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清秋赵丽颖:行政案件须经复议的几种情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18:52:35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规定行政复议的情况主要有: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强制性选择,所谓强制性选择是指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两种选择,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为之。并且,选择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裁判,当事人也因选择复议而丧失起诉权,不得再提起诉讼。

  二、一级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是一级复议前置的规定。一般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一级复议前置原则。复议前置必须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此种限制。根据有关规定,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如果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为此时相对人已无法获得行政救济,所以就应该打开司法救济之门,允许相对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相对人仅对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起诉时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如果相对人是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这一规定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在复议前置的条件下,复议机关为了不当被告而怠于履行职责,不受理复议申请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的问题。

  三、二级复议前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还需要向再上一级机关复议,对最终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是为二级复议前置程序。当事人没有穷尽行政补救的手段不能向法院起诉。

  另外,有以下两种须经复议的情形值得注意:第一,法律、法规只规定对某类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没有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复议前置程序的特殊情况;第二,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经过复议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行政机关在复议决定中追加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