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实验室内审员培训:外贸风险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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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风险分析--外贸单证实用总结

2011-01-03 22:13:29|  分类: 外贸工作货物流,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部分:信用证

信用证的审核(对来证的审核)
许多不符点单据的产生以及提交后被银行退回,大多是对收到的信用证事先检查不够造成的,往往使一些本来可以纠正的错误由于审核不及时没能加以及时地修改。因此,一般应在收到信用证的当天对照有关的合同认真地按下列各条仔细检查,这样可以及早发现错误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收到信用证后检查和审核的要点:
(一).检查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是否有效。 
应注意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是一项有效的付款保证或该项付款保证是存在缺陷问题的:
1.信用证明确表明是可以撤消的; 
此信用证由于毋须通知受益人或未经受益人同意可以随时撤消或变更,应该说对受益人是没有付款保证的,对于此类信用证,一般不予接受;
信用证中如没有表明该信用证是否可以撤消,按 upc500的规定,应理解是不可以撤消的;
2.应该保兑的信用证未按要求由有关银行进行保兑; 
3.信用证未生效; 
4.有条件的生效的信用证;如:“待获得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生效”。 
5.信用证密押不符; 
6.信用证简电或预先通知; 
7.由开证人直接寄送的信用证; 
8.由开证人提供的开立信用证申请书; 
(二).检查信用证的付款时间是否与有关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特别注意下列情况:
1.信用证中规定有关款项须在向银行交单后若干天内或见票后若干天内付款等情况。对此,应检查此类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贵司的要求. 
2.信用证在国外到期. 
规定信用证国外到期, 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 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通常我们要求在国内交单\付款.在来不及修改的情况下,必须应提前一个邮程(邮程的长短应根据地区远近而定)以最快方式寄送。
3.如信用证中的装期和效期是同一天即通常所称的“双到期”,在实际业务操作中,应将装期提前一定的时间(一般在效期前10天),以便有合理的时间来制单结汇。
(三).检查信用证受益人和开证人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完整和准确。
受益人应特别注意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应与其印就好的文件上的名称和地址内容相一致.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写法是不是也完全正确?在填写发货票时照抄信用证上写错了的买方公司名号和地址是有可能的,如果受益人的名称不正确,将会给今后的收汇带来不便。
(四).检查装期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逾信用证规定装期的运输单据将构成不符点,银行有权不付款.
检查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应注意以下几点:
1.能否信用证规定的装期内备妥有关货物并按期出运;如来证收到时装期太近,无法按期装运,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修改。 
2.实际装期与交单期时间相距时间太短; 
3.信用证中规定了分批出运的时间和数量,应注意能否办到,否则,任何一批未按期出运,以后各期即告失效; 
(五).检查能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交单。 
如来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若干天,如果过了限期或单据不齐有错漏,银行有权不付款。
交单期通常按下列原则处理:
1.信用证有规定的,应按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向银行交单;
2.信用证没有规定的,向银行交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后21天;
应充分考虑办理下列事宜对交单期的影响:
1.生产及包装所需的时间。 
2.内陆运输或集港运输所需时间。 
3.进行必要的检验如法定商检或客检所需的时间。 
4.申领出口许可证/FA产地证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5.报关查验所需的时间。 
6.船期安排情况。 
7.到商会和/ 或领事馆办理认证或出具有关证明所需的时间(如果需要)。 
8.申领检验证明书如SGS验货报告/OMIC LETTER或其他验货报告如客检证等所需的时间。 
9.制造、整理、审核信用证规定的文件所需的时间。 
10.单据送交银行所需的时间包括单据送交银行后经审核发现有误退回更正的时间。 
(六).检查信用证内容是否完整。   
如果信用证是以电传或电报拍发给了通知行即“电讯送达”,那么应核实电文内容是否完整,如果电文无另外注明,并写明是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 500号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那么,该电文是可以被当作有效信用证执行 
(七).检查信用证的通知方式是否安全、可靠。 
信用证一般是通过受益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通知/保兑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种方式的信用证通知比较安全,因为根据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通知行应对所通知的信用证的真实性负责;如果不是这样寄交的,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特别注意:
1.信用证是直接从海外寄给您单位的,那么您单位应该小心查明它的来历。 
2.信用证是从本地某个地址寄出,要求您单位把货运单据寄往海外,而您单位并不了解他们指定的那家银行。 
对于上述情况,应该首先通过银行调查核实。
(八).检查信用证的金额、币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主要检查内容有:
1.信用证金额是否正确。 
2.信用证的金额应该与事先协商的相一致。 
3.信用证中的单价与总值要准确,大小写并用内容要一致。 
4.如数量上可以有一定幅度的伸缩,那么,信用证也应相应规定在支付金额时允许有一定幅度。 
5.如果在金额前使用了“大约”一词,其意思是允许金额有10%的伸缩。 
6.检查币制是否正确。 
如合同中规定的币制是“英镑”,而信用证中使用的是“美元”。
(九).检查信用证的数量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除非信用证规定数量不得有增减,那么,在付款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可以容许有5%的增减。 
2.特别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货物数量可以有5%增减的规定一般适用于大宗货物,对于以包装单位或以个体为计算单位的货物不适用。如:
S 100% COTTON SHIRTS (5000 件全棉衬衫)由于数量单位是“件”,实际交货时只能是5000件,而不能有5%的增减。 
(十).检查价格条款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不同的价格条款涉及到具体的费用如运费、保险费由谁分担。
如:合同中规定是:FOB SHANGHAI AT USD
根据此价格条款有关的运费和保险
费由买方即开证人承担;如果信用证中的价格条款没有按合同的规定作上述表示,
而是做了如下规定: CIF NEW YORK AT USD 
对此条款如不及时修改,那么受益人将承担有关的运费和保险费。
(十一).检查货物是否允许分批出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分批付运的。
特别注意:如信用证中规定了每一批货物出运的确切时间,则必须按此照办,如不能办到,必须修改。
(十二).检查货物是否允许转运。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外,货物是允许转运的。
(十三).检查有关的费用条款。 
主要内容有:
1.信用证中规定的有关费用如运费或检验费等应事先协商一致,否则,对于额外的费用原则上不应承担; 
2.银行费用如事先未商定,应以双方共同承担为宜; 
(十四).检查信用证规定的文件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主要有:
1.一些需要认证的单据特别是使馆认证等能否及时办理和提供。 
2.由其他机构或部门出具的有关文件如出口许可证、运费收据、检验证明等能否提供或及时提供。 
3.信用证中指定船龄、船籍、船公司或不准在某港口转船等条款能否办到等。 
(十五).检查信用证中有无陷阱条款。 
应特别注意下列信用证条款是有很大陷阱的条款,具有很大的风险:
1. 1/3 正本提单直接寄送客人的条款。 
如果接受此条款,将随时面临货、款两空的危险。
2.将客检证作为议付文件的条款。 
接受此条款,受益人正常处理信用证业务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对方手里,影响安全收汇。
(十六).检查信用证中有无矛盾之处. 
如:明明是空运,却要求提供海运提单;
明明价格条款是FOB,保险应由买方办理,而信用证中却要求提供保险单;
(十七).检查有关信用证是否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明确信用证受国际商会丛刊第500号<<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解释通则》的约束可以使我们在具体处理信用证业务中,对于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有一个公认的解释和理解. 避免因对某一规定的不同理解产生的争议.
(十八).对某一问题有疑问,可以向通知行或付款行查询,得到他们的帮助.

 

单证审核指南(对已缮制的单证的审核)
单证的审核是对已经缮制,备妥的单据对照信用证(在信用证付款情况下)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方式)的有关内容进行单单,单证的及时地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更正,达到安全收汇的目的. 

一、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纵向审核法 
是指以信用证或合同(在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一一审核,要求有关单据的内容严格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做到“单,证相符“ 
横向审核法 
在纵向审核的基础上,以商业发票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使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做到“单,单相符”。

二、单证审核的重点 
(一)综合审核的要点: 
检查规定的单证是否齐全包括所需单证的份数. 
检查所提供的文件名称和类型是否符合要求. 
有些单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认证. 
单证之间的货物描述,数量,金额,重量,体积,运输标志等是否一致. 
单证出具或提交的日期是否符合要求. 
(二)分类审核的要点: 
汇票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汇票上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规定; 
检查汇票金额是否超出信用证金额,如有信用证金额前有“大约”一词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出票人、受款人、付款人都必须符合信用证或合同(非信用证付款条件下)的规定; 
币制名称应信用证和发票上的相一致。 
出票条款是否正确如出票所根据的信用证或合同号码是否正确。 
是否按需要进行了背书。 
汇票是否由出票人进行了签字。 
汇票份数是否正确如“只此一张”或“汇票一式二份有第一汇票和第二汇票” 
 
2.商业发票 
抬头人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 
商品的描述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提交的正副本份数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信用证要求表明和证明的内容不得遗漏。 
发票的金额不得超出信用证的金额,如数量、金额均有“大约”,可按10%的增减幅度掌握。 
 
3.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 
投保加成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并且无遗漏; 
保险单据的类型应与信用证的要求相一致,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银行不予接受; 
保险单据的正副本份数应齐全,如保险单据注明出具一式多份正本,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保险单据上的币制应与信用证上的币制相一致;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相一致;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都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相一致; 
如转运,保险期限必须包括全程运输;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除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据一般应作成可转让的形式,以受益人为投保人,由投保人背书。 
 
4.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的类型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起运地、转运地、目的地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装运日期/出单日期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商品名称可使用货物的统称。但不得与发票上货物说明的写法相抵触;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须正确表明; 
正副本份数应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运输单据上不应有不良批注; 
包装件数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唛头须与其他单据相一致; 
全套正本都须盖妥承运人的印章及签发日期章; 
应加背书的运输单据,须加背书。 
 
5.其他单据如装箱单、重量单、产地证书、商检证书等,均须先与信用证的条款进行核对,再与其他有关单据核对,求得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三、常见差错 
汇票大、小写金额打错; 
汇票的付款人名称、地址打错; 
发票的抬头人打错; 
有关单据如汇票/发票/保险单等的币制名称不一致或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发票上的货物描述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多装或短装; 
有关单据的类型不符合信用证要求; 
单单之间商品名称/数量/件数/唛头/毛净重等不一致; 
应提交的单据提交不全或份数不足; 
未按信用证要求对有关单据如发票/产地证等进行认证; 
漏签字或盖章; 
汇票/运输提单/保险单据上未按要求进行背书; 
逾期装运; 
逾期交单。 

四、有问题单据的具体处理
对有问题的单据必须进行及时更正和修正。否则,将影响安全收汇。在规定的效期和交单期内,将有问题的单据全部改妥。 
有些单据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更改或无法修改,可以向银行出具一份保函(通常称为担保书),保函中交单人要求银行向开证行寄单并承诺如果买方不接受单据或不付款,银行有权收回已偿付给交单人的款项。对此银行方面可能会接受。不过最好不要这样做。因为出具保函后,收不到货款的风险依然存在。同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交单人向银行出具保函一般应事先与客户联系并取得客人接受不符单据的确认文件。 
请银行向开证行拍发要求接受不符点并予付款的电传(俗称“打不符电”)。有关银行在收到开证银行的确认接受不符单据的电传后再行寄送有关单据,收汇一般有保证,此种方式可以避免未经同意盲目寄单情况的发生。但要求开证行确认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要冒开证行不确认的风险并要承担有关的电传费用. 
改以托收方式。由于单据中存在不符点,原先信用证项下的银行信用已经变为商业信用,如果客人信用较好且急需有关文件提取货物,为减少一些中间环节可采用托收方式。 
上述各项措施主要是从有效控制货物所有权的前提下,以积极,稳妥的方式处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单据,避免货款两空情况的发生。因为只要掌握了代表物权的运输单据,买方就不能提取货物的.如果买方仍然需要这批货物,那么买方也会接受有不符点的单据的。 这里必须切记的是,不符单据是有很大风险的,对不符单据的接受与否完全取决于买方。
 

信用证常见不符点
一.信用证过期; 
二.信用证装运日期过期; 
三.受益人交单过期; 
四.运输单据不洁净; 
五.运输单据类别不可接受; 
六.没有"货物已装船"证明或注明"货装舱面"; 
七.运费由受益人承担,但运输单据上没有"运费付讫"字样; 
八.启运港、目的港或转运港与信用证的规定不符; 
九.汇票上面付款人的名称、地址等不符; 
十.汇票上面的出票日期不明; 
十一.货物短装或超装; 
十二.发票上面的货物描述与信用证不符; 
十三.发票的抬头人的名称、地址等与信用证不符; 
十四.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比例与信用证不符; 
十五.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合理); 
十六.投保的险种与信用证不符; 
十七.各种单据的类别与信用证不符; 
十八.各种单据中的币别不一致; 
十九.汇票、发票或保险单据金额的大小写不一致; 
二十.汇票、运输单据和保险单据的背书错误或应有但没有背书; 
二十一.单据没有必要签字或有效印章; 
二十二.单据的份数与信用证不一致; 
二十三.各种单据上面的"Shipping Mark"不一致; 
二十四.各种单据上面的货物的数量和重量描述不一致。

常见的错误出单日期
汇票日期早于发票日期
汇票日期早于提单日期
发票日期晚于交单日
保单日期晚于提单日期
箱单日期早于发票日期
产地证日期晚于提单日期
检验证书日期晚于提单日期
出口许可证日期晚于提单日期
受益人证明或声明日期早于提单日期

信用证软条款:出口商的陷阱
  在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中,跟单信用证使用最为广泛,也一直被视为相当保险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尽管我国出口贸易也接受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多种支付方式,但主要的收汇方式仍然是跟单信用证。为此,我们应对跟单信用证的条款,尤其是软条款深加研究,这样有利于工作操作和安全收汇。
  一. 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开证人授权的人出具和签署,其印鉴应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的条款等等。
  这些条款对受益人来说极为不利,因为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人如果不来履行就不能出具检验证书或货运收据,这必然影响货物出运。但是,即使进口商检验并出具了证书或货运收据,如果未经开证行证实,也会造成单证不符。1999年1月,某三资企业将制好的一套单据交来交通银行汕头分行议付,经银行审核,发现其检验证书未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经开证行证实。企业得知后,希望把证书再寄给国外进口商,请其要求向开证行证实,但由于往返时间长,如果寄去后再寄回来又会影响交单时间,所以,只好以单证不符寄往国外开证行。由于该客户是老客户,又是资信较好的客商,所以,最后还是把货款收回来了,但是开证行已扣除了50美元的单证不符费和30元的电报费。
  二. 检验证由进口商出具和签署并由受益人会签。同时,其印鉴应与通知行持有的记录相符。
  这种条款对受益人很不利,因为主动权已掌握在对方手里。同时,不仅影响了议付时间,造成了单证不符,而且还影响了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因此,受益人应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修改或删除,以便受益人操作和安全及时收汇。
  三. 检验证由某某出具并签署,他们的印鉴必须由通知行证实。
  这个条款对受益人来说也是不利的,而且开证行并没有将印鉴资料寄给通知行,致使通知行无法证实。另外根据ucp500号规定,通知行应遵守合理谨慎的原则,检查其所通知信用证的表面证实性,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因而没有义务审核某某进口商的印鉴。
  四. 票据应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函笺上,注明全称和地址。
  对于这一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发票出具在有受益人名称的信笺上,打上其地址就可以。但也有人认为,即是在受益人的信笺上出具发票,其发票上也要打上受益人名称的全称和地址,不能只打上地址。最近有一家企业按照第一种意见制作单据,即只打上地址,结果国外开证行提出不符。笔者认为,这个条款仍不明确,应向国外开证行询问澄清以便正确制作单据。
  五. 货运收据由进口商或进口商授权的人出具并签署,其印鉴必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
  对于这些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相符,因此,出口商应洽开证人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以便安全及时收汇。
  六.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手签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信用证开证行的票据中心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不能把握其印鉴是否符合。因此,应洽改。
  七. 由进口商授权人出具并签署的货运收据,其印鉴必须符合开证行持有的记录。
  对于这个条款,受益人同样不能把握货运收据上的签字和图章与开证行持有的记录相符。因此,应洽额修改。
  这都是一些非正常性条款,也是出口商所不应接受的。众所周知,由于开证人或开证申请人授权人签发检验证这一条款不仅违反了有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需由一个独立贸易关系人之外的第三者、一个有资格、有权威性的检验专业机构来执行的惯例,而且也违背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第四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当事人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根据惯例,银行不介入买卖或不参与交易,上述条款,开证人授权的代表签字须经本行(开证行)或通知行证实等,意味着银行参与了交易,违背了国际贸易惯例。因此,这种条款,明显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串通一气,坑害出口商的。假设企业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开证申请人授权的代表也出具了检验证,只要开证申请人勾结银行,指示银行否认该代表是经该行同意的,那么,企业就不能从银行获得货款。为此,为了出口商本身的权益,应加强对信用证条款,尤其是软条款的审核,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洽进口商通过开证行来函或来电报修改或删除,为顺利出运货物和安全及时收汇铺平道路

践中常见的软条款
信用证暂时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 
信用证规定必须由申请人或其指定的签字人验货并签署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或生效。 
信用证对银行的付款、承兑行为规定了若干前提条件,如货物清关后才支付、收到其他银行的款项才支付等。 
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以申请人修改后的通知为准。 
信用证前后条款互相矛盾,受益人无论如何也作不到单单一致。 
但是,尽管具有上述条款的信用证,并不必然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如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公布的一案例〔法公布(2001)第2号〕中,信用证规定:“由申请人发出之货品收据,申请人之签字必须与开证银行持有之签字式样相符。”两审法院都并不认为该条款属于软条款,而认定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的签字因与银行持有的签字式样不符构成单证不符。 
实践中,由于各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和经常性做法不一,有些要求对于其他当事人而言,属于软条款,对于另一当事人就不是软条款而是正常做法所要求的条款。因此,判断何谓软条款,尚需要结合当事人的交易习惯和做法予以判断,而不能简单地下结论。前面提及的一些主要的软条款现象,也只是作为一种判断之参考。总之,对于何谓软条款,是需要根据个案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二部分:单据

提单知识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有关规定(Aet.23)及银行审单标准,单式海运或港对港提单的正确缮制有如下要求:

  一. 整套正本提单注有张数。是否按信用证条款交呈。 

  二. 提单正面是否打明承运人(CARRIER)的全名及“承运人(CARRIER)”一词以表明其身份。

  三. 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上表示,在承运人自己签署提单时,签署处毋须再打明承运人一词及其全名。举例:如提单正面已打明(或印明)承运人全名为XYZ LINE及“CARRIER”一词以示明其身份,在提单签署处(一般在提单的右下角)经由XYZ LINE及其负责人签章即可。 如提单正面未作如(二)表示;且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XYZ LINE, the carrier或ABC FORWARDING Co on behalf of XYZ LINE the carrier。如提单正面已作如(二)表示,但由运输行(FORWARDER)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处必须打明签署人的身份,如ABC FORWARDING CO as agents for the carrier或as agents for/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四. 提单有印就“已装船”(“Shipp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on board…”)字样的,毋须加“装船批注”(“On board notation”);也有印就“收妥待运”(“Received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for shipment…”)字样的则必须再加“装船批注”并加上装船日期。

  五. 提单印有“intended vessel”、“intended port of loading”、“intended 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他“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样者,则必须加注“装船批注”,其中须把实际装货的船名,装货港口,卸货港口等项目打明,即使和预期(intended)的船名和装卸港口并无变动,也需重复打出。

  六. 单式海运即港对港(装货港到卸货港)运输方式下,只须在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海轮名(Ocean vessel),及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三栏内正确填写;如在中途转船(Transhipment),转船港(Port of tcano hipment)的港名,不能打在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栏内。需要时,只可在提单的货物栏空间打明“在××(转船港)转船”“with transhipment at ××”。

  七. “港口”(Port)和“地点”(place)是不同的概念。有些提单印有“收货地点”(place of receipt/taking in charge)和“交货地点/最后目的地”(place of delivery/final destination)等栏目,供提单用作“多式联运”(mulli-madal transport)或“联合运输”(combined transport)运输单据时用。单式海运时不能填注。否则会引起对运输方式究竟是单式海运抑或多式联运的误解。

  八. 提单上印有“前期运输由”(precarriage by)栏也为“多式联运”方式所专用,不能作为转船提单时打明第一程海轮名称的栏目。只有作多式联运运输单据时,方在该栏内注明“铁路”、“卡车”、“空运”或“江河”(Rail、truck、air、river)等运输方式。

  九. 提单的“收货人”栏(consigned to或consignee)须按信用证要求说明。例如,信用证规定提单作成“made out to order”,则打“order”一字;“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applicant(申请开证人)”,则打“order of ××××(applicant全名)”;“made out to order of the inssuing bank”,则打“order of ××××Bank(开证行全名)”。 如信用证规定提单直接作成买主(即申请人)或开证行的抬头,则不可再加“order of”两字。

  十. 提单不能有“不洁净”批注(unclean clause),即对所承载的该批货物及其包装情况有缺陷现象的批注。

  十一. 除非信用证许可,提单不能注有“subject charter party”即租船契约提单。 

  十二. 关于转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第23条b,c两款是这样规定的: 

  1.如信用证允许转船——指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发生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了整个航程; 

  2.如信用证禁止转船,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装货港和卸货港之间并不发生转船; 

  3.如信用证禁止转船,货由集装箱、拖船、母子船载运,即使提单注明将有转船,也不作不符,但须由同一份提单包括整个航程。 

  十三. 提单上关于货物的描述不得与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有所不一致。如提单上货物用统称表示时,该统称须与信用证中货物描述并无不一致,且与其他单据有共通连结(Link)特征,例如唛头等。 

  十四. 提单上通知人(Notify Party)须注有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名称和地址、电讯号码等。 

  十五. 提单上有关运费的批注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UCP500第33条的规定。 

  十六. 提单上的任何涂改、更正须加具提单签发者的签章。 

  十七. 提单必须由受益人及装货人(Shipper)背书。

 

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的流转程序

货物由发货人托运开始至收货人提取货物为止,几种主要海运单证及其流转程序如下:

1. 装船单证(由托运人办理)。 
托运人填制托运联单(包括托运单、装货单、收货单等)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办理托运,代理人接受承运后,将承运的船名填入联单内,留存托运单,其它联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以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同意放行后,即在装货单上盖放行章,托运人凭以向港口仓库发货或直接装船;然后将装、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船舶抵港后,凭此理货装船,每票货物都装上船后,大副留存装货单,签署收货单;理货公司将收货单退还托运人,托运人凭收货单向代理人换取提单,托运人凭提单等到银行办理结汇,并将提单寄交收货人。 

承运人办理的装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人依据托运单填制装货清单和载货清单,根据承运人的要求,依据装货清单编制货物积载图,船舶抵港后,送大副审核签字后,船方留存一份,提供给代理人若干份,转寄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编制分舱单;代理人根据装船实际情况,修编载货清单,经大副签字后,向海关办理船舶离境手续;依据载货清单填制运费清单,寄往承运人的卸货港代理人和船公司。

2. 卸船单证(由收货人办理)。 
收货人收到正本提单后,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代理人签发提货单后,须保持正本提单、舱单和提货单内容相一致;收货人凭提货单向海关办理放行手续后,再到港口仓库或船边提取货物;货物提清后,提货单留存港口仓库备查;收货人实收货物少于提单或发生残损时,须索取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并凭以通过代理人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办理的卸船单证: 
承运人的代理收到舱单、货物积载图、分舱单后向海关办理船舶载货入境手续,并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同时将上述单证分送港口、理货等单位;船舶抵港后,理货公司凭舱单理货,凭货物积载图指导卸货,当货物发生溢短或原残时,编制货物溢短单或货物残损单,经大副签认后,提供有关单位。

3. 装、卸船货运单证的流转程序。 
托运人向代理公司办理货物托运手续: 
代理公司同意承运后,签发装货单(S/O),并要求托运人将货物送至指定的装船地点; 
托运人持代理公司签发的装货单和二联(收货单)送海关办理出 口报关手续。然后,装货单和收货单送交理货公司; 
代理公司根据S/O留底编制装货清单(L/L)送船舶; 
船上大副根据L/L 编制货物配载图(C/P)交代理公司分送理货、装卸公司等按计划装船; 
托运人将货物送码头仓库,期间商检和海关到港口检验、验关; 
货物装船后,理货组长将S/O和收货单(M/R)交大副核对无误后,留下S/O ,签发收货单; 
理货组长将大副签发的M/R交托运人; 
托运人持M/R到代理公司处支付运费(在预付运费情况下)提取提单(B/L); 
代理公司审核无误后,留下M/R,签发B/L给托运人; 
托运人持B/L到议付银行结汇,议付银行将B/L邮寄开证银行。 
代理公司编制出口载货清单(M/F),向海关办理船舶出口手续,并将M/F交船随带; 
代理公司根据B/L 副本编制出口载货运费清单(F/M),连同B/L 副本送交船公司,并邮寄或交船带交卸货港的代理公司; 
卸货港的代理公司接到船舶抵港电报后,通知收货人船舶到港日期; 
收货人到银行付清货款,取回B/L ; 
卸货港代理公司根据装货港代理公司寄来的货运单证,编制进口载货清单等卸货单据,约定装卸公司,联系泊位,做好卸货准备工作; 
卸货港代理公司办理船舶进口报关手续; 
收货人向卸货港代理公司付清应付费用后,以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D/O); 
收货人持D/O 送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收货人持D/O 到码头仓库提取货物。
                        

第三部分:单证综合知识

有关单证知识的60个问答
1、银行是否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出具日期的单据,如果接受,前提条件是什幺? 
可以。信用证没有禁止接受出具日期早于信用证出具日期的单据。 

2、什幺时候银行才认为,运输单据上所包括的“clean on board”的条件已经满足? 
一是没有不清洁批注,二是,对于装船提单,无须装船批注;对于收妥待运提单,需装船批注。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即可认为,提单已经满足“clean on board”的条件。 

3、before 15th April我公司提单签发日期4月15日,可否? 
不可以。BEFORE不含当日。 

4、L/C规定装运期为after 15th April,1990 until 30th,April,1990,我实际提单日期为15th April 1990或30th April,1990是否可以? 
首先,需要明确提单日期是否就是装船日期,对于收妥待运提单,是以装船批注日期作为装船日期,假如提单日期就是装船日期,那幺,根据UCP500第四十七条,提单日期为15th April 1990不可接受,提单日期为30th April 1990可接受。 

5、L/C在FOB条件下,要求提单在运费条款中注明:FREIGHT PAYABLE AS PER CHARTER PARTY 是否可以?为什幺? 
不可以。一方面,按照常理,FOB条件下,出口方不承担运费,所以提单上应注明“运费待收”(Freight collect),但也存在特殊情况,即进口方要求出口方支付运费,这需要信用证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可以接受租船合约提单,银行是不能接受含有租船合约提单或类似词语的提单的。 

6、L/C上“SHIPPER LOAD AND COUNT”AND“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可否接受,为何? 
可以。因为现代运输大多是采用集装箱运输,往往是由托运人在集装箱堆场或集装箱转运站将货物装入集装箱并封印,承运人一般不再开箱查验。所以为了免除自己在这方面的责任,承运人往往会在提单上注明上述两段词语,大意是集装箱内所装的货物数量及内容是由托运人所述。当然,这种方式,也存在隐患:货物有可能不是托运人所声明的种类、数量。 

7、开证行收到倒签提单,并有根据,开证行以伪造单据为由提出拒付,可否? 
不可以。银行只能以单据表面存在不符拒付。但在法律上,可以以伪造单据为由进行抗辩。 

8、若L/C要求交单期起算日为货运单据的签发日(DATE OF ISSURANCE)在RECEIVED B/L中ON BOARD日期和B/L签发日不同,应从何日期起算? 
应从B/L签发日期起算。 

9、L/C金额7000元,担保出运8000元,然后修改增幅10000元,则可用金额为多少? 
可用金额为10000元。 

10、L/C最晚装期4月15日,效期4月25日,未规定交单期,若B/L,4月3日,4月15日议付,过期否? 
否。 

12、DOCUMENTS MUST BE PRESENTED FOR NEGOTIATION WITHIN 10 DAYS,FROM B/L DATE,或AFTER B/L DATE,若B/L为1日,则最晚交单期分别为多少? 
最晚交单日分别为10日和11日。 

13、L/C金额前UP TO USD10000,00 NOT EXCEEDING USD10000,00 NOT EXCEEDING USD1000,00而不准分运,出运时的金额如何掌握? 
出运时金额不得超出USD10000。 

14、双到期的L/C,若L/C项下提前发运,则交单期如何? 
交单期在信用证中是否有规定?如有,按照规定的交单期限掌握;若无,则对于双到期的L/C,如果提前发运,则交单期限为该装运日至效期之间的时间。 

15、若保险单要求IN DUPLICATE PLUS ONE COPY,制单时如何提供单据? 
两正一副。 

16、SHIPMENT AT 9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L/C,ISSUE则装运日如何掌握? 
在开证日后(不含开证日期)的第90天。 

17、提单上批注“SHORT SHIPPED ONE BALE”是否构成不清洁提单? 
短装一包,信用证是否允许?如果不允许,则构成不清洁提单。 

18、信用证要求提供的是洁净已装船提单(CLEAN ON BOARD B/L),现船公司签发的联合运输提单是备运(RECEIVED FOR SHIPMENT)提单,该怎幺办? 
由船公司进行装船批注。 

19、什幺叫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有什幺作用? 
是基于长期合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预约保险或保险约定。可以避免繁杂的保险手续,可以防止漏保,保费定期结算及可以优惠,减少被保险人的资金占用。 

20、可转让信用证通常被第一受益人作为从第二受益人出口的货物中获取差价利益的一种支付手段,因此: 
(一)第一受益人在把信用证转让第二受益人时对原证的那些条款可作必要的改动? 
(二)第二受益人发货后提交的出口单据为什幺必须通过转让银行? 
(一)信用证金额、单价,投保比率,效期、装期、交单期限。 
(二)因为便于第一受益人换单。 

21、什幺是“倒签提单”(ANTEDATED BILL OF LADING) 
什么是“预借提单”(ADVANCED BILL OF LADING)其危害性如何? 
倒签提单是指签发提单时将提单上记载的装船日期提前的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尚未开始装船或者尚未全部装船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二者都是将提单的签发日期提前,使得实际日期与提单所记载的日期不符,构成虚假和欺诈,属于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承运人可能被诉诸法律。 

22、请将提单应否背书由谁背书填入空格、 
  提单抬头           应否背书由谁背书 
  TO ORDER 应背书 SHIPPER 
  TO ORDER OF SHIPPER 应背书 SHIPPER 
  TO ORDER OF XX BAND 应背书 XX BAND 
  TO ORDER OF ACCOUNTEE 应背书 ACCOUNTEE(即申请人) 

23、在一份SWIFT来证中其代号CODE 39A POS/NEG 5/5是什幺意思? 
信用证可用金额可以增减5%。 

24、信用证分批装运条款为SEVERAL SHIPMENTS 请问应分几批出运? 
一批(不含一批)以上。 

25、保兑信用证,出口单据经保兑行审核无误,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认为有不符点,拒绝付款,保兑行因此也不同意付款给出口公司,理由是保兑行只有在开证行倒闭的情况下才承担保兑责任,请问这个理由是否成立? 
不成立。因为保兑行承担独立审单的责任,其付款与否不取决于开证行。 

26、什幺叫“交换提单”SWITCH B/L 
是指在直达运输的条件下,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承诺,在某一约定的中途港凭在启运港签发的提单另换发一套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但仍以原来的托运人为托运人的提单,并注明"在中途港收回本提单,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启运港的提单"或"Switch B/L"字样的提单。 

27、不可转让的运输单据(NON-NEGOTIAABLE TRANSPORT DOCUMENT)是否要凭运输单据提货? 
不需要。凭到货通知及收货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28、出口内衣500箱,每箱装5打,共计2500打,国外开来信用证条款要求装运标志(SHIPPING MARK)及标明数量(QUANTITY)请问我们在做装运标志时,是标明每箱数量5打,还是总数量2500打? 
标明总数量2500打。 

29、信用证要求提供“LAND-SEA COMBINED TRANSPORT B/L”但又规定不可转运,货从内地装火车到香港装海*,与不可转运有矛盾,以上条款是否需要联系客户修改? 
不需要。UCP500第26条规定,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注明转运将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多式运输单据,但同一多式运输单据须包括运输全程。 

30、国外A银行开来一张保兑信用证,请国内B银行加保兑,B银行将该证通知受益人C公司,未加任何批注,这是不是默示:它对信用证的保兑已经认可、 
不是。如果B行同意保兑,在通知受益人时,须明确书面声明。 

31、HAWB是什么单证?它与MAWB有什么关系? 
HAWB是HOUSE AIR WAYBILL的简称,即航空分运单,由运输行签发(该运输行本身没有飞机)。运输行将揽收后拼装的货物交航空运输公司,由航空运输公司签发的运输单据是MASTER AIR WAYBILL,简称MAWB。 

32、可转让信用证,有关转让的银行费用由第一受益人(让与人)还是第二受益人(受让人)负担? 
应由第一受益人承担。 

33、USANCE DRAFT是什么汇票? 
远期汇票。 

34、信用证要求PACKING LIST TO BE MADE OUT IN NEUTRAL FORM怎么做? 
即PACKING LIST 不要显示出具人的名称。 

35、对美国出口是不是可提供普惠制产地证? 
不可。 

36、A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经B银行保兑,在付款责任上,这两家银行有没有第一性和第二性的区别? 
没有。 

37、L/C转让中的受让人英文叫什么? 
TRANSFEREE。 

38、商检证书的日期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可否被银行接受? 
只要信用证未禁止,则可以接受。 

39、信用证中的ACCOUNTEE指谁? 
指开证申请人。 

40、香港某客户开来一张信用证,号码为123,购买衬衫1000打,“不准分批”,因货未备妥,经修改为“允许分批”,该L/C项下1000打衬衫后来分两次出运,随后,该客户又开来第二张信用证,除数量,金额,装效期与第一张信用证有所不同,其余条款套用第一张信用证“SIMILAR TO L/C NO,123”,这张信用证项下货物可否分批? 
国际商会不鼓励、不提倡套开信用证。本问题存在模糊之处,前证的条款是否包含修改后的条款呢?就本题而言,应该是不允许分批。 

41、在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投保卖方利益险? 
在采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且采用FOB或CFR术语时,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如不得已采用这两种术语成交,卖方应在当地投保卖方利益险。 

42、限制议付的信用证,交给非信用证指定的银行议付,有何风险? 
可能被开证行以“非指定银行交单”拒付,另外,即使开证行接受非指定银行交单,到期地点也改在了开证行柜台。 

43、信用证要求出RECEIPTED INVOICE 受益人该怎样处理? 
“RECEIPTED INVOICE”是指的收妥发票, 又称钱货两讫发票(COMMERCIAL INVOICE DULY RECEIVED), 当信用证要求提供这种发票时, 出口公司要在发票上明确表示货款已收到. 在填制此种发票时, 就在发票上注明 “RECEIPTED INVOICE”或证明 “PAYMENT RECEIVED AGAINST XXX BANK L/C NO.XXX DATED XXX”字样. 

44、保险条款中的WITHOUT FRANCHISE是什么意见? 
这个词语很少见到,应该是没有免赔率,即发生损失,保险公司全部理赔。常见的是I.O.P,不计免赔率。 

45、L/C装期和效期的最后一天适逢法定的节假日,可否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效期可顺延,装期不可以。 

46、什么叫对开信用证? 
即两家银行互为开证行和通知行,多见于易货贸易和补偿贸易等。 

47、普惠制是发达国家给发展中国家提供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它有三项原则,请说出是哪三项? 
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 

48、什么叫“清洁提单” 
没有明确不清洁批注的提单。 

49、信用证数量前有“大约”字样,但金额10万美圆前没有“大约”字样,我货略有超装,发票总金额为102000美圆,10万美圆在信用证项下议付,2000美圆作托收处理,议付银行审单后已接受办理,但单到国外,开证行以发票金额与信用证金额不符拒收,请问是否合理? 
不合理。 

50、汇票的PAYEE是谁? 
收款人。 

51、出口货物从仓库或工厂运往码头途中出险,在CIF条件下出口商品已办保险,可根据W/W(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在CFR条件下,可否由进口商品出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在货物出险之前,进口商是否已经办理保险,何时办理保险?如没有,则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52、某船公司的提单,在左下角签章处印刷了“SIGNED FOR”或者“SIGNED FOR OR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字样,这种提单由船公司代理签章,寄到国外,遭到开证行拒付,为什么? 
出单人身份不明确。 

53、信用证没有允许分批和允许转船的条款,可否分批和转船? 
允许分批,允许转运。 

54、(AIR WAYBILL)航空运单是不是NEGOTIATABLE DOCUMENT?它能不能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 
是,不能。 

55、出口单证内容要求达到“四个一致”,是哪四个一致? 
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货一致,证同一致。 

56、厂商发票的出厂价和某些海关发票中的国内市场价格都是以人*币表示的,这个价格应高于或低于出口发票。 
应高于。 

57、L/CCHANG偿付银行偿付时要不要单证? 
不要。只须汇票或者索偿电。 

58、海运提单背面的铅印条款,如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是否可以拒付? 
不可以,银行不审核提单背面条款。 

59、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的付款方式(即部分货款由L/C支付,其余货款在托收项下支付,全套单据是附在信用证汇票项下,还是附在托收汇票下? 
全套单据应附在托收汇票项下。 

60“THE CREDIT DOES NOT BEAR OUR CONFIRMATION AND DOES NOT INVOICE ANY 
UNDERTAKING ON OUR PART”信用证上的这一条款是开证行?通知行?还是保兑行所加的? 
通知行所加,意思是不加具保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