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隔膜材料:广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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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11〕26号

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支持和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粤发〔2010〕10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实施意见》(穗字〔2009〕1号)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合作社法》,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目的,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

  (二)基本原则。

  1.以“民办、民管、民受益”为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社员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2.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是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地位不动摇的原则上积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尊重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通过互助合作发挥家庭承包经营的潜力。

  3.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通过专业合作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始终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兴办合作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统一为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作为增强合作社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重要手段,解决低收入农户增收这个农民致富的薄弱环节和关键。

  4.以示范引导、典型带动为重点。通过试点示范和典型引导来指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搞好生产、经营和服务,不断完善合作社内部规章制度,规范运作行为,强化民主管理,增强凝聚力,积极引导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5.坚持多元化参与、积极稳妥发展的办社方式。在以农民为成员主体的基础上,充分调动社会力量,鼓励和引导有各类特长的主体创办合作社。

  (三)总体目标。

  1.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切实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提高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凝聚力,增加农民收入。

  2.围绕现代农业园区和“一村一品”(即一个村庄一种特色农产品)建立优势农业产业带,使我市优势农产品产地普遍建立起专业合作社,引导家庭经营向集约化和适度规模转变。

  3.围绕科技兴农积极推广农业新技术、新品种,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4.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标准化生产,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按技术标准生产农产品、按质量标准分级销售农产品,着力提升农产品的产量、质量和生产效益。

  5.围绕农产品流通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引导农民建立农产品生产销售一体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疏通和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

  力争经过3至5年努力,使我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和大宗农产品都普遍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0%以上的农产品通过合作社加工和销售,20%左右的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专项扶持资金列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预算。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展信息交流、社员培训、开展农产品加工、品牌建设、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工作,培育、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先进典型,规范、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被评为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且年检合格的,市财政连续3年给予重点扶持。各级政府定期对管理规范、带动力强、对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及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

  (二)搭建合作社服务平台。各区(县级市)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好服务。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科技、信息、法律、财务等各种服务,方便办理各类行政许可证件,帮助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申请办理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等;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国内外、港澳台开展合作交流和各类展示展销活动,鼓励本市各类超市大卖场和各类院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对接渠道,加快推进“农超对接”和“农校对接”工作,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销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员和合作社成员实施培训,增强他们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市级农业技术培训项目要重点安排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三)切实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市、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登记办照工作,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同时,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指导、培育从事特色农产品经营的合作社创驰名、著名商标活动,提高品牌化经营水平,使商标成为展示合作社产品的有效载体,扩大合作社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拓展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依法享有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农业户口居民,以及转居后仍从事“三农”生产服务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均可按照农民成员进行登记。引导多种经济组织参与合作社经营,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带头创办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以使用土地承包权、林权、果木权和经量化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支持使用农机器具等农业机械估价出资。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依法贯彻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合作社税务登记报送资料,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农、林、牧、渔业所规定范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各区(县级市)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制修订、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基地和设施农业等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和贷款方式,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我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范围。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八)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档案,开展信用评级、授信活动。对获得区(县级市)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或者区(县级市)以上政府奖励以及投保农业保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适当提高相应的信用资质评级档次。对营利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在各种贴息贷款项目和小额贷款上给予倾斜,对授予市级守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给予重点扶持。

  (九)给予用地、用电和运输优惠。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和产业化配套设施用地的,按照我市农业产业化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由国土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予以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加工企业所需的非农建设用地,按照《印发广州市申请使用建设用地规则的通知》(穗府〔2009〕39号)精神,及时办理立项、规划选址和用地等手续。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种植、养殖生产环节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因特殊用途需要改装的,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并在本市范围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许可。

  (十)鼓励人才进入合作社。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和农业技术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对受聘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离岗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农业技术人员,3年内重新回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可直接办理人事、编制等相关手续。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均可按有关规定评定职称。

  三、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各区(县级市)政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效形式,加大对《合作社法》的宣传力度,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按照分级对口的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地对管理部门业务骨干、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和诚信意识培养。

  (二)进一步加快合作社创建。要充分发挥农村运销、种养大户在农产品销售、技术示范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技推广和基层供销合作部门在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充分发挥农机大户装备、技术、服务等优势,鼓励各类主体牵头创办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帮助有条件的农民协会按照法律要求改造改建成合作社,使其在市场竞争、产业带动、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作用。

  (三)进一步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同深化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紧密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公司+合作社+农户+标准”的产业化经营体系,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并为龙头企业扩大生产基地、延伸产品加工提供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四)进一步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组织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社员股金结构,规范财务制度、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健全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强化合作社服务功能,积极推行统一采购供应生产资料、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的运营模式,推进农业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

  (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区(县级市)两级政府设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有关扶持政策,开展沟通和协调,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统筹协调解决本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问题。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各有关区(县级市)政府和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民收入、创新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业合作社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11年7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