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塘老娘舅2016最新:“戴套不算强奸”有没有被公众狂欢误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6 06:16:34


人民网毕节7月13日电,7月13日,毕节市阿市乡国土资源管理所负责人王忠贵因涉嫌强奸女教师被依法逮捕。

此前受害人透露,报案时警方告知 “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引起网络舆论的狂潮,最终嫌疑人还是被检察院批准逮捕,但是官方并没有对“戴避孕套不算强奸”,做任何澄清。

强奸,在中国法律定义是男对女,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这里面可能有暴力发生,也不一定就伴随暴力,具体案情会有所区别,强奸认定的前提是非意愿,不包括男男和女女。

根据男人的生理特点,戴套性行为,需要一个过程,疑似强奸的“戴套性行为”有其几种可能性。

妇女没有受到暴力威胁,意识清醒,有性防护能力。而这个过程女方完全有可能采取规避或反抗措施,如果这一切都没有,但是戴套性行为顺利发生。此种情况下,完全可以无罪推定,“强奸”不成立。

一种情况的可能,那就是某些专家告诫的,当生命和贞操受到威胁,需要取舍时以生命为重。在一种潜暴力情况下,妇女感到可能受到暴力威胁,乖乖的把套子奉送给施暴者,面对施暴者受害者二次保护自己。虽没有暴力发生,也有戴套性行为发生。这是强奸。

还有一种,戴套就是在暴力迫使下进行的,继而发生性行为,这是强奸。

还有一种是妇女没有性防护能力,或者失去性防护能力,施暴者发生戴套性行为,这是强奸。

就贵州这起案件来讲,无罪推定的条件缺失,受害人醉酒,处于性防护能力暂时缺失状态,因此犯罪嫌疑人完全可以出于其他考虑,戴套和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受害人起诉被强奸,这种没有妇女的同意的性关系就不能做无罪推定,这其中的利害关系,作为警方是清楚明白的,那么警方为什么要做这种“戴套不算强奸”的推定?

一是欺骗买受害人不懂法律,以自己执法者身份,出于某种利益考虑,用这种事实而非的的概念,息事宁人。

二是在那个小圈子里警方和受害人是一种密切关系,是有意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行,或者是受犯罪嫌疑人请托,搪塞被害人,为犯罪嫌疑人化解危机。

三是警方权力意识太浓,在农村闭塞的天地里,以言代法,一言九鼎的作风的自然流露,出于一种不负责任的简单分析,也许他和犯罪嫌疑人没有关系,想当然说出了这种有违法律意识的混账话。

从上分析可以看出,“戴套不算强奸”的可能性,在此案中没有发生的条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批准逮捕。说出这种有损警方形象话语者方,需要为自己的言行担责。然而目前贵州警方并没有这么做,这就不能怀疑是舆论狂欢使犯罪嫌疑人被批捕。更不能对公众理性的狂欢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贵州警方还欠公众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