鎏金岁月兴亡录:判处李昌奎死刑,公众需要狂欢吗?(外两篇)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3/28 21:27:23
  近日,从媒体得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谈到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时,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作为法律人,对田大院长的这些话,我颇为困惑。为求得真解,我只得将困惑晾出来,希望得到“心灵鸡汤”。
  
  困惑一: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有违“少杀”、“慎杀”理念吗?众所周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该案中,李昌奎因其家人与同村王家飞一家发生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后,就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将其打死,随后又残忍地摔死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从整个案情来看,李昌奎杀人的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足以平民愤。“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不考虑民众的感受,不考虑百姓的公正需求,盲目地扯起“少杀”、“慎杀”的大旗,自以为高明,还妄想树“标杆”,不但老百姓不买账,而且注定是个冷笑话。
  
  困惑二: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公众需要狂欢吗?可以说,如果没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画蛇添足”式的判决,也不会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民众也无需“出离愤怒”去指责该判决。公正自在人心,老百姓看不下去了,才会“群起而攻之”。也正因为公正不能实现,民众才会锲而不舍。不要把群众当傻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忽视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背道而驰,空谈政策和法律,只会酿下苦果。在目前的这种舆论氛围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承担压力是正常的。如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公众只会觉得这是公正的回归,并不会觉得有多么的开心——毕竟老百姓忧心这种事情会再次出现。至于田大院长所宣称的“公众狂欢”,偶认为更不会出现,毕竟中华民族是仁义民族,不是“嗜血之辈”。
  
  困惑三: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玷污了法律吗?我仔细体会了“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句话的精神,略有所得,与大家共勉。含义一,公众干预了司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含义二,法院接受了公众的干预,不得不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是对法律的玷污。如果有人将公众的舆论监督理解为干预了司法,无疑可笑之极,公众只是对你的判决加以评论,无论怎样也上升不到“干预”的高度吧,说“公众干预了司法”,这才是对法律的玷污。如果说法院接受了公众的监督,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是抹去给法律蒙羞的污点,又何来玷污之说?如果判决因此而改变,我只会衷心地说一句:“公众“干预”,放心药,良心药,管用!”

【难道要以公众狂欢的形式让李昌奎免死不成】
  李昌奎,本来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农民,因为两条人命从死刑到死缓,在全国掀起了轩然大波。
  
  一个本来不算特别的刑事案件,却引发了特别的关注和讨论,成了名副其实的“赛家鑫案”。药家鑫因为一起轻微的交通事故,因为害怕农民难缠,激情之下连捅了被害人的七八刀。一刀杀人,除了真正的杀手,我们还能找出冲动的理由,但是连续数刀,差不多刀刀致命,就是冲动也成了魔鬼。也许药家鑫没想到自己会死,而且是在公众狂欢的氛围中被处死的。除了药家鑫的父母、亲人、朋友外,恐怕没有几个人为这样的一个丧心病狂的人惋惜。大家对药家鑫的死,用“死有余辜”是最适当的评价。
  
  李昌奎,因为求婚不成,使19岁的王家飞和3岁的王家红死了,其间还强奸了被掐晕的王家飞。有人说,这是对“爱有多深,恨就有多深”的最好表达吧,然而这种恨却以两条生命为代价。以前,有人说李昌奎不忘旧情,是个有情有义的男人,大家都会顶他一票,但是如今的李昌奎,除了用“禽兽不如”来形容外,实在找不出更好的形容词。
  
  让法律来审判李昌奎,本来就是要给民众一个交代。从死刑到死缓,我们却看不到人性的光辉,大家都期待用狂欢的方式要李昌奎死。也许,李昌奎真的该死,昔日的情人因爱生恨,可是三岁的小孩呢,他懂什么是爱是恨?可怜的王家红,在没有真正明白爱恨情仇的时候,就黯然消逝。也许他不知道,带走他生命的,除了恨之外,还有对一个禽兽对生命的冷漠。
  
  让李昌奎死,是对法律威严的最好维护,是对死者家属和社会民众的最好交代。其实,真不必再为李昌奎免死去辩解,难道真要以公众狂欢的形式让李昌奎免死不成?

【别让“少杀慎杀”变成宽宥一切罪恶的佛法】
  震惊全国的云南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又有新说法,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表示:“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云南网7月7日)
  
  说实话,当初媒体曝出云南高院改判李昌奎死缓消息的时候,我还以为,云南高院一定有着极强的能够说服公众的理由,只不过在判决书上没有说清楚罢了(或者是受害人以及媒体为了突出改判的冲击力而有意掩盖掉了);我还以为,是云南高院的个别法官有徇私枉法的可能;我更以为,云南高院的解释将令公众的所有疑团和怒火全都冰释(譬如二审不符合程序,将处理个别枉法的法官,等等)。但我怎么也没想到,赵建生副院长竟然说出了那么一大堆“二审改判死缓正确合法”的理由。在这些理由中,有一些深奥的法律术语我们固然闹不明白,如“同态复仇”“概念法学”“大陆法系国家”“欧美法系”等等,对于他所引用的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这句名言我们更是一头雾水,但对他所强调的“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以及“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等等的说法我们却是非常熟悉的,因为,与这些话相类似的还有很多,譬如“慈悲为怀”“放下屠刀立地成佛”“孽海无边回头是岸”等等;而且我们还知道,这些大都属于佛家用语,佛家是决不会强调“杀人偿命”的,佛家的本意,是要通过佛法说教,宽宥一切罪恶。赵建生的所谓“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与佛家的“佛度有罪人”可谓殊途同归呢。我们不妨称之为赵建生的(或者云南高院)“佛家法系”。
  
  然而,尽管赵建生的“佛家法系”观念令人耳目一新,尽管赵建生列举了好多案例,来说明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属于“感情纠纷”(即李昌奎曾经向被害人提过亲但遭到对方拒绝,这究竟算不算感情纠纷尚待论证)和“民间纠纷”,而“民间纠纷”不属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那一类;尽管赵建生还援引了战场上“缴枪不杀”的口号来解释法律用自首以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的重要性……但赵建生始终没有把公众特别感到困惑的地方解释明白,如,李昌奎在逃跑4天后迫于情势无可逃生情况下的“自首”如何也算作是自首?李昌奎家属一直未能积极赔偿受害人是否可算作“悔罪态度良好”?药家鑫一案究竟要比李昌奎一案严重在哪里?最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强调“少杀慎杀”是不是就意味着“该杀也不杀”?
  
  针对赵建生发出的疑问——“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笔者倒要反问一下:不杀李昌奎就一定能治疗受害人家属的创伤吗?不杀李昌奎会不会加重创伤?一味地喊杀固然不是进步的意识,难道“该杀不杀”就一定是进步的意识?为了弘扬“佛家法系”,还希望赵副院长能向公众解释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