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的绑扎方式:刘洪波:公众是否狂欢 关法官何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0 16:37:28

猜度公众有何表现,再去作出一个判决,无论顺之逆之,都非法官之所应为。

云南李昌奎案件,消息颇不明朗。7月13日,《法制日报》表示案件审查仍未结束;同日《新快报》的报道则有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访谈,表示“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意似虽经审查而死缓判决仍将坚持。

李昌奎案件引起举国关注,值得深思。若属依法判决而不为民众理解,应对法律适用情况作出解释,以昭信服;若属法律本身未合于民意,则法律也可以修正,但既有案件仍需依法而判;若属法律执行与民意冲突,则应解释或纠正执法的问题。

“不能以公众狂欢方式判李昌奎死刑”,这种说法,学者说说可以,而田成有这样的大法官,这样说就令人遗憾。我当然不以为法官应该“以公众狂欢方式判刑”,而是觉得法官的任务在于执行法律,而不是考虑公众是否狂欢。

公众是狂欢、狂悲还是若无其事,或者默然接受,这是公众的事情。对一个判决,公众怎样表现是自由的,旁观者怎样看待也是自由的,法官需要的是依法作出判决,而不是迎合或者逆反公众可能的表现。猜度公众有何表现,再去作出一个判决,无论顺之逆之,都非法官之所应为。

田成有又表示“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这更是一个奇怪的说法。法官办案,唯求负责于法律,负责于案件涉及的各方,以使法律得到公正的施行。一个案件,10年是不是标杆,是不是典型,一般来说,这是10年后自然显现的效果,一种“后验”的证明。一个法官何以能在下判之时,就相信自己办了一件10年后可成标杆和典型的案件。如果确有这种自信,是不是法官在判案时就追求着一种历史地位?以追求历史标杆和典型的心理去判决一宗案件,对法官,未必就好。

近些年,司法与民众的关系,时见某种紧张。从总体上来说,建设法治国家,既是国家的目标,也是法律人和民众的理想。然而,法治国家何所指,国家、法律人和民众的理解未必一致。法律人有坚定的法治理想,无疑属于法治建设之福。而民众对法治的理解,可能较多地理解为全社会在法律面前的公正和平等。

现实的情况是,法律人与国家意志之间存在着某种张力,也对民众深怀戒备,以为他们不理性、肤浅,有着暴民特征。法律人还有可能美化了其所师法的法治摹本,例如很多人对辛普森案件非常赞赏,以作司法保障个人权利的典型,但几乎没人说到辛普森的支付能力几人能有,没支付能力的人能否像有支付能力的人那样保障权利。

法律人在获得从课堂到法院的掌控权后,迈向其法治理想的步骤开始激进;与此同时,民众对法律公正和平等的主张也正在变得急迫起来。死刑废除之议,废死刑主张的不断尝试及民众反弹,典型地表明了法律人与民众在法治理解上的差异。国家、法律人、民众,三者间关系复杂。国家意志、精英理想与底层思潮各呈异象,这不只是法治图景中才得以见之。几乎任何社会议题上,这种三面纠缠的景象都在表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