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橱柜市场怎么卖:自首不是罪大恶极者的“护身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9 21:08:54
由于趋吉避凶的心理,所以人们会请来各种“护身符”,这当属正常。然以自首作为罪大恶极者的“护身符”,则不仅是某些法官或者相关法院等群体的悲哀,更是整个社会的不幸。

  是的,中国现行《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对此,不同群体可能做出不同的解读,而某些行使审判权者则可能借助此法条而打着“少杀”、“慎杀”之类的法治旗子,行令国人寒心或不法之事。此可谓难以避免的法条“硬伤”。

  诚然,自首有利于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及时惩治犯罪,提高刑事法律在打击和预防犯罪中的作用,对于鼓励犯罪人犯罪后改过自新、分化瓦解共同犯罪人、减少国家对刑事侦查、审判等的人力、物力的投入不无意义,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等,所以,自首制度历来受到各国立法机关的重视。

  但是,宣称“激情杀人”的药家鑫,最终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送上了黄泉路。其理由是:“一审认定药家鑫故意杀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为逃避责任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药家鑫开车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虽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药家鑫的上诉,维持原判”。

  简而言之,就是药家鑫虽然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予“对其从轻处罚”,而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的死刑。

  另据2011年7月20日正义网报道,自首是否都能免死?许世贵故意杀人案的答案是:自首并非“免死金牌”。由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的许世贵故意杀人案,该市第三中级法院于7月20日上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许世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那么,许世贵是如何犯罪而又是怎样自首的昵?依照媒体相关报道, 2010年12月21日22时许,许世贵因酒后认为自己的女友被同在涪陵城区一家火锅店上班的同事欺负了,便动手打了该同事一耳光。火锅店的女老板闻讯前来劝架,正在气头上的许世贵就与女老板发生口角。接着,许世贵抽出随身携带的猎刀,朝火锅店女老板身上猛捅猛刺,将其刺倒在店内沙发上。当女老板忍痛挣扎起身逃到隔壁店铺后,许世贵仍不罢休,又冲过去再次将女老板刺倒在地,终致女老板身中14刀,当场死亡。案发后,许世贵外逃到重庆市江北区躲藏。5天之后,走投无路的许世贵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换而言之,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也没有将所谓的自首情节定义为“护身符”,而让罪大恶极者许世贵持有“免死金牌”。

  综上所述,自首显然不是罪大恶极者的“护身符”、“免死金牌”。

  然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在与上述类似的案子中,尽显其与众不同之处。也就是说,其一再宣称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等法条,屡次将一审之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则不得不引起中国亿万民众的关注和警惕。

  此前曾有媒体报道,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那么李昌奎是如何犯罪的昵?依据媒体报道,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将王家飞裤裆撕烂,并在王家厨房门口将王掐晕后实施强奸。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李昌奎在制造血案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内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如此惨案,因何改判,而导致李昌奎持有“免死牌”、怀揣“护身符”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理由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李昌奎在犯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遂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但是,据7月19日《广州日报》报道,受害人的二伯王廷金说,李家所谓的“积极赔偿”其实不存在。李昌奎作案后,王家曾多次要求李家就善后事宜进行赔偿,但李家拒不理会;直到5月18日,经乡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李家仍然以各种借口拒绝承担死者的安葬费用。后经茂租乡调解,要求李昌奎家属拿出5万元安葬受害人,但李昌奎家仍不肯拿出钱来给他们。“他们当时的态度就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王廷金说。当时负责调解的工作人员也证实,王廷金所言非虚,“最后以鹦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名义,责令李家处理部分财产作为死者的安葬费,李家因此公开变卖钢筋、水泥、砖、羊等财产,合计人民币21838.5元,并由调解委员会转交到王家手中。”该案的另一位证人陈礼朝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一审法官张雪峰告诉记者:“李家在积极赔偿方面做得显然不够,一审时,我们也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庭外和解,但双方没有谈拢。”另外,一审时,李昌奎被判需另外赔偿受害人亲属死亡赔偿金损失3万元,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也维持这一民事赔偿金额。可是,王廷金表示:“这笔钱到现在连个影子都没有见到。”

  也就是说,据此报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谓的李昌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纯属虚构。

  但事实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却依照某些令亿万普通民众和众多法律人难以理解的逻辑,对一审法院认定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了某些“调整”,即以自首和传说中的“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等为由,将身犯强奸故意杀人之罪大恶极者李昌奎改判为“死缓”,而使其怀揣“护身符”,手持“免死金牌”。

  是的,让中国亿万民众和受害人家属等群体感到欣慰的是,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自行“推翻”了该院某些领导的说辞,而正式进行再审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了。

  但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据7月21日人民网消息,2008年,在昭通卫生学校上学的21岁女孩吴倩,被一名叫赛锐的男子活活刺了27刀不幸身亡。案发后,吴倩的父母没睡过一个好觉,他们希望凶手能得到法律严惩。2009年5月,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赛锐死刑。随后,被告人赛锐提起上诉,云南省高院将此案改判为死缓。

  “真是无巧不成书”,此案跟李昌奎强奸故意杀人案的一审法院都是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而均被判处死刑,但又都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改判为“死缓”。

  诚然,国家所倡导的“少杀”、“慎杀”等原则,确有道理,但“少杀”、“慎杀”并非“不杀”,因为中国目前尚有死刑,而对于罪大恶极者必杀无疑。对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行使审判权之法官或者其身后的某股子“劲风”, 难道是视而不见,听而不闻?抑或其汉语水平亟待提升?或者是另有隐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