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发公主国语版免费:理想与现实岂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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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想与现实岂能混为一谈

2011年04月14日 11:28:15分类:未分类

  但据广州市公安局的通报,区伯有无资格表示宽宏大量尚有疑问:你老受到恶毒辱骂和诅咒了吗?是你来我往互有污言毒语相加吗?  
   理想与现实岂能混为一谈(治本与治标并不冲突)
                                     
   广州市公安局民警严某公车私用接小孩,现在成了一个不大不小的事件。应该怎么处理严某有两种意见,似乎势均力敌。
   一种以广东省政府参事王则楚和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为代表,主张严惩严某:王说应该劝严某辞职;韩说应该对公车私用“杀一儆百”,“把他当典型处理,就算是(他被当了治理公车私用现状的)炮灰(牺牲他一个而对于全局产生威慑作用)也值了”。
   另一种意见以当事人区少坤和广州市社科院研究员彭澎为代表,不主张严惩严某:区伯在警方与严某登门道歉后主动为涉事民警求情,他说“老百姓最关注的还是管好公车私用,不是要把他个人整死”;彭则说“就算把这个人开除了,其他公车私用的人又怎么样?”
   作为一个评论写作者,我关注的是观念问题,这种意见分歧只是我们思辨讨论的素材,也就是说,我其实并不关注严某最终给予什么样的处分——如果公众接受了我说的道理,形成了某种社会共识,即便有人袒护严某而偏不处分他,也只是显示了掌权者的傲慢而已(事实上责令检讨、道歉并通报批评已是处分)。
   先看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的通报:“经调查:8日下午15时许,民警严某接到妻子电话,称其有急事不能到学校接小孩。严某擅自开着车牌为粤OA3166的单位车辆到小学接小孩回家。在家门口附近被市民区伯发现,区伯对其行为提出批评,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区伯随后向有关部门投诉。市公安局已责令民警严某作出深刻检讨,并由监督部门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按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同时在全局进行通报,通过此事举一反三,对全体民警开展教育活动,严格公车管理规定。”我没有读懂,检讨与通报就是“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后按规定作出的严肃处理”,还是将会有进一步的调查处理?但是,我读懂了警方通报并没有确认区伯被辱骂的事实,只说由于“区伯对其行为提出批评,双方发生语言冲突”。
   前面的争论,包括王参事、韩委员和彭研究员的意见,都是建立的区伯指控基础上的(区伯嘀咕了一句“公车私用何时了!”严某当时恶狠狠地瞪了他一眼,送孩子回家再下楼遇到区伯,“就指着我大骂,爆粗口,说‘×你老母,×你冚家铲’。普通话就是说要我全家死完的意思”)。如果严某没有这么嚣张这么恶劣,我想王、韩也不会说他必须辞职。若坚持必须严惩严某,也没有人会认为两度荣获广州“见义勇为”证书的区伯是挟私报复“要把他个人整死”;但据通报,区伯有无资格表示宽宏大量尚有疑问:你老受到恶毒辱骂和诅咒了吗?是你来我往互有污言毒语相加吗?——姑且存疑,下面按区伯叙述为真来立论。
   在管好公车私用的制度变革和建设上,不同处理意见双方其实是一致的。区少坤说,“公车私用,不是只有他一个人,整个社会都有。在制度没有定下来前,就不是他个人的问题,是制度问题。”“彭澎认为,最终要解决公车私用,根本还是需要公众从本次个案反思公车制度,往后在全社会进行整体的公车改革。”“韩志鹏说,监管制度如果正常,就不会出现这样的事情。公车私用应提上法律议程,地方政府应该建立公车管理法或者公车管理条例……”王则楚也提出管好公车私用应当尽快立法。请注意,现行管理制度有问题,要搞好制度变革,在韩志鹏的上述引语中有十分明确的表达,它是“最终”、“根本”的解决之道,是从今“往后”要做的治本的事,即它是目标,是理想状态。是呀,如果达到了理想状态,说不定我们的公务员也会像英国首相一样坐地铁上班呢!
   那么,理想的目标没有达到之前,制度变革和建设没有完成的当下呢?是不是一切公车私用行为都可以诿过于制度弊病,而轻松地放过?是不是因为“法不责众”,就要放纵公车私用?公车私用愈来愈放肆,与这种归咎于“制度问题”而开脱个体责任的高论是否有关?严某之所以公车私用毫无愧疚,连区伯以自言自语方式表达的一点不满都不能容忍,忿恨他不该多管闲事,用恶言恶语当面怒骂一位长者,显然是这种“制度论”的拥护者。
   实际上,任何时代、任何社会,制度的完善都是相对的;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每个个体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他该负的责任。这一点不需要借助基督教“末日审判”时每个人对上帝负责或道教司命记功过簿的观念;理想化的制度建设目标没能达成之前,现实的个体责任也不可推卸。比如,防腐反腐的一整套制度建设我们尚未完成,连官员家庭财产公示都不知何日可落实,但是逮住了贪官该关该杀的一样要关要杀,并不会因为某个巨贪感叹在位时权力失去监督而放过他。这与教育拨款制度没有改革时,曾办“希望小学”帮一个算一个;与社会保障制度没有建好之时,捐款救穷人救病人救一个算一个,其实是一样的道理:基于理想的制度性治本,与基于现实的个案性治标,并不冲突。
   回到严某公车私用案。品行这么恶劣的人,这样对待群众的监督,根本就不具备公务员起码的素质,被“见义勇为”者投诉,又捅到媒体曝光,若也仅给予检讨和通报这种不记档案的处分,不但没有让他辞职,甚至没有将这个毫无廉洁自律之心的人调离市直机关、调离管理装备物质的岗位,也没有行政记过之类的处分,区伯怎么能“希望用这一个案给其他公务员一个教育,举一反三”?彭先生怎么能指望人们像区伯一样“不怕事”站出来举报,“在社会上形成一种监督的氛围”,让公车私用的人有所忌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