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纪委书记履职报告:透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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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官员去向怎成机密南方农村报社论【该文章阅读量:636次】【字号:大 中 小】

  7月18日,在“佛山市镇街基层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巡展系列活动”中,当地检察机关首度向社会披露了2007年以来13名遭查办处级干部的姓名、原职、罪名以及案件进展等,包括三水区政协原副主席张宗会案、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王惠国案等(7月19日广州日报)。

  按照现行法律规章,公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查处进展,虽是检察机关职责所在,但并不是其一道“必答题”。佛山市有关部门此次主动让司法程序“透绿”,尽管不具制度化的样本价值,但此举切中了当前权力监督体系内的一根“软肋”。

  官员违法乱纪行为线索经发现后,便要进入纪检监察甚至司法程序,或依纪处分,或定罪量刑,形成一条完整的权力问责链条。但在这一过程中,案件发展往往呈现“头大尾小”的态势:东窗事发时,舆论高度关注,主管部门亦以积极姿态介入,对相关责任人迅速采取措施,甚至以“先停职后处理”显示查处之力度与效率;然而,伴随人们注意力的逐渐转移和舆论热点的日益冷却,相关案件查处便逐渐驶入“公众盲区”,往往虎头蛇尾,草草了事。

  一些部门不主动及时地向公众提供涉案官员近况,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监督者的知情权,更给法外之权干扰案件处理以可乘之机。特别是未构成犯罪的官员,由于没有司法程序的钳制,对其处理过程更容易游离于公众视野之外,问责难以真正戳到官员痛处。更有不少问题官员,蛰伏一段时间后悄然复出,被公众寻获蛛丝马迹后,引发舆论再度哗然。

  最为知名的复出官员是国家统计局原局长邱晓华。此人2007年8月因重婚罪被判刑,半年后出狱。2008年6月,一篇题为《掌控当前经济形势的政策建议》的文章出现在经济观察网,文末署名为“国家统计局原局长、现中海油高级研究员邱晓华”,邱出狱后的去向无意中被“泄露”。此外,山西“黑砖窑事件”被撤职的洪洞县原副县长,复出担任该县县长助理;“华南虎照”事件中被免职的陕西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巨龙,数月后又以林业厅领导身份出现在官方网站中;贵州“瓮安事件”中被撤销党政职务的原县委书记,复出任黔南州财政局副局长……高调丢官、低调复出的案例不胜枚举。

  问题官员并非不可复出,但其重掌公权却不可让公众感觉如此稀里糊涂。对于问题官员的重新任用,无论从复出标准,还是程序设置,都应有一套比正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更为严格的甄别制度,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之一便是赋予公众事前的充分知情权和参与权,而不是“木已成舟”之后再被舆论指指点点。

  2010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曾对受行政处分官员的解除程序做了如下规定:受到开除以外处分的官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无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监察机关解除处分;受行政处分对官员今后的晋升、晋级不再受处分的影响。

  上述拟修改条款并没有对受行政处分官员解除处分程序进行更为详尽的界定,只将有悔过表现等主观因素作为处分解除的必要条件,这种排斥民意监督的制度安排建议,给了公众对官员复出更多的揣度空间,对行政公信力的树立毫无裨益。公众并非要剥夺官员复出权,只希望通过充分知情权和有效监督权的行使,让复出官员更有底气面对新岗,不走老路。上述修改意见最终未被立法机关采纳,官员处分解除程序依旧是法律盲区。

  在古代社会,宦海沉浮多系于偶然因素。官员触怒龙颜,得罪上司,轻则贬谪边陲、流徙千里,重则人头落地、被诛九族。现代官场虽然有规则支撑,但个人意志、人脉关系依然左右官员命运。在一定情况下,查处问题官员的真正指向并不是对其失范作为的问责,而是汹涌民意之下,位于权力体系上位的官员“丢车保帅”的权宜之计。于是风声过后,问题官员便可暗中重新起用。如此缺乏权责意识的查处,怎能起到应有之效?

  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官员违法违纪行为涉及范围更大,公权威信更要受其连累。通过纪检监察、司法等手段使其“罚当其过”,是对正义底线的一种呵护。在官员问责体系并不健全的前提下,引入公众参与可以弥补体制内监督力量的诸多不足;反向观之,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也无法僭越公众监督权,将问题官员查处结果和复出决定视为内部信息,秘而不宣。否则,既是对民意的漠视,也必将为权力寻租提供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