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面不锈钢怎么抛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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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的通知
赣府厅秘[2003]9号

厅各处室,省机管局: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已经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细则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江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公文签收
      (一)凡送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均由收发室或机要室统一签收、分办。
      (二)径送有关处办理的公文,应先送收发室签收、分办后再办理。未经签收、分办的公文,有关处一律不得办理。
      (三)各处要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到收发室取文每日不少于2次,到机要室取文每周不少于2次,急件急签。
    二、公文分发
    (一)签收的公文分发。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部门和省委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处,需要办理的分发有关处。
      2、国务院及其办公厅公文。分发秘书处和有关处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部门公文,主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只有1份的由秘书处复印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复印专用章”后,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原件留秘书处归档;抄送件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并由有关处归档。
      3、兄弟省市区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
      4、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省党群部门公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
      5、省政府部门公文。按来文部门归口分发有关处,联合行文按主办部门归口分发有关处。
      6、各设区市政府的公文和县(市、区)政府特殊情况下的越级行文。按业务归口分发有关处。
      7、直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除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转省政府办公厅由有关处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同志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8、报批会议和邀请省政府领导同志参加活动的公文。分发秘书处。
      9、出国(境)公文。分发涉外处。
      10、专题请示机构、编制、财部、经费等方面的公文。分发综合处。
      11、全国人大、省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省政协委员提案。分发督查处。
      12、信访件和接待事项的公文。转省委、省政府信访局或省委、省政府接待办。
      13、内容交叉公文。报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领导阅批后分发有关处。
      14、签收的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二)制发的公文分发。
      1、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公文(除抄告单外),发至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普发性公文发至各处;非普发性公文根据工作需要按业务归口以及内容分发有关处。
      2、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委各部门,省纪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办公厅,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群众团体,新闻单位。
      3、省长、副省长和秘书长的公文由秘书处分送;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的公文由其分管处或指定人员领取分送;各处公文安排专人到机要室领取。
      4、机要室收文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急件即收即分发。
    三、公文办理
      (一)公文拟办。
      1、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及其部门的来文, 主办处要及时将公文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国务院及其办公厅的来文,主办处要提出拟办意见,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处草拟或省政府部门代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呈批;需先行翻印下发或刊登《江西政报》的,由秘书处拟办呈批后办理;需转发的,必须有符合我省实际的贯彻意见;已在《人民日报》、《国务院公报》或《江西日报》、《江西政报》全文刊登的,一般不再转发。
      2、国务院部门、兄弟省市区以及省委、省纪委、省人大、省政协、省军区、省法院、省检察院的来文,主办处收文后要及时呈有关领导阅批,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需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公文,由主办处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
      3、省政府部门、设区市政府和省党群部门的来文,主办处收文审核后,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呈批;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或厅领导同意后,转有关部门研办并由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来文单位。
      4、经有关会议讨论决定或省政府领导交办、批办事项需要发文的,由主办处负责草拟文稿或由部门代拟,按程序呈签。
      5、省政府领导明确批示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办理的,由主办处复印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复印专用章”后转出办理,原件由主办处年终交档案室留存归档。未经厅领导或副秘书长同意,有关处室不得将省政府领导签批的意见对外提供。
      6、主送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办理的公文,主办处一般应先填写公文处理单,按程序呈签;需正式发文的,再填写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自行主办的公文,直接填写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单,按程序呈签。
      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主办处提出拟办意见经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同意后,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专用章”转送征求意见。
    (二)公文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其他处业务的,主办处要主动与相关处协商会签,再由主办处送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审签;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认为需要相关副秘书长、厅领导协商会签的,会签后由主办处呈分管副省长审签;分管副省长认为需请相关副省长会签的,由主办处呈送会签。
      公文内容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公文,主办处须送综合处会签;受省政府委托,省政府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或向省政协通报情况的材料,由主办处送有关处审核并按办文程序呈批。
    (三)公文审核。
      审核公文要层层把关。以省政府名义行文,必须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必须经办公厅主任审核。
      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是否已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意见如有分歧的,主办部门是否列明各方理据或提出建设性意见;公文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简炼,标点是否正确,文种是否恰当等。
    (四)公文签发。
      1、签发权限:
      (1)省政府公布的行政规章,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人事任免的议案,由省长签署。
      (2)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由省长签发。
      (3)属于省政府工作范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分工内的一般事项由省政府分管领导签发;需要省政府其他领导协商会签的,协商会签后由省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事关全局的,涉及机构、编制、财税、经费等方面的文件,主送国务院办公厅或国务院各部门的重要文件,由常务副省长、省长签发。
      (4)以省政府党组名义的发文,由省政府党组书记签发。
      (5)副厅级干部出国(境)由常务副省长审签;正厅级干部出国(境),由省长审签。
    (6)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自身工作范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7)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的发文,由办公厅党组书记签发。
      2、签批程序:
      (1)省政府公文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处(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审核)——秘书长(审核)——分管副省长(审核)——常务副省长(审核)——省长(签发)。
      (2)属于省政府工作范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的签发人,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确定;签批的一般程序:主办处(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审核)——办公厅主任(审核)——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签发或审核)——常务副省长(签发或审核)——省长(签发)。
      (3)属于省政府办公厅自身工作范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签发的一般程序:主办处(拟办)——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审核)——办公厅主任(签发)。
      (4)需要会签的按公文会签程序办理。
      (5)为避免一文数签,以省政府名义发文,省长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省政府秘书长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省长;属于省政府工作范畴,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省政府领导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了明确意见的,发文文稿经办公厅主任审核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省政府领导。
      如发文文稿与已定原则有出入的,须经请示签发人后印发。
   (五)校核印制
      公文校核实行双校制。即:文件在正式印发前承办处和秘书处分别进行核稿。承办处对发文清样作全面校核;审批、签发手续、体例格式由秘书处负责复核、规范;文件发送范围、紧急程度、密级和保密期限由承办处提出,秘书处规范;发送部分单位的公文,承办处要列出具体收文单位。秘书处校核时,如发现不符合办文程序、内容有不妥之处的公文,应及时向承办处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呈签发的领导或分管的领导审定后再办理。编号公文均由秘书处统一编号分发;不编文号或只编传真机号的公文,由承办处校核分发。
   (六)办文要求。
      1、各承办处在办理公文时,要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的作用,拟办意见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2、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
      3、公文办理实行分工合作制,杜绝人走文停的现象发生。副处长出差,由处长负责,处长出差由指定的副处长负责;分管副秘书长出差,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办公厅主任出差,报指定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审批;秘书长出差,报办公厅主任审批;分管副省长出差,报常务副省长审批,常务副省长出差,报省长审批。
      4、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转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5、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公文校核2个工作日,普发性公文印制2个工作日,非普发性公文印制1个工作日。急件急办。
      6、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签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签批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具体请求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7、审核修改、审签公文必须用毛笔、钢笔或专用签字笔,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
      8、公文办理情况,各处每季度进行1次自查自纠;厅半年进行1次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
      9、需要通过媒体或其它形式对外宣传的省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审批,重要公文须经秘书长审批。
     10、因工作需要写入省政府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厅级以上;需写入省政府办公厅公文的单位和人员,一般应是副处级以上。
    四、不规范来文的处理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规范来文,均由承办处说明原因,提出退文意见。一般的由承办处处长批准后退文;重要的须经办公厅分管副秘书长、厅领导批准后退文。对不规范来文的处理均采取填写“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退文专用笺”,并加盖“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专用章”的形式,退回来文单位。
      1、公文内容有不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2、按照省政府各部门“三定”规定,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要求省政府代办代转的;
      3、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未事先与有关部门协调、会签或经协调、会签,意见仍有分歧,又不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的;
      4、除上级明文规定和涉及全省性的、综合性的重大工作外,来文要求设立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以及来文要求调整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的(除非常设机构正副职调整外);
      5、未经省政府领导同意以机关名义向省政府领导个人报送“报告”、“请示”和“意见”的;或“报告”和“意见”中夹带请示事项的;“请示”中一文数事的,主送多个机关的;或越级向省政府请示一般事项的;或请示性文件未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的;
      6、公文文种使用不当的;公文格式各组成部分不规范、不准确的;或联合行文编了多家机关发文字号的;或上行文未注明签发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未注明会签人姓名的;
      7、公文中人名、地名、数字及引文不准确、不规范的;或引用外文未注明中文含义,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缩写形式未注明准确中文译名的;
      8、公文中有关附件及其材料不全的;或反映问题模糊,提出的要求含混不清的;
      9、政府系统公文用纸未采用国际标准A4型印制的;或公文印制用墨不均匀,字迹模糊不清,难以辨认的。
    五、公文类型及其适用范围
      (一)江西省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发布规章。
      (二)赣府发:文种用命令、决定、通知、意见。
      1、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实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公文。文种用命令。
      2、适用于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决定。
      3、适用于转发国务院的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涉及改革、发展、稳定方面重大决策、措施以及发布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5、适用于批转省政府部门事关重大或涉及全局性重要工作意见、建议和设区市政府工作意见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赣府文:文种用请示、报告、议案、意见、函。
      1、适用于向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请示。
      2、适用于向国务院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报告。
      3、适用于按照法律程序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人事任免事项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议案。
      4、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5、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的公文。文种用函。
      (四)赣府字:文种用通知、通报、批复、决定。
      1、适用于成立厅级机构和有关人事任免、省政府领导分工、撤县设市、行政区划变更、表彰先进以及省政府名义授予荣誉称号、传达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2、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批准省辖市城市总体建设规划、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接受境外捐赠、县(市、区)间勘界等内容的公文。文种用批复。
      (五)赣府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适用于省政府党组报请省委常委会议审定事项的公文和向省委请示、报告事项的公文。
      (六)赣府阅:适用于印发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
      (七)赣府厅发:文种用通知。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布置工作,转发省政府部门的工作意见、建议和设区市政府的工作报告,转发国务院办公厅以及国务院部门重要文件等公文。
    (八)赣府厅文: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函。
      1、适用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方面报告情况或请示批准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报告或请示。
      2、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公文。文种用意见。
      3、适用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和函复有关问题等方面的公文。文种一般用函。
      (九)赣府厅字:文种用通知、通报、函。
      1、适用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传达省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意见,印发重要的会议纪要,以及通报情况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通报。
      2、适用于成立或调整省政府非常设机构、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公文。文种用通知或函。
      3、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向省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布置机关工作的公文。文种用通知。
      4、适用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答复省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事项等方面的公文。文种用函。
      (十)赣府厅抄字:适用于向有关方面告知具体事项。
      (十一)赣府厅党字: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通知、通报。适用于以省政府办公厅党组名义制发的公文。
      (十二)赣府厅秘:文种用请示、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批复、决定。适用于省政府办公厅日常工作的公文。
      (十三)赣府厅督字:适用于答复建议、提案的公文(由厅调研督查处办理)。
      (十四)参阅文件:适用于印发重要工作探讨文章等(由厅调研督查处办理)。
      (十五)不编正式文号:下列内容的公文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1、会议通知;
      2、会议纪要(重要的以通知形式印发);
      3、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或答复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的公文;
      4、经贸洽谈、展销会等活动方案;
      5、贺电、贺信等;
      6、一般的联系、商洽工作的便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