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钥匙集团面试通知:何为专业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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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专业意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12日11:33  法制日报

  张建伟

  

 

  至于“司法职业化”更是一个奇怪的说法,乍听上去还以为司法还没有进化成一种职业哩。我觉得,与其提“司法职业化”,倒不如提“司法人员专业化”来得更恰当些

  日本管理学家大前研一先生被英国《经济学人》杂志评选为“全球五位管理大师”之一,他在麻省理工学院获得博士学位,管理实际经验丰富,著有多本商业管理的书籍,很是畅销。

  大前研一著有《专业》一书,据说日文本上市两周,即售出150,000册。该书中译本在2006年在台湾地区由天下文化出版公司出版,这本谈商论管的书,一经出版,不仅台湾商界人士趋之若鹜,法律界也颇有瞩目者。我国大陆地区也由中信出版社出版了该书的另一中译本,珠海出版社也出版了一种中译本,可见此书受欢迎的程度。台湾一位检察官看了《专业》一书后谈到,这本书唤起了他的“专业”意识。

  大前研一谈到的“专业”,不同于人们习见习闻所谓“专家”。在他看来,专门从事某一行业或者具有某种身份资格,并不足以称为专家,“专家已无法再根据职业的种类而定义。有专业的医生和律师,也有只通过国家资格认证的徒有虚名的医生和律师。反过来说,资格只不过是一张纸片而已,如果不成为真正的专家,便如‘脚底的米粒’,捡起来也不能吃。”大前研一认为:“专家要控制自己的情感,并靠理性而行动。他们不仅具备较强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及较强的伦理观念,而且无一例外地将顾客放在第一位具有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严格遵守纪律。以上条件全部具备的人才,我想把他们称之为专家。”

  大前研一先生在书中提出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在本应“专业”的从业人员中,很可能找不到真正专业的人才———问题出在:是人才太少,还是不够专业?大前研一信心满满地宣称:每人皆可成为专家。他提醒说:在未来,一家企业要想生存,那就必须足够专业;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笃守终生学习的法则。一个真正的专家他“绝不认为自己的本领是绝对的,而是准备花费一生的时间去磨砺自己,并且乐此不疲。”可以这样说:“专业是不断学习,乐此不疲”。当“专业”成为一种信仰,一个人及其组织将会无往不利。

  其实,大前研一提到的,不仅是商界独有的现象,其他行业也可能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律界便是如此。

  法律是一种行业,司法人员从事的是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司法就是将干巴巴的法律用于人的事务,这可以解纷止争,也可以惩恶罚罪。表面上看来,只要通晓法律,司法者便无往而不利,游刃必有余。不过,究其实,却不然,如果把通晓法律只理解为了解法律如何规定及其基本内涵,更是如此。我们经常听到司法界传出“司法职业化”、“我们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的口号,但究竟这是一支什么标准的“专业队伍”以及如何培养出这样的队伍,就没有多少人愿意深究了。至于“司法职业化”更是一个奇怪的说法,乍听上去还以为司法还没有进化成一种职业哩。我觉得,与其提“司法职业化”,倒不如提“司法人员专业化”来得更恰当些。

  参照大前研一提供的标准,可以这样认为:法律界专家或曰司法专业人士应当具有司法理性,能够控制自己的情感,本着理性和良心处理案件,他们精通法律知识,熟谙司法技能,具有较强的伦理观念,将正义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法纪,诚挚地服务于民众,为他们提供对正义需求的满足,具有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按照这样的标准,司法界的专家不应是唯唯诺诺唯上是从、不敢坚持真理和维护正义的官僚。他应当唯法律的马首是瞻,能够本着专业的眼光对待案件事实和证据,他应当具有良好的判断力,并本着良心和理性进行这样的判断,在民众面前,他不应当是一副晚娘面孔的官老爷,也不是内心冷漠的压制者,他对正义和法治应当有着持久不变的热情。这样的标准,不是仅仅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就可以达到的。

  以这样的标准衡量,我们的司法人员队伍还不够“专业”,少数人缺乏高尚的司法人格,把能够决定其职务晋升的人的意志看得比法律制度更为重要,不精通业务知识和技能,不读书不看报,领薪水混日子,糊里糊涂办案件,对民众态度刁蛮或者冷漠,没有责任心只有权力欲……凡此种种,并不是鲜见的现象。明显的表现是,在不同诉讼角色交锋的法庭场合,细心人有时会发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无法“对话”,因为他们中有的不够“专业”甚至都不够“专业”,以致无法以“专业”的心智、“专业”的眼光,就事实、证据和法律进行真正“专业”的讨论,一场法庭审判各说各话,含糊了结。

  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应着力塑造司法人员的司法人格,增强其责任心,这就需要通过司法体制改革,打破司法机关行政化,将权力适当下放,并将权力真正与责任挂钩,其功效正如大前研一所言:“在培养下属方面,与其手把手地去教,倒不如‘授权’,也就是扩大他们的权限,让下属凭自身的能力去解决问题。的确,要想使下属潜藏的能力得到释放,与其频繁地下达指令,倒不如相信他们潜在的能力、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产生的效果更好。每个人都愿意按照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他人的意志行事,这两种情况产生的干劲儿是截然不同的。”当这样的体制建立以后,司法人员势必要有压力去提高自己的法律伦理道德水准和法律专门知识素养,这是一种外生因式专业水准提升;还有些“专业”标准,却是需要司法人员通过自身努力来自觉达到的,永不消亡的好奇心和进取心就离不开司法人员自己对“专业”的追求,司法人员不可不有一种强烈的专业意识。

  人的事务繁简不一,难易不同,解决起来不一定都顺风顺水,轻而易举。事实的暧昧,证据的含混,再加上人的内心往往比人的表情更加难以琢磨和隐晦多变,都会给司法者办理案件布下许多迷障。没有一支“专业”的司法人员队伍,即便有程序的改良、刑名的优化,司法实际状况仍可能如老牛破车,进步迟缓,民众引领以望,翘首以待,岂不要望眼欲穿?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