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雄心4 1.2:湖北规定企业拒绝工资协商最高将被罚款5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22:10:55


  企业拒绝工资协商最高罚款5万

  本报讯(记者宋兰兰 通讯员周晓莉) 我国首部专门针对所有类型企业工会制订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将于明日正式施行。昨日,省人大内司委与省总工会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就条例相关内容进行解读。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大国与会。

  工资多少不再老板一人说了算

  长期以来,对于工资集体协商,现状多是“老板不愿谈、工会不敢谈、职工不会谈”。对此,条例将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明确为一项法定程序。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和职工双方均有权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职工、企业工会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由工会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后,及时向企业书面提出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的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应当在15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以适当形式与企业工会进行充分协商。

  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企业工会就工资分配、调整机制以及支付方式等事项进行集体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布。

  新开张企业6个月内要建工会

  据统计,2008年底,全省非公经济组织17.2万个,到2009年底建会率为52.3%;2009年底全省新社会组织共2万多家,工会组建率约25.9%。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冶陶指出,不少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存在工会干部不敢、不会维权等问题。

  对此,条例有了“硬措施”。第八条规定,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建,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逾期未组建工会的,依法收缴工会筹备金。条例还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企业工会组织。因企业终止、兼并而导致该企业工会被撤销、合并的,应当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为解除工会工作人员后顾之忧,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设立企业工会工作人员权益保障金”,并规定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企业不得单方解除其劳动合同。

  为“打工者”入会“开绿灯”

  当前,企业中劳资矛盾较为突出,农民工、劳务派遣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顶岗实习的学生等弱势群体的休息权、劳动报酬、民主管理等权利往往难以得到保障。

  对此,条例专门明确职工平等入会的权利,“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职工户籍、就业形式、就业期限等理由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单位工会应当组织劳务派遣职工加入工会,参加民主管理,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