铋晶体冥灵:历史转型何以成为必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20:00:39
华炳啸
2010年2月 炎黄春秋网刊外稿699
我们正置身于一个大变革的时代。30余年来的改革开放,在中国引起了深刻而广泛的变化,这种变化使每一个人都切身地感受到了社会历史变迁的无穷力量。市场化、信息化、智能化、全球化、民主化的浪潮,有力地冲刷着古老民族的辽阔国土。客体世界在崩塌和重建,而主体世界在觉醒和重构,这是一个时代的主题。当旧的秩序在消解,新的秩序在生成,人们不禁要问:社会历史乃至政治生活究竟是如何变迁的?社会历史变迁、制度变迁以及政治生活变迁中的主体(人)究竟可以具有怎样的地位与作用?主体(人)能不能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在怎样的时空结构中可以自由地创造自己的历史、自己的制度,选择自己的道路和生活?主体(人)何以达致自由,而自由的边界又在哪里?换言之,人究竟是社会历史、社会制度的创造者,还是社会历史与社会制度的产物?自由究竟是人的本质还是必然的本质?这些问题不仅仅为哲学家们所关注,而且也为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研究者们所不能回避。
为了回答这些问题,我们就必须进入到哲学、历史哲学、政治哲学的广阔视野,了解主体性在哲学、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发展中的命运以及在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中的地位,进而在唯物史观的基础上探讨主体达致自由的可能性以及主体自由的边界制约性等问题。
直面当代现实的“问题意识”是理论创新与发展的生长点。如果说政治文明的建构已经成为了中国当代现实的“问题意识”中的核心命题,那么,打开这一“政治文明之门”的理论钥匙应当到哪里去寻找呢?是深陷在“意识形态的迷雾”中去寻找?还是孤军深入到经济的或文化的或政治的“局部丛林”中去寻找?我们认为都不是。在我们看来,这把开启“政治文明之门”的理论钥匙只能深入到哲学、历史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广阔视域中去寻找[1],而哲学是历史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根,同时,“历史哲学可以看成是政治哲学的描述的部分”,因为“人性与历史构成了经验地运用道德与政治的原则的领域”[2]。所以,本文的旨趣并不仅仅在于历史哲学,而是在于通过社会历史与社会制度变迁中的人的主体性问题及其现代性问题的追问,来获得一种当代政治哲学视界中的现代性启示。或者也可以说,本文内容为进一步从新现代主义政治哲学的视角来研究主体性的制度创新问题作了理论上的铺垫。
尽管人总是在既定的历史条件下创造着自己的历史,但毕竟人类历史不是预先给定的,而是由人创造出来的。当然,脱离既定的历史条件、不符合客观规律的历史性创造活动必然会导致失败,只有立足既定的历史条件、符合客观规律(即古人所说的“顺乎天应乎人”)的历史性创造活动才会成功。也恰恰正是这种历史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作用,才划出了主体自由的边界,确定了主体自由的疆域。但在人类文明演进的历史长河中,谁又能以成败论英雄?那些在历史祭坛上“知其不可而为之”的牺牲者们,也许比任何人都懂得无情的“客观规律”(也即“大势所趋”),但却选择以壮美的殉难者的死来对抗规律,以便保全其人格追求和理想信念,而又有谁能说他们的死毫无意义?如果说秦统一六国是顺应客观历史规律的历史性创造活动,那么屈原的投江行为会不会就要被定性为是“逆历史规律而动”以自绝于人民?此外,我们还能想起许许多多向历史必然性挑战或抗争的英雄们,他们虽然失败了,但他们却作为殉难者以他们的精神创造着历史。历史不以成败论英雄,而他们的失败,有时在一定的条件下竟也可以改变历史的向度。所以,在历史的创造性活动中,如果价值评价与事实评价难以完全统一,那么基于价值评价的历史抉择往往优先于基于事实评价的历史抉择,因为历史是人的活动的历史,而人的活动也就是实践中的价值创造活动。这也就决定了历史规律与纯粹客观的自然规律不同,历史规律不能不考量历史价值问题,而历史价值问题必然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这里所指的“主观性”,究竟是谁之主观性?如果是指个体主体的主观性,那么历史将绝无任何客观性可言;如果是指群体主体的主观性(如民族、阶级、政党),那么历史必将充满谎言和偏见;如果是指当代人的主观性,那么克罗齐的“一切历史都是当代史”的论断也必将置历史于时代的局限性之下,并使其丧失科学性和客观性。可见,这里所指的评价历史价值的“主观性”,只能是类主体的主观性。因为,只有当从类主体的历史评价高度审视主体的历史活动的时候,历史才可能获得相对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依据,同时也才可能使历史成其为历史科学。换言之,在历史评价领域,类主体价值高于其他一切的主体价值。然而在现实生活领域,类主体价值只能引导而不能消解其他一切的主体价值,在这里,历史价值既具有现实的多样性,又具有总体的统一性。所以,在我们探讨社会历史规律的时候,所指的历史评价主体一般是指类主体。而唯物史观,正是以类主体的历史发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的历史观。于是,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活动的历史被置于类主体发展的大历史背景中去考察,而类主体价值也因此获得了优先性,并在根本上是与一切群体主体和个体主体的价值是统一的。
既然现实的人无处不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客观规律的制约之中,那么什么是客观规律?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解释,客观规律即客观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本质联系,也即同一类现象的本质之间的稳定联系,它深藏于现象背后并决定或支配现象的方面。世界上的事物、现象千差万别,它们都有各自的互不相同的规律,但就其根本内容来说可分为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和思维规律。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都是客观的物质世界的规律,但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自然规律是在自然界各种不自觉的盲目的动力的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社会规律则必须通过人们的自觉活动表现出来。思维规律是人的主观的思维形式对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的反映。总之,不管人们承认不承认,客观规律总是按照其自身的逻辑起着作用。
我们在这里只重点讨论关于社会规律的问题。
第一节 关于社会规律
第一个问题是,社会规律是如何形成、如何存在的?也即先有社会规律还是先有社会存在? 社会规律是静态的存在还是动态的存在?
作为历史唯物主义者,我们当然会回答说社会规律是伴随着社会存在的存在而自发形成的。没有社会存在就根本不会有任何社会规律,而从社会存在中抽象出来的社会规律,可以被人们在实践活动中通过大量的外部现象所经验、感知、认识或发现。既然社会规律是社会存在的自然产物,那么它也就是人的创造性历史活动的产物。因为社会规律必须通过人们的自觉的活动表现出来,而人们自觉的创造历史的活动又在不断地丰富和扩张着社会规律的系统。五千年前的社会规律与今天的社会规律毕竟不可同日而语。可见,社会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存在。但是单个的人的活动并不能促使新的社会规律的形成,只有在复杂的社会交往互动中形成的众多单个意志的合力,才能促成历史事实的发生,并使之成为抽象出社会规律的基本素材。虽然社会规律派生于社会存在,但社会规律与社会存在一样,都具有客观物质性,其区别只是物质层次的不同。
第二个问题是,就功能而言,人是社会规律的工具,还是社会规律是人的工具?
如果说人是社会规律的工具,那么未来的一切就不是由人来创造的,而是由社会规律“规划”好并由人来实现的。无论历史、现实还是未来,都具有历史必然性,似乎对具有必然性的未来民主生活既使不用争取也能到来,而对具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的专制腐败“传统”则再抗争、再防范也终是徒然。社会规律俨然是一副上帝的面孔,神秘莫测,却要求人们顺从地承受一切,忍受苦难。这无疑是典型的反马克思主义的奴役哲学。马克思和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3]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客观存在的社会规律不仅可以为人所认识和发现,而且也可以为人所掌握和利用并成为人们改造社会、谋取福利的工具。人们有没有充分地正确地认识、发现、掌握和利用社会规律,结果大不一样。也就是说,只有科学地把握和利用好社会规律,才能使历史可能性转化为历史必然性(即创造出“历史必然性”),否则,历史可能性将永远成为一种潜在的可能,而难以转化为现实。可见,把握和利用好社会规律,是实现历史可能性的关键环节。但同时也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尽管主体可以把社会规律作为一种重要的工具来发现和运用,但是无论主体是否发现和运用社会规律,社会规律总是在起作用,而且,社会规律也绝不是主体可以随心所欲地加以操纵的工具,主体只能够在自觉顺应社会规律的过程中,按照社会规律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来发现和利用社会规律。
随之而来的第三个问题就是,社会规律与历史可能性、历史必然性的关系如何?
所谓历史可能性,即指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这种或那种的发展趋势,它又被区分为现实的历史可能性和抽象的历史可能性两大类型。现实的历史可能性是指符合客观历史规律、在现实中有充分根据并具备了由可能转化为现实之必要条件的历史可能性。抽象的历史可能性则表现为纯粹思辨的历史可能性和潜在的历史可能性两种形式。符合思维逻辑但却违背历史发展规律的是纯粹思辨的历史可能性,它实际上等于不可能;虽不违背历史发展规律但在当前尚不具备由可能转化为现实之必要条件的是潜在的历史可能性。现实的历史可能性和抽象的历史可能性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相互转化。不同类型的历史可能性既有质的不同,也有量上的或然率1的差异。一定历史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经过主观努力能够影响历史可能性之质与量的发展趋势,也能够使潜在的历史可能性转化为现实的历史可能性,或者使现实的历史可能性转化为历史的现实性,而历史的现实性即历史可能性的实现,在其展开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又常常会最终表现为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历史必然性即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本质因素决定的确定不移的联系和唯一可能的趋势。历史必然性和历史偶然性属于一对历史哲学范畴。历史偶然性即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由非本质的、互相交错的因素决定的以多种可能状态存在的联系。历史可能性是历史偶然性的存在前提和表现形式。由于在一定的条件下非本质的因素因自身的积累和条件的改变会转化为本质的因素,所以由这种因素所决定的不确定的、偶然的历史联系也就会转变为必然的历史联系,即历史偶然性也可以向历史必然性转化。
我们真正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在历史可能性、历史现实性和历史偶然性、历史必然性之间确实存在着相互转化的可能,那么这种转化究竟是如何实现的。经过考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离开了主体创造性的历史活动,任何转化都将是不可能的,而成功的转化又离不开对社会规律之工具的科学把握和有效运用。现实历史境遇中的主体往往同时面对着多种能达到目标的选择——正所谓“条条大路通罗马”,而绝非唯有华山一条道。当纯粹思辨的历史可能性、潜在的历史可能性、现实的历史可能性和主体观念中预先存在的有待事实验证的“历史必然性”观念同时出现在主体的面前时,主体就必须在给定的最大“可能性空间”中,通过发现可能性(即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比较和评估以及综合优化与价值抉择等主体理性选择的一系列环节,确定一条道路也即一种可能性,并努力创造条件使这种可能性向必然性转化,直至这种可能性成为现实性。也就是说,在主体发展的路向确定后,主体通过发现、掌握和有效运用各种社会规律工具,通过调动一切可调动和可利用的有利因素,通过创造一系列的历史偶然性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就有可能实现“可能性链条”中的任何一环转化,从而用历史偶然性打开通往历史必然性的道路,变可能性为现实性。可见,历史必然性存在于变历史可能性为历史现实性的过程之中,而正是主体的创造性活动使本来不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历史可能性发展成为历史必然性,也即正是主体的创造性活动成就了历史必然性。这就是主体性创造历史的过程。但这种创造历史的主体性过程要把某种可能性转化为必然性,还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符合“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第二个条件是,必须与总体的历史合力方向大体一致。换言之,只有在总体性的历史客体与历史主体的辩证统一中,主体性的创造历史的过程才能够成功地把历史可能性转化为历史现实性。
第二节 历史必然性的五大法则
于是第四个问题就是,什么是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
所谓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是指只在总体性(即宏观)的历史范畴发挥作用,并存在于人类历史的一切阶段且自始至终都具有无可置疑的历史必然性地位的一般规律。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不是由哪一部分人的活动创造或发展出来的,而是伴随着人类及其社会历史的形成而自然而然形成的,它是社会规律层次中最根本的规律,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物质存在。那么,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都有哪些内容?仅就其最主要的内容来说,我们可以简明地概括出以下五条:
第一历史法则:“世俗人”的生命需要的满足是历史发展的原初动力。因此,无视或悖离“世俗人”需要者,必然失败。因为全部历史活动的基本条件是“世俗人”及其需要的存在,而“世俗人”的需要则必然且只能首先用物质的力量予以满足和制约。
所谓“世俗人”,即指以世俗的私人生活方式存在着的人。作为人,他们天然地具有私人的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但最基本的也是首先要予以满足的即是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也即首先要保证他们能够活着。正如马克思所指出:“我们首先应当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人们仅仅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都要进行的(现在也和几千年前一样)一种历史活动,即一切历史的基本条件。”[4]于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也即劳动,作为一种物质的力量,开始首先设法满足“世俗人”的基本的生理需要,并成为使人类和动物区别开来的第一个历史行动。而经济结构以及国家的形成和人们对国家合法性的认同,则是斗争中的利益关系对比演化的必然结果。
作为“世俗人”,不仅希望能够活着,而且更希望能有尊严、有意义地活着。但“世俗人”不是应然的“道德人”、“理性人”,在实然的“世俗人”群体中的部分或个体中的一个侧面,必然会发展出“恶的支配欲和占有欲”之需要,这种需要的满足往往将以其他“世俗人”满足一定需要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剥夺为代价。于是,为了保障“世俗人”需要满足机制的正常运转,就必须产生出一种物质的力量来把“恶的支配欲和占有欲”之需要制约在合理的范围内。当弱势“世俗人”满足一定需要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剥夺时,他们就必然会成为历史上的“暴民”,以暴力——这一血腥的物质的力量来剥夺“剥夺者”。这种反复出现的历史必然性,使作为强势统治集团的“世俗人”也认识到“水可载舟、亦可覆舟”的历史真理,从而使其统治手段和剥夺方式不得不有所改良或节制。然而在人民起义这一物质力量压力下被迫促成的强势统治集团的“道德自律”终归是靠不住的。于是在循环无数次的暴力反抗之后,另一种制约“恶的支配欲和占有欲”的物质力量——近代新创的具有可靠的民主宪政架构雏形的“人民主权”型国家机器应运而生。强调程序合法性的可靠的有效能的民主宪政架构是“人民主权”型国家机器的物质内容,缺失这一架构的国家机器,无论把坚持“人民主权”价值理念的调门唱得再高、再动听,都无法掩饰其蓄意或乐于使“人民主权”虚拟化、空洞化的历史事实。西方式的民主虽然是一种形式的民主(即所谓“选主式民主”),但是其宪政民主架构仍然可资我们借鉴。用法治规范下的程序参与化的民主方式替代循环不息的暴力反抗方式,是人类文明的重大进步。这种新型的治理方式用来有效制约“恶的支配欲和占有欲”的“韧”的力量,不是依赖于什么纯粹的价值理性化的民主理念,而是首先依赖于切实可行且具有效能的工具理性化的民主宪政架构这一客观的物质存在。历史上所有“道理理想国”试验的失败案例,可为佐证。
物质生产劳动、经济结构和取得合法性认同的国家,满足着“世俗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即生理需要和安全需要,使人能够活着;而从暴力反抗方式到宪政制衡方式持续强化的对“恶的支配欲和占有欲”的强有力制约,则不仅为维护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改变不合理的经济结构和国家权力结构提供了物质手段,同时也满足着人们对正义、自由和民主、进步的价值需求,从而为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更有尊严、更有意义地活着奠定了政治基础和价值基础,使“世俗人”的高级发展需要——即爱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获得日益广泛、自由和多元化的满足机会。生产劳动、经济结构、国家机器、暴力反抗或民主宪政架构,都是具有物质力量的客观必然性存在,它们彼此联系紧密,并以“世俗人”及其需要的存在与满足为前提。
第二历史法则: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作为社会基本矛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物质动力。因此,无视社会基本矛盾者,必然失败。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虽然归根结底,生产力决定着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但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并不总是相互适应的。生产力是人们不能任意创造或选择的一种既得的物质力量,是生产方式中最活跃的因素。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在一定的阶段上旧的生产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人们为了不致丧失已经获得的新的生产力,不能不去改变陈旧的生产关系,建立适合于生产力发展的新的生产关系。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迟或早地跟着发生变革,而对于上层建筑的变革而言,主动比被动好,早一些与时俱进比晚一些收拾残局好。因为这种变革的历史大趋势是由社会基本矛盾所推动的社会发展的必然性过程。在这“适应——不适应——再适应——新的不适应——新的适应”的螺旋式上升过程中,社会历史始终涌动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难以抗拒的革新浪潮。“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间的互动规律,是社会规律系统中的根本规律。
第三历史法则: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的矛盾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内在精神动力。因此,拒绝理性批判与实践批判者,必然经由历史停滞或倒退而走向失败。
理想是指人所向往的、力求实现而又有坚定信念支持的创造性想象。理想必须建立在对现实的理性批判的基础之上。虽然只有在思想言论相对自由的开放环境中,理想才能获得充分而健康的发展,但封闭、黑暗的现实环境却往往使思想勇士的批判理性更能散发出理想的光辉。所以说,对现实的理性批判是理想的全部生命力之所在。理想体现着主体意图、愿望和志向,并且决定着主体对事物的态度和行为方式。理想一旦形成,就成为行为的内部推动力,它激励着主体朝着一定方向致力于改造现实世界的实践。因此,改造现实世界的创造性社会实践活动也即实践批判,是解决理想与现实间矛盾的唯一途径,同时也是检验某一种理想“合规律性”的唯一途径。所谓应然与实然的矛盾,也就是理想状况与现实状况的矛盾。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间始终存在着差距。当主体通过实践的努力而大大缩小了这种差距的时候,由主体实践带来的变迁所造成的新的条件和环境,将导致站立在新起点上的理性批判精神孕肓出新的理想。理想往往是从特定的历史时代、社会条件和现实境遇出发,在历史与现实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中,选择和创造最切合人的发展目的与要求的人化的道路,也即在合规律性的前提下,创造着合目的性的发展前景。如果没有创造性的理性批判和实践批判,社会历史就会停滞不前。对于人类社会的历史进步而言,批判的武器(即理想的理性批判)与武器的批判(即现实的实践批判)同等重要,密切相关。在二者的紧密配合下,对理想的追求和对应然的实现诉求总是成为新生事物的旗帜,也成为不可战胜的伟大力量的源泉。所以,能够为创造性的理性批判和实践批判提供合法性的制度通道以及足够大的包容性的自由空间的制度结构,就具有弹性化的良好的现实稳定性和历史承受力,反之,则具有僵硬化、板结化以及脆弱性、敏感性特征,从而使其面临着更多的潜在威胁,变得日益保守和不堪一击。
第四历史法则:人民既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一切历史活动合法性的依据,更是历史最后的胜利者和审判者。因此,违逆民心者,必然失败。
历史不是统治精英的私人作品,而是人民不自觉或自觉的历史创造性活动的成果。同时,没有英雄的人民,也就不可能有人民的英雄。归根到底,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历史首先就是先进生产力的直接创造者的历史、劳动人民的历史。因此,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中真正的主人,而一切历史活动的合法性依据,也在于人民。尽管历史上人民的力量横遭一次次利用和欺骗,人民的意志横遭一次次歪曲和强奸,人民的要求横遭一次次呵斥和压制,但终究人民是不可欺、不可辱、不可战胜的。马克思曾写到:“每一次新的人民革命总是使国家机器管理权从一些统治阶级手中转到另一些统治阶级手中,在每次这样的革命之后,国家政权的压迫性质就更充分地发展,并且更无情地被运用,因为革命所许下的、似乎保证了的那些诺言只有使用暴力才能破坏。”[5]卢梭也指出:“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6]然而五千年来的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人民始终在充满挫折的成长中成熟,而愚弄人民者则无一能逃脱人民的历史清算。希特勒曾骗取和利用人民的力量独揽政权,横扫欧洲,但最终还是遭到可耻的失败,不得不接受世界人民的历史性审判。总之,古今中外颠扑不灭的最普遍性真理就是:得人心者得天下,失人心者失天下;欺压人民一时易,欺压人民一世难!而悖逆天下人心的反动者,则或迟或早都必将接受人民的审判和历史的惩罚。
第五历史法则:无限发展的未来不可战胜,不断革新的新生事物不可战胜。因此,无论是逆历史发展趋势还是逆世界进步潮流,都必然失败。
历史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社会形态的延续和更替。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形态是特定的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特定的上层建筑的统一,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原始社会、前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是由不同质的经济基础所规定的不同性质的社会形态。原始社会是社会发展的低级形态,共产主义社会是社会发展的高级形态,而由低级社会形态向高级社会形态演进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过渡时期和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理论。他说:“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7]但“过渡时期”的“革命专政”决不是为了专政而专政,而是为了完成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并捍卫真正民主自由的新型社会制度而对敌视、反对和破坏这一民主自由扩大化进程的剥削者和压迫者实行专政。专政仅仅是过渡时期推进民主自由实在化、扩大化进程、完成社会转型的必要工具。因此这一阶段从政治意义上看,其实就是人民“争得民主”的阶段,就是民主自由实在化、扩大化的阶段。对于过渡时期结束以后的状况,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因经济成熟程度不同,因而有低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之区别。低级阶段“是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8]。在这一阶段,作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发展的自然结果,“生产资料已经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它已归整个社会所有。”[9]而作为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化和民主实在化、扩大化的自然结果,阶级消亡了,全民民主也获得了实现,作为暴力机器的国家则正在向非政治国家过渡。但这一社会中的平等,仍然只是作为“资产阶级法权”的权利的平等,而不是绝对的结果平等,也即“富裕的程度还会不同”[10]。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无疑是在其低级阶段的基础上得到充分发展的、已彻底消灭了旧社会痕迹的、完全成熟的共产主义社会,在这一社会里,“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的、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11]也就是说,“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2]而且,“只有在那个时候,真正完全的、真正没有任何禁止的民主才有可能,才会实现。也只有在那个时候,民主才开始消亡”[13],并为完全的自由所替代,同时也只有在那个时候,“全球一村、人类一家、物质丰富、精神自由、人成其才、才尽其用、宽容和谐、博爱和平、平等互助、协同共进的高级理想社会”才会形成。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进一步认为,马克思所讲的“过渡时期”的社会即“人民民主社会”,共产主义低级阶段的社会即“社会民主社会”,其高级阶段的社会即“人类自由社会”,而人类自由社会的最终实现,绝非是乌托邦的呓语,而是主体选择的必然取向,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人类自由社会不是一个空中楼阁式的“道德理想国”,而是一个世俗的高度自治的“自由人联合体”,它以高度发展的生产力状况和理性批判与实践批判的历史文明沉积为坚实基础,为人类社会的发展确立起“终级关怀”的理想目标。
与上述“四形态说”相联系,马克思还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三形态说”。他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4]而从“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到“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再到以全面发展的“自由个性”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阶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
宪政社会主义理论在肯定马克思主义的“四形态说”和“三形态说”的同时,也从权力形态演变的角度提出了新的“三形态说”。这种新的“三形态说”认为,人类文明史也可以一般地划分为“特权时代”、“民权时代”和“人类自由时代”。在“特权时代”曾出现过五种权力基本形态,即宗教特权、君主——贵族世袭特权、地主特权、官僚特权和资本特权,它们通过交错结合又形成许多复杂的复合形态或变种。民权时代则一般会出现三种权力基本形态,即“后民主化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的人民主权、“人民民主社会”的人民主权和“社会民主社会”的人民主权。到了“人类自由时代”,传统意义的“民主”则逐步让位于“自由自治”,人权状况也将进入完全的高级阶段。
不同的人可能会从不同的意识形态立场出发,对上述所有的社会形态划分提出各种不同的看法,但所有的人——不论他们之间的分歧有多么深刻,都会高度认同这样一种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必将获得越来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直至完全占有人的本质,实现人的“自由个性”。而以种种方式阻遏这一历史发展总趋势的人,必将被追求民主自由的人类解放运动永远地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人类历史发展的总趋势,在现实历史中则表现为世界进步潮流,而新生力量正是世界进步潮流源源不断的有力的推动者。孙中山先生曾有一句名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如今,这种“逆之者亡”的“世界潮流”,正表现为一波又一波的市场化、智能化、全球化和民主化浪潮,使现代专制政体的舵手们一个个胆战心寒,而真正的自由民主力量无不欢欣鼓舞。在这世界进步潮流中,社会主义者不仅应是民主化的坚定支持力量,而且还必须承担起民主化的领导责任,而能否做到这一点,已成为鉴别真假社会主义者的试金石。
第三节 关于历史合力
第五个问题,什么是总体的历史合力?
通过以上五条主要的历史法则,我们已经对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有所了解。于是,我们继续讨论第五个问题,即什么是总体的历史合力?恩格斯对此曾有过精辟的论述,他首先指出:“我们自己创造着我们的历史,但是第一,我们是在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下进行创造的。”这种“十分确定的前提和条件”,正是总体性的历史必然性规律发挥作用的基础。他接着又写道:“但是第二,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的、不自觉地和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作出结论说,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可见,总体的历史合力是由无数个单个的意志交互作用而融合形成的,每一个意志都会发挥自己独特的作用。然而这些单个的意志对历史合力的贡献或影响力并不是相等的,而是有大有小。单个意志的历史影响力的大小要取决于各种复杂的因素,但一般而言,有强烈的历史意识的各类精英人物通常会具有更大的历史影响力。所以,既使当我们面对着的是一个具有历史必然性的发展趋势时,作为与不作为所造成的后果仍然可能会大不一样。譬如,在100多年前的中国,曾出现过维新派与革命派的论争。在当时,确实存在着“腐朽的封建制度必然灭亡”的历史趋势,但如果革命派中的不少人会据此以为清政府总有一天会不推自倒、自行崩溃,并从此“守株待免”、无所作为,而清政府中却能涌现出一批志在力挽狂澜的识时务的“新政”力行者,与维新派力量相结合积极作为,那么,中国完全有可能完成一次“光荣革命”,排除“顽固派”的干扰,使君主立宪制获得某种成功。既然历史合力是由“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所产生出的“一个总的结果”,那么当无数个力中的某一个或某一些力停止作用,而另一个或另一些相对的力发挥更大作用,那么历史合力的“总的结果”——甚至包括历史合力的方向都会必然地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因此,对于历史而言,“无数个力”中的每一个力都至关重要,“许多单个的意志”中的每一个意志都担负着历史的责任。这正所谓“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第六个问题:既然总体的历史合力对于历史发展进程具有如此重要的影响作用,那么人能不能有意识有目的地去“塑造”历史合力?
在现实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中,人们曾经为“塑造”历史合力的“试验”付出了沉重的历史代价。在当时的人们看来,既然社会历史的发展是由合力,即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的总的融合力推动所致,那么,各个单个的力与总的融合力的作用方向愈一致,行动愈统一,步调愈整齐,由此形成的合力就愈大,社会历史的发展就愈快,因此,要加速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必须尽快消除具有不同作用力方向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差别,消灭具有不同利益取向和追求的利益矛盾,实现利益的高度一致性和统一性。但是,现实社会主义实践的历史表明,在那种主观地企图消灭利益差别、利益矛盾而保持利益高度统一性的思想指导下,不同利益主体按照同一方式、同一计划、同一步调进行活动所形成的合力,不仅没有增强现实社会主义社会自我调节、自我更新、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活力与生机,反倒加重了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惰性、僵化、教条与创新力匮乏的痼疾,形成了“合力”与活力之间深刻的二律背反。这就使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以否认利益差别、利益矛盾和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多样性所形成的基于利益一致性的“合力”,究竟是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还是恰恰相反?
针对这个不能回避的尖锐问题,徐伟新教授曾有一段颇有说服力的回答,她指出:“既然推动社会发展的合力是由无数分力融汇而成,是无数分力的矛盾统一体,那么这一合力就绝不可能是绝对的、无差别的统一,而且永远也不能达到这种抽象的统一。相反,社会发展的合力,正是以各个社会因素相互作用,各个分力的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的。动力分力的差异性、多样性是合力的内在规定和内在环节,是动力分力的统一性——合力实现所不可缺少的条件。动力分力的多样性愈是展开,愈有利于合力的增长;动力分力愈是进行广泛的、多样的、多向度的相互作用,则合力愈是大于各分力之和。如果人为地否认和抹煞客观上存在的动力分力的多样性、差别性,抑制动力分力之间普遍的相互作用,把合力变成内部无差别、无竞争的绝对僵死的力的集合,抑制分力的发展,由此构成的合力势必小于各分力之和,社会历史的发展非但不会加快,反而延缓了,社会自我更新和完善的活力不是增强,而是衰弱了。总之,各个分力的差别性、多样性及其广泛、多向的相互作用,是社会活力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合力的直接基础。社会合力以各个分力多样性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以社会活力为其直接标志。社会活力既产生于各个分力多样性的相互作用之中,受制于社会合力状况,同时又构成一种信息反馈影响着各个分力以及由此形成的合力。分力、活力与合力,相互交融,相互生成,互为中介,互相制约,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共同制约着社会历史的发展。”[15]
如果没有具有独立性、自主性的分力,就不会有社会活力,更谈不上什么健康的社会合力。利用强权侵夺个人权利,抑制社会活力,推行社会一律,造成的必然是病态的人为畸变的合力。健康的社会活力和社会合力的基础,只能是充分保障和发展个人权利。总之,人们不能主观地“塑造”历史合力,只能在努力夯实历史合力健康发展的基础——即尊重和维护人权的前提下,去把握历史合力的总方向,并以自己的立场和判断参与到共同创造人类社会文明的历史进程中去。
第四节 社会规律的层次性
第七个问题:既然社会规律具有层次性,那么其层次性究竟如何?而各个层次中的主体性又如何?
一般认为,社会规律可以被区分为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等三个层面。存在于人类历史一切阶段并始终起作用的,属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如五大历史法则;只在历史上某些发展阶段起作用的,属于特殊规律,如阶级斗争规律;仅在某一特定的社会发展阶段或时期起作用的,属于个别规律,如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一般规律、特殊规律和个别规律反映人类社会发展的多样性和统一性的关系。其中,一般规律通过特殊和个别规律来表现;特殊和个别规律受一般规律的支配,而且,个别规律、特殊规律和一般规律在一定的条件下还可以互相转化。
宪政社会主义理论把社会规律分成五个层次,即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物质的社会关系的规律、社会建构规律、社会互动规律和主体思维规律。从最外围的“人与自然关系的规律”层次到最核心的“主体思维规律”层次,是一个主体性力量不断递增而客体制约力不断递减的过程。在“人与自然关系层次”和“物质的社会关系”层次,从根本上讲,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相对于主体而言不具有可选择性,但在“社会建构层次”、“社会互动层次”和“主体思维层次”,客观规律对主体而言却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也就是说,虽然人们不能自由选择自己的生存环境、历史传承关系、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及其相关规律,但在既定的初始条件下,人们却可以在一定的自由空间内选择不同的社会建构模式、社会互动模式乃至主体思维模式,而不同的模式选择会使不同的规律发挥作用。例如,在中国就曾出现过走资本主义道路和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两种可能,但经过中国人民的主体选择,中国走上了现实社会主义道路,从而使现实社会主义的运行规律开始在中国范围内发挥作用。可见,主体选择不同,则发挥作用的社会规律也相应不同。
宪政社会主义理论进而把社会规律又区分为四个类型,即“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和“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所谓“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即指那些自在地发挥作用且不为主体的意志所影响的社会规律;所谓“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即指那些自在地发挥作用但在不同的主体活动影响下其作用力的大小程度与方式相应不同的社会规律;所谓“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即指那些经过主体选择或利用才发挥作用且一旦发挥作用就不为主体的意志所影响的社会规律;所谓“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即指那些经过主体选择或利用才发挥作用,且在不同的主体活动影响下其作用力的大小程度与方式相应不同的社会规律。“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就是一条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无论在什么时代、哪一个国家由何人掌握绝对权力,都必然地导致权力的腐败,——首先通过剥夺他人权利而垄断权力本身就是最大的腐败,而不论垄断权力者是否“圣人”或“伟大领袖”;“权力可以制约权力”是一条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这条规律在人类文明历史进程中始终在发挥作用,但在人治社会的条件下,它更多地表现为用此人的君授权力去制约另一人的君授权力,以保证君主至高无上的地位与威权,而在法治社会的条件下,它更多地表现为用此一社会建制的民授法定权力去制约另一社会建制的民授法定权力,以及用公民社会的社会权力去依法制约国家权力;“现代宪政制度促进社会进步”是一条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只要主体选择并确立起了现代宪政制度,那么无论在何时、何地、何类型的文化群体中,现代宪政制度就必然会促进社会进步,也就是说,现代宪政制度一旦确立巩固起来,它本身的运行规律就会自在地、无条件地朝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方向发挥作用;“人民主权制度促进社会进步”则是一条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因为当人民主权制度经主体选择而得以确立巩固起来后,能否促进社会进步是有条件的,在人民主权制度与革命精英集权制相联系的条件下,人民主权制度就会转化成民众暴力专政制度或革命精英集团暴力专政制度,从而有可能阻遏社会进步,而在人民主权制度与现代宪政制度相结合的条件下,人民主权制度就会具体化为在民主宪政体制约束下的民选精英代议(代理)制度,从而促进社会进步。
在社会规律中,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只占极少数,当主体面对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时,只能认识它、顺应它;当面对自在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时,在认识它、顺应它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它、影响它;当面对工具性的刚性社会规律时,主体可以认识它、选择它、利用它;当面对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时,主体在认识它、选择它、利用它的同时还可以创造条件引导它、影响它。总之,大多数社会规律都是可以为主体所影响和利用的,社会规律作为人的历史活动的产物,只能服务于人,而不是主宰人的命运。从“人与自然关系层次”到“主体思维层次”,从自在性的刚性社会规律到工具性的弹性社会规律,实际上构成了一个主体性的“能量层级模型”,呈现出主体性由外层到内层逐级递增的趋势。
需要指出的是,社会规律作为人的历史活动的产物,只能服务于人——这里所谓的“人”主要是指主体觉醒的人,他们相互发现、相互承认、相互协作,形成历史合力,使历史的发展进程最大可能适应于他们的利益需要。这些“人”既可以是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人民,也可以是具有“特殊利益集团意识”的精英。正如“阶级意识”使得“阶级”的概念不再抽象而得以现实地具体地走上政治舞台一样,“现代公民意识”与“特殊利益集团意识”的形成也使得抽象的“政治概念”转化成为了现实的政治力量,相互博弈政治发展的主导权。这也是某种“公共性”与“特殊性”的较量。中国共产党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执政理念,当然理应坚决与“特殊利益集团”切割,始终与最大多数公民站在一起,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公民的权利与利益,高扬公共理性与公共价值。唯有此,我们才能顺天应人,建成宪政社会主义制度,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振兴。
(本文为节选)
(作者为西北大学副研究员,电子信箱:huabingxiao@sina.com)
(该文所表述的内容为作者本人观点,与《炎黄春秋》杂志及炎黄春秋网的观点和立场无关。)
[1] 历史哲学仅仅只能提供这把“理论钥匙”的存在场域,并给予我们重要的方法论指导和历史启示,而不能提供“理论钥匙”本身。
[2]  李梅:《权利与正义:康德政治哲学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8页。
1 指所要测定的偶然事件的数目与全部可能发生的事件的总数之间的比率。
[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2页。
[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35—436页。
[6]  卢梭:《社会契约》,商务印书馆1986年2版,第39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21页。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0页。
[9] 《列宁选集》第3卷,第249—252页。
[10] 《列宁选集》第3卷,第249—252页。
[1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70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
[13] 《列宁选集》第3卷,第253—254页。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104页。
[15]  徐伟新:《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动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74—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