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幼侪居:众议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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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

2011年7月29日   A22:A22-评论   稿件来源:新闻晨报   作者:李芹

  事件

    近日通过的《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在机动车道上兜售、乞讨或者发送物品,以及机动车司机向在机动车道上乞讨的行人予以施舍将面临交警警告或50元罚款。

    秩序的出现,取决于公共管理的智慧,而不是以伤害道义作为代价。连施舍都要罚款的管理是生硬的,比没有恻隐之心的人更冷漠无情。这样的秩序并不是我们所需要和看到的。

    (中国青年报)

    该立法的亮点在于,从“两难”争议中,找到了让公众利益最大化的契合点。在保障道路和行人安全上,立法者首先认为这是一个大于“私权利”的事情。然后,才考虑行乞者的“私权利”。

    (齐鲁晚报)

    规定不是羁绊,有时表达方式才是。因此,要让“车道禁乞”具有现实可操作性,还得相关部门解放思想:采取更为贴近生活的方式进行宣教。只有这样,该规定才可能行之能远。

    (华西都市报)

事件

    四川绵阳市政府发布通告,阿坝州松潘县一电解锰厂的矿渣受暴雨影响流入涪江,26日监测出涪江江油、绵阳段水质锰和氨氮超标,提醒市民不要饮用自来水。

    每一起水污染事件的背后,都牵扯到各方面的利益。当公众利益受损,无良资本与相关监管部门绝不能推卸责任,如何确定对公众的补偿标准,如何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问责,应该是不可绕行的公共课题。

    (新华每日电讯)

    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产品,对水资源的管理应当纳入政府职能范畴,将水环境的保护作为地方GDP发展的重要一环,无论是水污染的应对,还是水资源的维护,都应遏制“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病。

    (重庆时报)

    我国环境保护当然存在体制机制方面的诸多问题,而在更大的时空尺度中,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不仅是当代中国,也是人类现代化进程中必须面对的一个巨大问题。

    (长江日报)

    (李芹 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