銶:判处李昌奎死刑,公众需要狂欢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4 19:42:28
http://www.rednet.cn  2011/7/14 0:14:00  红网  字体: 【大 中 小】
  近日,从媒体得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谈到李昌奎故意杀人案时,称“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作为法律人,对田大院长的这些话,我颇为困惑。为求得真解,我只得将困惑晾出来,希望得到“心灵鸡汤”。
  
  困惑一: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有违“少杀”、“慎杀”理念吗?众所周知,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在该案中,李昌奎因其家人与同村王家飞一家发生纠纷,同王家飞发生争吵后,就将王家飞掐晕后实施强奸,之后将其打死,随后又残忍地摔死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从整个案情来看,李昌奎杀人的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不足以平民愤。“少杀”、“慎杀”不等于不杀,不考虑民众的感受,不考虑百姓的公正需求,盲目地扯起“少杀”、“慎杀”的大旗,自以为高明,还妄想树“标杆”,不但老百姓不买账,而且注定是个冷笑话。
  
  困惑二: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公众需要狂欢吗?可以说,如果没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画蛇添足”式的判决,也不会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民众也无需“出离愤怒”去指责该判决。公正自在人心,老百姓看不下去了,才会“群起而攻之”。也正因为公正不能实现,民众才会锲而不舍。不要把群众当傻瓜,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忽视人民群众的正当诉求,与人民群众的要求背道而驰,空谈政策和法律,只会酿下苦果。在目前的这种舆论氛围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为此承担压力是正常的。如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公众只会觉得这是公正的回归,并不会觉得有多么的开心——毕竟老百姓忧心这种事情会再次出现。至于田大院长所宣称的“公众狂欢”,偶认为更不会出现,毕竟中华民族是仁义民族,不是“嗜血之辈”。
  
  困惑三:以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的死刑,玷污了法律吗?我仔细体会了“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这句话的精神,略有所得,与大家共勉。含义一,公众干预了司法,是对法律的玷污;含义二,法院接受了公众的干预,不得不判处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是对法律的玷污。如果有人将公众的舆论监督理解为干预了司法,无疑可笑之极,公众只是对你的判决加以评论,无论怎样也上升不到“干预”的高度吧,说“公众干预了司法”,这才是对法律的玷污。如果说法院接受了公众的监督,判决李昌奎死刑立即执行,“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是抹去给法律蒙羞的污点,又何来玷污之说?如果判决因此而改变,我只会衷心地说一句:“公众“干预”,放心药,良心药,管用!”
[稿源:红网]
[作者:王海龙]
[编辑:洪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