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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服刑警察执法是法治之耻

2011年07月24日 09:16
来源:新京报 作者: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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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官购赃、请假受审、服刑执法、领导不知……点点滴滴地暴露出法治溃疡。

今年3月,郑州两户居民发生了纠纷,之后,一方虽已多次道歉,最终“打人者”王森还是被警方拘留10天。王家不服,在网上查资料时发现,原来办理此案的民警聂云峰,因犯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河南省延津县于2009年6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今仍在服刑期。聂云峰向记者承认:自己的确被判过刑,“为了保住这个饭碗我花了将近100万元”;另一方面,他又说:领导未必知道他是罪犯,因为每一次开庭,他都是请假去的(聂被取保候审)。(《中国青年报》7月23日)

首先,被判刑者———无论判实刑还是缓刑———绝不能再当警察。对此,《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警察法》均有明确规定。既然依法聂云峰必须被开除出警察队伍,但判决至今已有2年,为何他还能穿着警服呢?

聂是被外地警方网上通缉,随后投案自首的,之后又被外地法院判刑。聂称:单位未必知道这个事,因为法院不会专门给单位发文件,法院和公安局也不联网;而且因为他是被取保的,每次都是请假去开庭受审的。

其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生效判决要送达被告人的所在单位,郑州警方真的不知道吗?属下警官购销赃物,本有失察之责,何况属下还被在网上通缉,之后又被判决有罪……这么折腾,如果郑州警方还是不知道,那明显涉嫌渎职。

反过来说,聂“警官”已经坦率承认,由于所谓的“国情”,为保住警察的饭碗他花了将近100万元。如果郑州警方真的一无所知,聂有必要花这么多钱吗?公众更要追问一句:这些钱除了赎回赃车的40万多元,有没有进入领导的腰包,做了权钱交易?这是不是“罪犯”继续当警察的原因?

法律是具体的,对于普通人来说,法律就体现在基层政府部门的执法过程中。但遗憾的是,最近一些基层执法的案例,点点滴滴地暴露出一处处法治溃疡。如本案中,警官购赃、请假受审、服刑执法、领导不知……前些天贵州的所谓“戴套不是强奸”案中,基层警方为嫌疑人开脱,官员酒后驾车,直到堂堂县公安政委说出“公安‘五条禁令’违法”的法盲言论。

法治是一个宏大系统工程,要让公众信仰法律,树立法治标杆,执法者本身就应为人楷模,受民监督,任何的判决、处罚决定、公众场合的言行,都必须经得起“围观”。如果一个市民随便上网,就能捅出“罪犯”继续当警察的大新闻,那么只能说明法治体系存在一系列的严重问题。公众有理由怀疑,看到的问题只是冰山一角。

本案源于一桩邻里纠纷,王森被行拘这个处罚,本身未必不公,但是由一个请假受审、服刑执法的“警官”来处理本案,没有任何人会觉得这是公正的———因为“聂警官”本身就是法治之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