钛合金移门双包门套图:围观、欢呼与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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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观、欢呼与公正

类别:针砭时弊 作者:fengxinzi [个人杂文集] 日期:2011-7-14 17:09:28  编者按:围观,确实是国人的一个习性。作者将国人的这个习性与国内的法律结合在了一起,证明了在某个时期某件事情中,适当的围观能促使案件或者其他事件的公平公正性。作者的观点正确,论述清晰,推荐欣赏。  曾有人感慨过中国人喜欢围观,所以中国人多为天鹅颈子。此笑话不外乎是因羡慕国人天鹅颈的高贵典雅而妄加猜度罢了,但笑过之后我们也不禁要沉思,这笑话也道出了一个事实,那就是国人喜欢围观。
  那么国人为何喜欢围观呢?我想围观的目的无非有二:一是猎奇,也就是多掌握一点信息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二是静观其变,从事件中积累经验、得到启迪。对于前者,人们往往斥以“长嘴婆”、“道听途说”、“拾人牙慧”的贬责;对于后者则往往予以“见多识广”的褒扬。笔者浅陋,也觉得后者是一种学习的态度,值得宽宥。
  其实从性质上说围观也有善恶之分。恶意围观就是唯恐天下不乱,专钻法律、道德的空隙。上窜下跳、推波助澜鼓动不明群众发难,让当事人无所适从,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之目的,此类围观当受世人的不齿和唾弃;善意围观则是观棋不语,只是当事件的发展超越法律、道德之底线时才冷静质疑,当头棒喝,让当事人头脑清醒、依法办事,让事态的发展中规中矩。所以说围观只要不越法治之轨、不逾道德底线,围观就不是错,是善意围观,维护道德的真善美,是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正。这样的围观也只会让亲者(广大人民群众)快,仇者(作科犯奸者)痛。事实也是如此,在“药家鑫”案例中,在许多次反腐倡廉的案例中,围观都起到了监督、督促的功效。
  近来,云南“赛家鑫”一案引来众多的围观者,何也?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奸杀19岁的王家飞并当场摔死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李昌奎罪不可恕理当诛,然而云南高院则撤销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死刑判决,改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改判的理由就是二点:一是李昌奎自首,二是李昌奎积极赔偿受害人21838元。少杀、慎杀是目前审判工作中的共识,我辈非法律专业人士,不敢妄加揣测。但常识告诉我们“少杀、慎杀”并不等同于不杀,对于情节恶劣、罪大恶极之徒绝不可姑息养奸,“自首”不是“免死金牌”,“戴套”也绝不是无罪的理由!再说李昌奎那是叫“主动自首”、认罪态度较好、有悔过表现吗?那可是在逃亡四天后在被通缉走投无路的情况下被迫投案的,我想其投案的目的也绝不是良心发现而悔过,而是希冀侥幸免死的吧。再说设若真的因这样的“自首”而免死,谁能说不会出现第二个、第三个“赛昌奎”呢?那时是不是也要照此执行呢?呵呵,恐怕地下的药家鑫也会以头抢地、后悔不迭:我怎么就不是生活在云南呢?法律的公正公平又如何得以体现、保障?然而在社会高度关注,国民皆曰可杀的情况下,云南高院却坚持认为“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云南高院也一样,切不可因“自首”而坏法度。杀一人公众需狂欢么?何故狂欢?是庆祝胜利吗?这能说是胜利吗?如果说是公平公正的胜利,那也最多长舒一声“公道自在人心”罢了,还能狂欢得出来吗?悲哉!
  有首歌唱得好“天地之间有杆秤,那秤铊是老百姓”,围观其实也是老百姓在心中称秤的过程。法律是公平的最后底线,窃以为执法者当以“急百姓之所急,想百姓之所想”,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为和谐社会保驾护航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