航空、铁道事故调查委员会的规定中,除了禁止从利益相关方接受金钱、礼品、饮食和高尔夫等游艺馈赠之外,私下和利益相关方人员见面也被禁止,因为调查委员会必须在没有任何外界压力和干扰的情况下工作,以保证最后结论的可靠和中立。
调查发现,委员会中有人在咖啡店里和山崎派去的人见了面,JR西日本为喝的几杯咖啡买单,并送给对方几件火车模型等小礼物,作为回报,委员会成员向JR西日本提供了调查报告的副本,时间是在报告被运输省通过、公开之前。山崎正夫辩解称:“我们只是想哪怕早一分钟拿到调查报告,弄清楚事故真相,尽早采取措施改进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但随后的调查证明JR西日本曾经试图消除调查报告中对速度限制器的评价。联系到山崎正夫正在被起诉的罪名,检方认为山崎试图影响事故调查委员会。这一连串问题加起来,山崎正夫就成了除列车司机之外,福知山线事故的头号责任人。…[详细]
值得借鉴的判罚
什么是“业务过失致死罪”
根据调查结果,日本检方控告山崎正夫犯有“业务性过失致人死伤罪”,要求审理此案的神户地方法院判处山崎三年徒刑,山崎和律师则坚持福知山线事故“无法预见”,事故弯道的危险性也无从提前认知,因此坚称无罪。
包括日本、德国、瑞典、意大利等很多国家的刑法都把过失致死罪分为一般过失致死罪和业务过失致死罪两种,普通过失致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无心之失”,而业务过失致死则是因违反业务规则所引起的,因此从罪过程度看,业务过失犯罪要重于普通过失犯罪。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也普遍主张,对业务过失犯罪应配置重于普通过失犯罪的刑罚,例如台湾刑法第276条规定,“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从事业务之人,因业务上之过失犯前项之罪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并科三千元以下罚金”。…[详细]
我们有类似的罪,但用得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过失致人死亡的规定是第四章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这里所说的过失致死罪,是指在日常生活中由于缺乏必要的谨慎,不注意他人人身安全而引起的死亡事件,而对于业务上过失致死的情况,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业务过失”这一称谓,只是在刑法分则中规定有一些罪,但在交通安全、劳动安全、环境污染等足以使公共安全遭受到紧迫即发的危险的领域,均没有相关规定。
不过我国刑法有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玩忽职守罪,对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判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实践中,这个罪名往往适用在一线工作人员那里,而设置不合理制度,疏于安全管理的领导却能逃脱责任。…[详细]
山崎正夫业务过失致人死亡案预计将在9月30日进行最后辩论,年内作出判决,山崎正夫很可能难逃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