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交易市场交易流程:赛家鑫”案的判决将折损社会基本法律意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19 09:31:51
赛家鑫”案的判决将折损社会基本法律意识
文/知风

    从社会一直提倡普法教育的现状来看,说明全体公民知法、守法的水平还不是很高,这当然是指对何种罪错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细则的模糊。但归纳至终极,“杀人偿命”似乎也就是超越法律文本的民间意识,无法统计这个几乎人人认可的“王法”,几千年来不知阻止了多少命案的发生,不知使多少生命免遭杀戮。因此,人们把对“杀人偿命”都在所不惜的人,称之为“亡命之徒”。

    当然,随着人类文明的进程,“杀人偿命”并不意味着杀了人必须偿命,还要考虑到犯罪动机和犯罪情节等。但是,如果杀人可以不偿命,那么,在整个犯罪情节中,一定存在“情有可原”的因素,这些因素也一定会获得人们的同情和谅解。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的李昌奎残忍奸杀了19岁的同村少女后,又将她3岁的弟弟倒提摔死,还用一根绳子将姐弟俩的脖子勒紧……这个恶性杀人案,被云南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因为引起舆论轰动的药家鑫案刚尘埃落定,药家鑫已被执行死刑,所以舆论把在犯罪情节上比药家鑫更恶劣的李昌奎称作“赛家鑫”,可见社会舆论对李昌奎的憎恨。因此,“赛家鑫”可以杀人不偿命,不但出乎人们的意料,同时也无法让公众接受。

    云南高院对此作出了回应,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认为,“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赵副院长所谓的“社会危害不同”,可能是此案“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所以“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其实,对判决死刑来说,任何案件都必须“十分慎重”,“慎重”的含义是谨慎持重、谨慎认真,用到量刑上就是严格,目的是防止量刑过重或过轻。所以,把“十分慎重”的司法提示当作从轻处罚的依据,显然是十分牵强的。赵副院长提醒人们,法律上的死刑“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这其实是多余的,在当前的民众意识中,早已摒弃了“一命抵一命”的传统意识,我们并不少见群众为被判死刑的罪犯联名求情,人们对死刑的理解,已经从原始的复仇欲望上升到彰显正义的高度,对恶性案件的认识,已经脱离自身的利益扩大到对社会危害的层面,否则,药家鑫案怎么会引起如此巨大的社会反响?

    赵副院长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我明白其中的意思,就是说有些案子是会引起社会恐慌的,有些则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但我又不明白,从法律的角度也能这么看么?按此推理,如果李昌奎杀的是自己的妻子和儿子,法院又会怎么判?如果法律把恶性刑事案件用“因私”或“因公”来衡量轻重,就无法彰显法律伸张正义、惩罚邪恶的威慑力。延伸开去,有些不太严重的刑事案,是不是可以私了了。

    李昌奎的恶性杀人案,其情节令人发指,犯罪手段残忍到无以复加。如果对这样的案件,因为属于“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或具备自首情节而不被判处死刑,必将折损社会基本法律意识。因为社会秩序的安定,最基本的是消解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的稳定,邻里之间的和睦,这个社会基础层面,就是许多社会问题的原发地,如果因为它的“民间”,法律就网开一面,或者因为罪犯伤害目标的针对性,让旁观者觉得事不关己就减轻了社会危害性,是有悖于法律宗旨的。事实上,民众对李昌奎的恶性杀人案,并没有表现出事不关己的冷漠,严惩凶手的呼声很高。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以“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为由漠视群情,势必瓦解普通百姓恪守的法律底线。如上所说,人们把对“杀人偿命”都在所不惜的人,称之为“亡命之徒”,一旦像李昌奎这样的恶性杀人案都可以免于一死,做亡命之徒的代价就大大的降低了。而任何“关卡”只要降低一点门槛,进入的人数必然就大大增加。这大概是人们对从轻发落李昌奎的最大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